当仲裁遭遇突袭式裁判

发布时间:2021-08-26

文 | 符标 合伙人 林泽昕 汇业律师事务所

你是否遭遇过,仲裁庭在庭审中组织双方就申请人已经明确的请求权基础以及构建请求权基础的相应证据发表彼此的观点,在总结案件争议焦点后由双方再各自发表辩论意见,整个庭审辩论热烈但秩序井然,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来回的攻防中,均充分地发表了对案件争议焦点的意见。但是,最终的裁决结果对基础法律关系的判断和争议问题的认定均与庭审中所明确的内容迥然不同,仲裁庭未认可申请人主张的基础法律关系,在庭审内容以外重新进行了认定并裁决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所主张的“付款责任”。

有着丰富出庭经验的律界同仁们或许都有过上述的经历,我们常将这种超出合理预期的裁判方式称为“突袭式裁判”,其当然不止局限于仲裁的语境,在诉讼中也难以避免。但在诉讼中还存在通过上诉争取改判的空间,而面对“一裁终局”的仲裁裁决,当事人可能更感到茫然无助。这也使得我们开始思考仲裁程序中如何应对“突袭式裁判”。恰逢仲裁法修订之际,是否有可能为“突袭式裁判”的应对提供更为有益的助力。

一、什么是突袭式裁判

所谓突袭式裁判,根据当前学界的主流观点,是指裁判人员违反事实上和法律上的释明义务,没有公开自己的心证,因此剥夺了受不利裁判之当事人就相关事实与法律适用表明自己意见从而影响裁判人员的机会,并在此基础上做出的超出当事人合理预期的裁判结果[1]。该等概念并未在法条中明确规定,仅是学理上的概念,但是由于我国司法审判实践中诸多案例均或多或少的存在突袭式裁判的情形,因此一直会引起理论界或是实务界的诸多探讨。

从上述概念来看,突袭式裁判实际上是从当事人的心理预期出发,就裁判人员所作出的裁判结果与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基于事实和法律所作出的心理预期判断是否一致而进行定义的,这也说明正常情况下,依照现代庭审理论构建的庭审程序,不论是诉讼程序或是仲裁程序,在庭审后当事人对于裁判结果应当是可以预期的。但是,在突袭式裁判中,由于裁判人员在庭审过程中的争议焦点确认、心证公开、释明义务行使以及举证责任分配上存在一定问题,导致案件当事人在庭审中并不能更加清晰的了解裁判人员的心证,未能对裁判人员所关注的事实或者法律问题充分陈述意见,最终使得案件的裁判结果超出了当事人的合理预期。

具体而言,突袭式裁判通常包括事实认定上的突袭式裁判和法律适用上的突袭式裁判:

当仲裁遭遇突袭式裁判

二、仲裁程序中有哪些突袭式裁判

如上所述,一般仲裁程序中的突袭式裁判同样包括事实认定上的突袭式裁判和法律适用上的突袭式裁判。

关于事实认定上的突袭式裁判,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尤其是庭审过程中),仲裁庭就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以及该份证据可能证明的事实并未给予特别关注,在被申请人不认可相关证据的真实性后,仲裁庭也并未进行进一步发问并公开心证。在此情况下,仲裁庭径行认可相关证据的真实性,并依照相关证据所证明的事实为依据认定被申请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这剥夺了被申请人就相关证据及事实问题进一步提出意见并影响裁判人员心证的机会,该种情形一般视为事实认定上的突袭式裁判。

而关于法律适用上的突袭式裁判,通常发生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人模糊仲裁请求所依据的请求权基础,仲裁庭在未明确请求权基础的情况下组织双方进行答辩,并最终自行归纳总结申请人的请求权基础进行裁决。也有可能发生在申请人同时主张多个请求权基础的情况下,仲裁庭虽然要求申请人明确其请求权基础后,组织双方当事人就其涉及相关争议问题进行充分辩论,但最终却以另一项请求权基础作出裁决。上述情况实际都存在剥夺了当事人就裁判结果所适用的法律基础充分发表意见的机会,属于法律适用上的突袭式裁判。当然,法律适用上的突袭式裁判并不仅限于请求权基础的突袭,法律条文以及法律观点上的突袭都应当属于法律适用上的突袭式裁判。

上述突袭的情形本质上涉及诸多程序性问题,主要体现在:

1. 未行使释明义务及公开心证

在事实认定上的突袭式裁判中,在相关证据的真实性无法直接确认,并且相应事实无法查清的情况下,若仲裁庭认为该等证据及事实对案件结果具有重大影响,仲裁庭应当行进行适度释明,针对相关事实对当事人进行发问,并要求双方当事人就该等事项作出解释说明或补充意见。当然,司法实务中部分裁判人员认为将经过质证的证据作为裁判依据,即便未充分发表观点,也不应当属于突袭式裁判。可能该类观点在诉讼程序中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在一裁终局的仲裁程序中确实有失“公平”之嫌。而在法律适用上的突袭式裁判中,仲裁庭在庭审过程中就申请人请求权基础问题所形成的心证发生变化,认为案件的请求权基础应当为B而非此前经过充分辩论的A,那么仲裁庭应当就该等心证的变化向当事人予以公开和释明,以便当事人就新形成的心证进行进一步的发表意见。若裁判人员在庭审结束后形成新的心证并且双方当事人此前并未就此充分发表意见,则应该再次开庭并赋予双方当事人再次辩论的机会。

2. 未准确归纳争议焦点

由于仲裁庭未行使释明义务及公开心证,因此在庭审中,不论是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的争议焦点均与最终裁判文书中所载明的不一致,仲裁庭也并没有要求双方当事人围绕该等争议焦点进一步发表意见或提供补强证据,剥夺了当事人的辩论权以及通过进一步表明意见并影响仲裁庭心证的机会。

3. 不合理的举证责任分配

在事实认定上的突袭式裁判中,由于最终裁决结果所依据的相关证据和事实在庭审阶段并未得到充分的关注和讨论,甚至由于证据来源缺乏合理性,没有原件等种种原因而未得到另一方当事人的认可。而仲裁庭可以在“结合其他证据认为该证据具有合理性”的基础上,认为该当事人没有提供相关证据支持其“不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的主张,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通常来说,当事人对于消极事实并不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而上述举证责任的分配显然突破了一般规则,却未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当事人释明。

三、仲裁遭遇突袭式裁判是否还有救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仲裁裁决一裁终局,对于已经生效的国内仲裁裁决的救济包括申请法院予以撤销(仲裁法第五十八条)或不予执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当仲裁遭遇突袭式裁判

上述救济方式存在不同的管辖和法益,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无疑是相对而言更为彻底的救济途径,当仲裁裁决被撤销,直接否定了其法律效力。而不予执行的裁定并未当然的否定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考虑到现行法上两种救济所适用的法定事由几乎完全相同(实践中有关仲裁裁决执行的司法解释也经常类推适用于仲裁裁决撤销的司法审查案件中,以填补相关规定的空白),我们首先想到的救济方式应该是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但是,法院在撤裁案件中对仲裁的审查以程序审查为原则,能够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例凤毛麟角。如2017年仲裁法修订后国内几大主流仲裁机构所在地撤销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案件数据整理发现[2]:

当仲裁遭遇突袭式裁判

针对支持撤裁的裁判文书来看,我们可以将规定于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各项法定撤裁事由的适用情况归纳如下:

当仲裁遭遇突袭式裁判

从上表可以看出,法院最常用的撤销仲裁事由就是“没有仲裁协议”以及“违反法定程序”,而最为典型的程序违法情形是送达违法,进而未能保障一方当事人选定仲裁庭、参与庭审发表意见等程序性权利的行使。

而综合关于突袭式裁判中所涉及相关程序问题以及当前仲裁相关规定及案例的分析,遭遇突袭式裁判后,主张“违反法定程序”的撤裁理由存在理论上的可能性。但是,虽然突袭式裁判所涉及的释明义务的行使、心证的公开以及争议焦点的确认等内容,均是现代庭审制度中所必备的内容,但包括贸仲、上国仲、深国仲等主流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中并未对上述内容予以明确规定,仲裁遭遇突袭式裁判的救济也是路长且艰。

四、仲裁法修订能否解决突袭式裁判的问题

2021年7月30日,司法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其中关于撤销仲裁裁决的第五十八条同样进行了较大修改,具体修改对比如下:

当仲裁遭遇突袭式裁判

基于上述修改的比对,《征求意见稿》首先新增了第二十九条,宣示性的规定了当事人有充分陈述意见的权利,而在撤裁的法定情形也新增了一项,即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庭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可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该项撤裁情形原先是规定在民事诉讼法中关于涉外仲裁的撤裁规定中,这次在《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吸收并延伸至国内仲裁案件中,可以看出在仲裁程序中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得到了进一步的保障,而前述的突袭式裁判之所以无法被接受,最关键的原因即是裁判人员在事实上和法律上未能行使释明义务,导致当事人无法就相关事项充分陈述意见以影响裁判人员的心证,从而使得裁判结果超出了当事人的合理预期。因此,在仲裁法经历此次大改之后,当事人可以以“突袭式裁判导致当事人无法就相关争议事项陈述意见”为由申请撤裁。

综上所述,在现行仲裁法以及司法审查尺度下,基于突袭式裁判的相关程序性问题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得到法院支持的可能性相对较小。但是,突袭式裁判中所涉及的相关程序性问题对当事人的权益影响不可谓不大,当前司法裁判中也对此予以了极大关注,仲裁法修订稿中同样也展示了对当事人包括陈述意见权利在内的合法权益的进一步保障。因此,未来裁判人员在庭审中就程序保障的庭审理论运用将得到进一步加强,突袭式裁判的发生将进一步减少,相关救济和防止措施也将得到进一步改善。

鉴于突袭式裁判在当下的仲裁实务中难以采取较为妥善的救济措施,换个视角来看的话,如果申请人难以确保所主张的请求权基础具有充足的事实和理由,是否可以将模糊请求权基础及争议焦点作为一项仲裁策略,根据庭审情况进行突袭式的主张,甚至模糊到底将案件裁判结果完全交由仲裁庭的心证判断。该等情况下被申请人一方是否需要针对案件中可能涉及的所有争议问题均作出完整的答辩和陈述意见,将存在两难的选择。

参考文献:

[1] 杨严炎: 《论民事诉讼突袭性裁判的防止: 以现代庭审理论的应用为中心》, 载《中国法学》2016年第4期。

[2] 本文数据整理所使用的检索工具为威科先行, 检索范围是最新修订的仲裁法于2018年1月1日生效后至2021年8月15日该平台所收录的北京、上海、深圳三地的撤销仲裁裁决审查案件的裁判文书。

[3](2017)京02民特222号、(2020)京04民特183号、(2018)京04民特158号、(2020)京04民特65号、(2019)京04民特355号之二、(2018)京04民特84号

[4](2020)沪74民特43号、(2020)沪01民特268号、(2019)沪01民特103号、(2018)沪01民特508号、(2017)沪01民特668号、(2018)沪01民特108号

[5](2019)粤03民特991号、(2019)粤03民特368号、(2019)粤03民特1671号、(2018)粤03民特356号、(2018)粤03民特719号、(2018)粤03民特908号、(2018)粤03民特1号、(2017)粤03民特259号、(2016)粤03民特3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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