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合规:企业VOCs监管趋势及合规要点

发布时间:2021-08-25

文丨王羽 张秀秀 汇业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引言

我国的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简称VOCs)治理体系不断完善,VOCs的环境标准、地方治理规范也在不断完善。与此同时,企业VOCs排放相关法律风险也逐渐凸显。本文就VOCs监管趋势及相关法律风险防范,提供实务参考。

一、企业VOCs监管趋势

2013年9月,国务院发布《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在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实施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在石化行业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改造。

2015年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就已经明确将挥发性有机物作为规制的大气污染物。

2017年,《“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进一步强化重点行业VOCs排放控制。

2018年7月4日,国务院出台《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明确到2020年,VOCs 排放总量较2015年下降10%以上。

2019年6月16日,生态环境部印发《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明确VOCs污染排放对大气环境影响突出。VOCs治理工作薄弱包括:一是源头控制力度不足;二是无组织排放问题突出;三是治污设施简易低效。四是运行管理不规范;五是监测监控不到位。控制思路和要求为:大力推进源头替代、全面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推进建设适宜高效的治污设施、深入实施精细化管控等。

2019年5月24日,生态环境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 ,该标准自2019年7月1日施行。该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了VOCs物料储存、转移和输送、工艺过程、设备与管线组件、敞开液面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以及VOCs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要求、企业厂区内及周边污染监控要求。

2020年6月23日,生态环境部发布《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强调VOCs治理攻坚是打赢蓝天保卫战收官的重要任务,并提出了要大力推进源头替代,有效减少VOCs产生等具体工作目标。

2021年8月4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加快解决当前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突出问题的通知》,针对当前VOCs治理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及“十四五”VOCs 减排目标,要求各地以石化行业、化工行业,涉及工业涂装行业,包装印刷行业以及油品储运销为重点,并结合本地特色产业,组织企业针对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装卸、敞开液面、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废气收集、废气旁路、治理设施、加油站、非正常工况、产品VOCs含量等10个关键环节开展排查整治。

近年来,VOCs排放标准、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 VOCs产品含量标准也在不断完善。2020年3月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公布了《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GB 33372-2020)、《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GB 38508-2020)、《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T38597-2020)、《油墨中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含量的限值》(GB 38507-2020)等7项国家标准,旨在构建我国VOCs源头防控标准体系。

二、企业涉VOCs高频违法典型

1. 未配套建设废气收集和治理设施

某金属制品公司的钢结构零部件刷漆工序,未在密闭空间进行,未安装污染防治设施,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未进行收集和处理,无组织排放;某广告公司的广告喷绘,在经营过程中使用的喷画机产生的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经治理,经抽风机直接外排;某雕塑工艺品公司,制作工艺品过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某塑胶制品公司在塑料饮用水管道加工过程中,加热、挤塑工序产生的废气含非甲烷总烃,在未配套安装相应的废气治理设施的情形下,含非甲烷总烃气体未经收集处理直接散排;某木厂车间无废气处理设施,导致木制门边条晾干时产生的有机废气未经收集处理直接排放至外环境。

上述企业分属不同行业,都因没有配套建设废气收集和治理设施,导致VOCs无组织排放,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现都,被处以行政罚款。

2. 密闭设施破损

在VOCs无组织排放违法情形中,企业未配备废气收集和处理设施,属于非常明显、易查处的环境违法行为。对于虽配备有收集和处理设施,但是存在缺陷的,也具有典型性。例如,某塑料公司注塑车间门口部分密封胶条破损,密封胶条与地面缝隙较大,注塑车间内部分窗户敞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注塑工序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某工贸公司在进行印刷机、复膜机生产时,车间卷闸门处于打开状态,楼顶废气处理设施喷淋塔漏水,燃烧排气风机电动机皮带损坏;某环保材料公司浇注车间内配套建设的废气治理设施管道脱落,无法对有机废气进行有效收集处理,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直排。某药业公司废气处理装置风机内部管阀掉落,导致集气罩无法收集实验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活性炭箱前段管道因老化脱胶而破损

上述企业虽然有废气收集和处理设施,但是存在未及时检修或更换,最终受到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3. 废气治理设施未开启或者未按规定使用

某家具公司在车间进行晾干作业时,配套的过滤器、活性炭吸附装置、风机均未开启;某印务公司印刷项目生产车间印刷项目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没有运行,印刷车间产生的废气未经处理,通过印刷车间开启的窗户及车间门无组织向外环境排放;某塑料制品公司在注塑工序生产过程中,废气收集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废气治理设施配套的UV光解催化净化设备未有开启;某环保公司的磨粉机生产时,配套的除尘设施未开启;塑化公司活性炭吸附装置引风机停运;某饰品公司生产线头部灌模操作平台所有密封布帘均处于打开状态,三楼车间内挥发性有机物气味浓重;某标牌制作公司进行喷房生产时多处喷房门敞开,钣金喷房的废气处理设施水喷淋塔开关未开启

上述企业被查处后,被处2万元至20万元的行政罚款的结果。需要企业引起注意的是,对于有证据表明企业未来逃避监管不正常运行处理设施的,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还有权依据《环境保护法》第63条之规定追究逃避监管的法律责任,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实施行政拘留的处罚。

4. 旁路、应急排放口废气外溢

随着VOCs治理政策的推进,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于企业旁路、应急排放口废气外溢事宜强化监管力度。2018年,苏州某企业煤气未经处理,通过旁路直接排放,被责令改正并处以10万元罚款。某绍兴纺织公司定型机在生产,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正常运行,但其应急排放口有废气溢出现象。绍兴另一家纺织公司的定型机,虽然配套水喷淋+冷却+静电三级废气处理设施,现场治理设施开关正常开启,治理设施正常运行,但定型机车尾烟气无组织逃逸明显,也被处以行政罚款。

此外,还有存在设施无法有效治理VOCs导致企业臭气、烟气排放的问题。据报道,山东某塑料制品企业虽然配备了废气处理设施,但是仍然存在烟气、恶臭排放问题,被居民投诉后,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开展监督性监测发现企业废气VOCs超标排放,拟处罚60多万元,并责令停产整改。

三、涉VOCs合规要点

1. 哪些行业需要重点关注?

涉VOCs排放的企业,重点包括石油炼制、石油化工、合成树脂等石化行业,有机 化工、煤化工、焦化(含兰炭)、制药、农药、涂料、油墨、胶粘剂、染料、日用化工、化学助剂、合成革、橡胶轮胎制造等化工行业,家具、汽车、船舶修造、零部件、钢结构、铝型材、彩涂板等工业涂装行业,包装印刷行业以及油品储运销等。

2. 企业有哪些VOCs合规管理要点?

对于企业采购部门、安环及合规部门就VOCs法律风险组织系统梳理和学习。

首先企业应当源头上使用低VOCs含量产品。严格遵循国家产品VOCs含量限制标准,采购低VOCs含量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VOCs含量限制标准包括:

环境合规:企业VOCs监管趋势及合规要点

表1:相关VOCs含量产品质量标准

建议企业采购部门对目前正在使用的材料及其VOCs含量进行辨识,对重点区域工厂加强风险排查力度。胶粘剂、清洗剂、油墨等材料,如果不符合新标准的要求,建议停止使用。对于进口涉VOCs商品的,明确约定VOCs的达标要求及相应违约责任。对于进口商品,应当要求相对方严格按照我国新国家标准要求供货。

对于安环及合规部门,首先要学习国家VOCs最新监管政策,关注国家和地方标准。其次,严格执行排污许可证持证后管理,严格执行企业《排污许可证》台账记录要求,建立使用材料的VOCs含量核对和记录台账制度。台账保存要求结合地方规定。再次,结合生态环境部2021年8月4日发布的《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突出问题排查整治工作要求》开展自主排查检查重点工作。例如,对于企业旁路问题,以生产车间顶部、生产装置顶部、备用烟囱、 废弃烟囱、应急排放口、治理设施(含承担废气处置功能的锅炉、 炉窑等)等,及时采取铅封措施,健全台账管理制度。对于政策、法律法规及地方标准有不明之处,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

发送邮件至shirley.y@huiyelaw.com,获取汇业环境资源与能源法专委会汇编的内部电子资料《VOCs相关政策与法规汇编》。(仅限汇业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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