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主要法律问题
发布时间:2021-06-02
文 | 黄春林 合伙人 尹剑梅 汇业律师事务所
2021年6月1日,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正式实施,同一天,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就王者荣耀游戏侵害未成年人权益一案,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未成年人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在此之前,2021年4月,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正式成立,统筹协调全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教育部也同步发布了《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公开征求意见,最高检、最高法等也相继发布了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的配套意见。
以《未成年人保护法》为代表的近期立法及执法实践,强化了未成年人的网络保护,细化了相关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合规责任,优化了相关网络环境,进一步落实了防沉迷有关要求。结合近期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专项合规评审项目经验,汇业黄春林律师团队简要介绍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有关的法律问题如下,仅供参考。
一、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几个重要年龄节点
二、未成年人网络交易的特殊规定
根据《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广告法》等,未成年人缔结、履行的相关网络交易的特殊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独立缔结、履行的网络交易无效;
(2)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独立实施网络受赠奖品、积分、赠品等纯获利益的行为,以及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小额零星网络交易,原则上有效;
(3)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缔结、履行的相关网络交易有效;
(4)未成年人在直播平台的充值打赏无效,对未成年人冒用成年人账号打赏的,核查属实后须按规定办理退款;
(5)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不得含有劝诱其要求家长购买广告商品或者服务,以及可能引发其模仿不安全行为;
(6)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
(7)禁止通过网络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
(8)禁止通过网络向未成年人提供、销售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可能致人严重伤害的器具等物品;等等。
三、未成年人隐私及个人信息特殊保护
根据《网络安全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个人信息保护法(二审草案)》、《关于规范网络游戏运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等规定,汇业黄春林律师团队提示,未成年人隐私及个人信息相关的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
(1)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未成年人通过网络发布私密信息的,应当及时提示,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2)未成年人网络视听节目制作过程中,不得泄露或者质问、引诱未成年人泄露个人及其近亲属的隐私信息;
(3)对确需报道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不得通过网络披露犯罪案件中未成年人当事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等个人信息,以及可能推断出未成年人当事人身份的资料。对于不可避免含有上述内容的画面和声音,应当采取技术处理,达到不可识别的标准;
(4)网络新闻媒体采访报道涉及未成年人事件应当客观、审慎和适度,不得侵犯未成年人的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
(5)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公布随机抽取结果时,应当采取一定措施保护用户隐私;
(6)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制作、发布、传播侵害儿童(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下同)个人信息安全的信息;
(7)通过网络从事收集、存储、使用、转移、披露儿童个人信息的网络运营者,应当以显著、清晰的方式告知儿童监护人,并应当征得儿童监护人的同意,设置专门的儿童个人信息保护规则和用户协议,并指定专人负责儿童个人信息保护;
(8)网络运营者委托第三方处理,或向第三方转移儿童个人信息的,应当进行安全评估;
(9)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要求信息处理者更正、删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信息处理者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更正、删除,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0)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要求未成年人以真实身份信息注册并登录网络游戏;
(11)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应当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保护未成年人的名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等合法权益;
(12)学校教职工不得非法提供、泄露学生信息或者利用所掌握的学生信息谋取利益;等等。
四、未成年人网络文化产品及信息特殊规定
根据《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关于联合开展未成年人网络环境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等规定,未成年人网络文化产品的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
(1)学校、社区、图书馆、文化馆、青少年宫等场所为未成年人提供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应当安装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或者采取其他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2)智能终端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应当在产品上安装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或者以显著方式告知用户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的安装渠道和方法;
(3)网络出版物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和违法犯罪行为的内容,不得含有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4)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不得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5)网络直播平台应当向未成年人用户提供“青少年模式”,屏蔽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直播内容,完善实名功能限制、内容审核、算法推荐等运行机制;
(6)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通过在智能终端产品上安装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选择适合未成年人的服务模式和管理功能等方式,避免未成年人接触危害或者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
(7)网络游戏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游戏产品进行分类,作出适龄提示,并采取技术措施,不得让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宜的游戏或者游戏功能;
(8)网络游戏不得在每日二十二时至次日八时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服务;
(9)网络游戏应当严格落实“网络游戏未成年人家长监护工程”的有关规定;
(9)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用户发布、传播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且未作显著提示的,应当作出提示或者通知用户予以提示;未作出提示的,不得传输相关信息;发现用户发布、传播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相关信息,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网信、公安等部门报告;
(10)在针对未成年人的互联网传播媒介上不得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
(11)邀请未成年人参与节目制作,应当事先经其法定监护人同意,不得以恐吓、诱骗或者收买等方式迫使、引诱未成年人参与节目制作,并应保障其充足的学习和休息时间;
(12)邀请未成年人参与节目制作,其服饰、表演应当符合未成年人年龄特征和时代特点,不得诱导未成年人谈论名利、情爱等话题,未成年人节目不得宣扬童星效应或者包装、炒作明星子女;
(13)未成年人节目中的用语用字应当符合有关通用语言文字的法律规定;
(14)未成年人网络视听节目播出或者暂停播出过程中,不得插播、展示广告,内容切换过程中的广告时长不得超过30秒;
(15)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应当建立未成年人保护专员制度,安排具有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经验或者教育背景的人员专门负责未成年人节目、广告的播前审查;
(16)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建立健全未成年人保护机制,注重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网络直播营销中包含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在信息展示前以显著方式作出提示;等等。
五、未成年人网络教育产品特殊要求
根据《网络安全法》、《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关于进一步加强涉未成年人网课平台规范管理的通知》、《关于联合开展未成年人网络环境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关于引导规范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有序健康发展的意见》、《关于规范校外线上培训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睡眠管理工作的通知》等规定,汇业黄春林律师团队提示,未成年人网络教育产品的特殊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1)未成年人网课平台应依法办理备案手续;
(2)网课平台不得以“技术中立”或“算法推荐”为由,推送不适宜未成年人的信息或广告引流内容;
(3)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在线教育网络产品和服务,不得插入网络游戏链接,不得推送广告等与教学无关的信息;
(4)校外线上培训平台应当具备护眼功能和家长监管功能;
(5)以未成年人为主要用户的教育移动应用应当限制使用时长、明确适龄范围,对内容进行严格把关;
(6)线上培训应当根据学生年龄、年级合理设置课程培训时长,每节课持续时间不得超过40分钟,课程间隔不少于10分钟。直播培训时间不得与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面向小学1-2年级的培训不得留作业。面向境内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直播类培训活动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1:00;
(7)学校应当合理使用网络开展教学活动,未经学校允许,未成年学生不得将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带入课堂,带入学校的应当统一管理;
(8)学校为学生提供的上网设施,应当安装未成年人上网保护软件或者采取其他安全保护技术措施,避免学生接触不适宜未成年人接触的信息;
(9)学校及其教职工不得安排或者诱导、组织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电子游戏场所、酒吧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10)教职工不得诱导、组织或者要求未成年人登录特定经营性网站,参与视频直播、网络购物等活动;
(11)面向未成年人的网络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开展低价营销、贩卖焦虑等违规内容,并应参照《教育培训广告发布标准》等文件;
(12)面向未成年人的网络教育培训内容超出国家相应课程标准;等等。
六、未成年人防沉迷特殊规定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睡眠管理工作的通知》等规定,关于未成年人防沉迷有关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如下:
(1)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诱导其沉迷的产品和服务;
(2)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
(3)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在未成年人节目播出过程中,应当至少每隔30分钟在显著位置发送易于辨认的休息提示信息;
(4)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通过在智能终端产品上安装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选择适合未成年人的服务模式和管理功能等方式,合理安排未成年人使用网络的时间,有效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5)学校应当将安全和合理使用网络纳入课程内容,对学生进行网络安全、网络文明和防止沉迷网络的教育,预防和干预学生沉迷网络;
(6)网络游戏企业须要求已有用户全部完成实名注册,对未完成实名注册的用户停止提供游戏服务;
(7)网络游戏企业可以对其游戏服务设置不超过1小时的游客体验模式,但在游客体验模式下,用户无须实名注册,不能充值和付费消费;
(8)每日22时至次日8时,网络游戏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未成年人提供游戏服务。网络游戏企业向未成年人提供游戏服务的时长,法定节假日每日累计不得超过3小时,其他时间每日累计不得超过1.5小时;
(9)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限定网络游戏用户在单款游戏内的单次充值金额,并在用户进行充值或者消费时发送要求用户确认的信息。确认信息中应当包括充值或者消费的法定货币或者虚拟货币金额、获得的虚拟道具或者增值服务的名称等内容,以及适度娱乐理性消费等提示语;
(10)娱乐短视频应用应启用“青少年防沉迷系统”, 系统应进行弹窗提示,引导家长及青少年选择“青少年模式”,每天使用时间不能超过40分钟,晚上10点开始到早上6点之前都无法使用,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