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规并行,金融机构开启反洗钱强尽调时代

发布时间:2021-08-11

文丨毕英鸷 合伙人 韩嘉阳 汇业律师事务所

一、引言

在第四轮FATF(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互评估之后,中国的反洗钱反恐融资监管骤然加速。中国人民银行等金融监管机构不仅陆续发布了数量众多的新的监管规则,还通过大额罚款+高管问责的方式,对金融机构直接施加监管压力。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提升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水平,2021年3月31日,人民银行会同银保监会、证监会起草了《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21年4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印发《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3号,以下简称“《3号令》”),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多规并行,正式拉开金融机构反洗钱强尽调时代序幕。

二、解读《3号令》

针对反洗钱工作中的突出问题,《3号令》进一步明确了金融机构反洗钱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要求。参照国际通行规则,要求金融机构应当开展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自评估,并根据风险状况和经营规模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和相应的风险管理政策,进一步明确金融机构反洗钱组织机构、人力资源保障、反洗钱信息系统、反洗钱审计机制等要求。为防范境外分支机构反洗钱监管风险,明确金融机构对境外分支机构的管理要求。同时《3号令》根据我国金融行业发展现状,结合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的要求,完善了反洗钱义务主体范围,将反洗钱有关规范性文件已明确的非银行支付机构纳入《3号令》适用范围,增加网络小额贷款公司、银行理财子公司等反洗钱义务主体。

《3号令》共分为总则、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五章。沿袭了近几年反洗钱政策收紧的态势,强调了风险为本的监管思路和分类监管的工作要求,明确了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金融机构开展风险评估,要求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以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实施分类监管。《3号令》修订内容主要有一下几点:

  • 完善风险为本监管原则和工作要求。一是明确人民银行应当对金融机构开展风险评估,及时、准确了解金融机构风险状况。二是明确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以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实施分类监管。三是确立分类监管的原则和逻辑,明确人民银行结合风险评估发现问题的性质、复杂性和严重程度,采取不同的反洗钱监管措施。

  • 增加金融机构反洗钱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要求。一是要求金融机构开展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自评估,根据经营规模和风险状况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政策。二是明确金融机构反洗钱组织机构、人力资源保障、反洗钱信息系统和技术保障等要求。三是明确金融机构反洗钱内部审计要求。四是为防范境外机构反洗钱监管风险,增加金融机构对境外分支机构和控股附属机构的管理要求。

  • 优化反洗钱监管措施和手段。一是删除质询措施,增加《反洗钱监管提示函》,便于及时向金融机构提示问题和风险隐患。二是完善现场风险评估措施。三是完善监管走访和约见谈话的适用情形。四是明确持续监管要求。

  • 完善反洗钱监管对象范围。在适用范围中增加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小额贷款公司,以及消费金融公司、贷款公司、银行理财子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机构类型,但融资租赁公司尚未被纳入该监管范围。

《3号令》高屋建瓴,统筹大局;《修订草案》针对具体问题,将反洗钱的严控落到实处。

三、解读《修订草案》

从大量的反洗钱处罚案例可以看出处罚原因主要是违反反洗钱中最基础的客户身份识别、身份资料交易记录保存、大额可疑交易报告等日常工作。《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发布已十余年,大量细分金融行业的客户身份识别要求已经无法适应当前金融业态发展,不少新兴金融业务如线上支付、证券行业非经纪业务、银行非开户类金融服务等客户尽职调查不完善。《修订草案》参照国际通行标准,进一步完善客户尽职调查制度,明确有关代理行、电汇、外国政要人士以及受益所有人等识别要求,提升我国反洗钱工作整体水平。《修订草案》包括总则、客户尽职调查、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法律责任、附则,共五章五十二条,主要修改内容有以下四点:

  • 调整《办法》名称和体例。一是法规名称及全文使用“客户尽职调查”取代“客户身份识别”;二是“总则”部分突出强调“风险为本”的基本原则;三是将核心章节“客户尽职调查”分设“一般规定”和“其他规定”两节,明确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中的一般性规定和特殊情形规定。

  • 完善各金融行业客户尽职调查规定。一是更新客户尽职调查的适用情形及措施;二是根据各金融行业的业务发展和风险状况,完善不同金融行业的客户尽职调查要求,更加适应反洗钱国际标准;三是完善代理行、电汇、外国政要人士、新技术等较高风险业务(环节)的客户尽职调查要求;四是明确受益所有人概念以及相关识别要求。

  • 将风险为本要求贯穿到《办法》中。一是要求义务机构建立清晰的客户接纳政策;二是完善并强调持续尽职调查规定;三是增加关于强化尽职调查和简化尽职调查的要求,明确适用情形以及相应的措施;四是增加无法完成客户尽职调查时应当采取的措施。

  • 扩大《办法》适用范围。增加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小额贷款公司、银行理财子公司等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但融资租赁公司尚未被纳入该适用范围。

四、强尽调措施

在当前反洗钱强尽调的政策背景下,如何有效落实强尽调措施即是当前反洗钱工作的重点。笔者研读业内专业人士的经验分享,对强尽调措施进行整理。

(一)考虑风险因素,识别重点场景

根据FATF的建议,在以下场景中应当加强尽职调查。

客户风险因素场景包括:业务关系是在异常条件下开展的,例如金融机构和客户的地理位置相距甚远且无合理解释;非本地居民客户;作为个人资产持有工具的法人或法律安排;设有无记名股东或发行不记名股票的公司;现金密集型企业;从公司业务性质来看,公司的所有权结构似乎不正常或过度复杂。

国家地域风险因素场景包括:根据可靠信息来源(例如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的互评结果或详细的评估报告)被确认为反洗钱/反恐融资体系不完善的国家;受到联合国等实施的制裁、禁运或类似惩戒措施的国家;根据可靠信息来源被确认为贩毒、腐败、金融犯罪或其他犯罪活动猖獗的国家;根据可靠信息来源被确认为资助或支持恐怖活动的国家,或已表明有恐怖组织在其境内运作的国家或地区;共享边境线、据知存在实际跨境交易活动的国家;洗钱或金融犯罪活动风险较高的地区,例如美国的金融犯罪高发地区(HIFCA)和贩毒高发地区(HIDTA)。

产品、服务、交易和交付渠道的风险因素场景包括:私人银行业务;匿名交易(可能涉及现金);非面对面商业关系或交易;从未知或无关联第三方收到的付款。

(二)强尽调时额外获取客户信息

相比于一般的客户尽职调查,面对风险更高的客户,增强型尽职调查需要额外的获取以下的客户信息,以避免洗钱风险,并在服务过程中不断的进行交易核查。这些需要额外获取的信息为:资金和财富来源;控制账户的人员(如签署人或保证人)的身份信息;职务或业务类型;财务报表;银行征信;住所;客户居住地、工作地点或营业地点与银行的距离;对客户的首要贸易范围以及是否可能定期开展国际交易的描述;对业务活动、预期的现金量和总交易量的描述,以及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的名单;对账户活动变动的解释。

(三)辅助证明材料的使用

在银发[2015]392号文中,人民银行对辅助身份证明材料进行了具体规定,包括但不限于:1. 中国公民为户口簿、护照、机动车驾驶证、居住证、社会保障卡、军人和武装警察身份证件、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工作证。2.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3. 台湾地区居民为在台湾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4.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为定居国外的证明文件。5. 外国公民为外国居民身份证、使领馆人员身份证件或者机动车驾驶证等其他带有照片的身份证件。6. 完税证明、水电煤缴费单等税费凭证。

除了上述辅助证明材料,近来,各家义务机构在开户尽职调查时,还可以要求客户提供结婚证、出生证、单位介绍信、房产证、学生证、工作证明、社区证明、租赁合同、贷款合同、公司章程等。

(四)辅助查询工具的使用

辅助查询工具除了金融机构日常使用的联网核查系统以外,还可以利用移动等电信运营商APP核实手机号码实名制;天猫、京东等APP核实网购记录的收件地址;微信或支付宝等APP核实社保信息;个人所得税APP核实工作单位名称;通信大数据行程卡APP核实14天内到达或途径地等等。自然人客户信息新增工作单位字段后,个人所得税APP将是一个不错的核实单位名称的软件;对于异地客户,通信大数据行程卡APP及网购记录一定程度上可以核实开户人是否在本地常居住。

上述辅助查询工具只是近来比较新的核实渠道,以往使用较多的辅助核实渠道包括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政府数据库、企查查等商业数据库。

强化反洗钱监管是大势所趋,反洗钱尽职调查工作既不能马虎了事,又需要把握好调查尺度,反洗钱岗位工作人员要秉持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执行好每一个调查环节,认真梳理分析,才能有效地履行反洗钱工作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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