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减”政策之下,校外教育培训行业必备合规自查知识图谱

发布时间:2021-08-23

文 | 毕英鸷 董馨蔚 汇业律师事务所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以下简称“双减”政策),拉开了校外教育培训行业专项治理的序幕。“双减”政策要求全面规范校外教育培训行业、从严治理,同时减轻学生的课业负担、保证学生的睡眠时间、控制学生的书面作业总量,旨在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课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

“双减”政策的出台给校外教育培训行业带来巨大打击,掌门教育、好未来、新东方等知名教培股在短短几天内市值急剧缩水,全国各地的校外学科类教育培训机构也面临着巨大的业绩压力。正在筹建、申请审批的面向学龄前儿童和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已无法再取得办学许可证,而正在开设中的学科类校外教育培训机构,也必须及时调整、进行非营利性机构登记。

在此“双减”政策之下,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关停、裁员、退费、退课甚至“跑路”消失等多有发生,进退两难、焦头烂额,不仅自身将遭受巨大的成本损失,更要妥善处理学生、家长、老师的退费要求。

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将何去何从?

为此,汇业毕英鸷律师及其团队结合多年来服务教育行业客户的经验,对“双减”政策下校外教育培训机构面临的种种风险和问题,提出以下建议和解答:

一、关于合同解除

(一)家长已经签订的《培训服务合同》可否解除?

“双减”政策要求校外教育培训机构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学科类培训;不得对学龄前儿童进行线上培训;严禁以幼小衔接、学前班、思维训练等名义对学龄前儿童开展线下学科类培训;不得聘请境外外籍人员开展培训活动。因此,《培训服务合同》中约定的授课时间、授课内容、课时量及收费周期等条款将产生变动,针对学龄前儿童的学科类教育培训内容也无法再进行,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我国《民法典》第533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

“双减”政策的发布落实,引发了情势变更情形,如果继续履行合同将会产生显失公平的效果,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在符合“情势变更”的条件下,家长和校方可以协商解决合同变更、解除、退课退费等问题。

(二)机构已经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可否解除?

众多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受“双减”政策影响,为了控制损失、降低成本,同样拟主张“双减”政策构成情势变更或不可抗力,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但能否得到支持,还需从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的自身营运情况及未来规划定位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考虑。

不可抗力。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校外教育培训机构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解除合同,要符合不可抗力三要素,并且《房屋租赁合同》应完全是由“双减”政策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才可适用。本次“双减”政策所涉校外培训机构多数为因经营行为或机构情况与国家行政新规不符而被整顿、取缔,属于国家行政机关对于教培行业的整治,因此被认定为“不可抗力”的概率较低,举证难度也较大。

情势变更。相比于“不可抗力”,校外教育培训机构以“情势变更”为由主张解除合同,将得到更多支持。如原本正在申请或进行中的针对学龄前儿童以及针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在“双减“政策颁布前,与出租方已经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用于进行线下培训,但“双减”政策颁布后,该类校外教育培训机构无法取得办学许可证或必须停止培训,无法再进行实质性的经营活动,可以主张“情势变更”,但仍应当对“显失公平”等条件进行举证。中国民办教育协会也出具了《关于校外培训机构房租有关问题的行业意见书》,认为:“校外培训机构外部制度环境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对现有校外培训机构业务与前景带来战略性影响。众多校外培训机构因原来承租的办学场所与业务前景已无法匹配,需要紧急退租,并将租金用于退还学费、裁减员工补偿等。一些机构向协会反映出现退租困难并存在被要求支付违约金,且押金和已预付的租金无法退还等问题。为此,协会专门向参与立法人员、法学专家、专业律师等进行专门咨询并进行论证。相关人士一致认为: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前面所述校外培训机构遇到的房租问题属于《民法典》规定之情形,适用第五百三十三条之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为了适应当下的市场环境和未来发展规划,部分校外教育培训机构选择转变经营策略,如总体评估结论为“受政策影响及损失较小”,则应当属于商业经营风险,并不适用“情势变更”。

二、关于裁减员工

裁员、部门重整,又是众多受“双减”政策影响的校外教育培训机构所面临的一大难题。

“2021-08-05,全体人民,原地失业。”最近网络上疯传字节跳动教育板块大裁员,虽然经过辟谣证实并不是全体裁员,但大规模的缩减员工行动仍在不断进行。字节跳动旗下的学前在线课程“瓜瓜龙”、K12项目清北网校等,均在以N+2赔付的方式裁撤辅导老师。

“双减”政策下,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如何妥善解决裁员?

(一)《劳动合同》解除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是否满足以上条款,同样应考虑是否满足“情势变更”。(1)现实发生了事先无法预见的变故,不可归责于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因此劳动合同无法履行;(2)校外教育培训机构与教师、教务人员等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如依据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或支付经济补偿。

(二)经济性裁员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对于学科类校外教育培训机构来说,“双减”政策属于签订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但实施经济性裁员,应当符合法定流程。

三、关于合规发展

虽然“双减”政策对校外教育培训行业造成了前所未有的重创,但据笔者接触和了解的很多教育行业从业者,他们大多都怀有一颗教书育人、星火传承的心。这次行业整顿,对非学科类校外教育培训机构是一个机会,对于学科类校外教育培训机构也是一个整装待发、重新起航的转折。从业者及时进行合规自查,依法经营,仍然可以在自己深爱的行业里桃李芬芳、树木成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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