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全生产法》:企业关注的三大要点

发布时间:2021-07-16

文 | 张秀秀 合伙人 杨胜男 汇业律师事务所

2021年6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修改《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现行的《安全生产法》制定于2002年,2009年和2014年经过两次修改,此次为第三次修订。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将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改篇幅较大,共42条。本文为企业提供三大要点解读。

要点一:新法强调“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全员参与乃是更强调安全风险预防的全员参与,每个员工除了充分了解自己所在岗位的安全风险、遵守操作规程外,还要主动汇报其发现的安全隐患。

首先,文化上,企业全员上下重视安全生产,尤其是劳动密集型生产服务企业,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文化。

在管理上,完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范围,对于岗位职责的设定进行查漏补缺,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完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危机应对的响应流程。

在文化上,安全文化应深植于每一位员工的行动之中。企业全员上下重视安全生产,尤其是劳动密集型生产服务企业,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文化。

此外,建议企业由说教灌输的压力模式转化为关怀和赋能模式,为员工提供专业化、多样化安全生产操作培训、安全事故案例培训、预演和安全生产法培训制度,强化全员对安全生产的责任感和文化认同。

要点二:新法首次将安全生产纳入检察公益诉讼范围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导致重大事故,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起公益诉讼。

安全生产关乎生命和社会公共安全利益。国家鼓励安全生产的“放哨人”,双重强化风险预防和惩戒威慑。近年来,人民检察院成立了公益诉讼专门的科室或部门,此次《安全生产法》增设公益诉讼条款。熟悉环境公益诉讼的企业都清楚,公益诉讼常常涉及“天价”赔偿,公益损害的索赔金额是一般企业难以承受的。该条款的设计,从立法上,警示企业要更加重视安全生产。笔者认为,公益诉讼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属于责任追究类型中的“大炮”,一些企业经不起“炸”,一“炸”可能就面临资不抵债。当然,只要安全生产不出事,人民检察院作为司法机关,也不会轻易启动“大炮”的。对于该领域需要专业讲解的,也可以邀请熟悉公益诉讼法律服务的律师团队作专业解读和案例分享。

要点三:企业经营生产过程中涉嫌违反《安全生产法》后怎么办?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自作出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按日计罚后的罚款额往往很高,笔者将其形容为行政处罚中的“战斗机”,对于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企业越是固执,面临的按日连续处罚额度也会“与日俱增”。

何为“拒不改正”?一般在主管部门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复查发现违法行为继续存续的情况以及在复查过程中,企业员工拒绝、阻挠主管部门实施复查的情形。正常情况,在合规管理中,收到责令改正决定书,企业就应当将事件上报公司管理层,公司升级危机事件的应对了。尤其是安全生产领域,公司负责人全面负责企业的安全生产。对于该领域收到相关法律文书的企业,建议加强法治意识,第一时间联系律师,听取专业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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