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浙江省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工作指引(试行)》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1-03-22
文 | 毕英鸷 汇业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2021年3月9日,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了《浙江省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工作指引》”),对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管机构、市场准入、经营规则、监管指标、监督管理、风险防范与处置等内容作了规定。
《工作指引》系为加强对浙江省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督管理,引导融资租赁公司合规经营,促进融资租赁行业规范发展,防范和化解相关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浙江省地方金融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银保监发〔2020〕22号)有关规定而制定。
经咨询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目前官网上并未公布《工作指引》、仅为内部指导文件,鉴于此,笔者以本所获悉的《工作指引》为准,梳理要点如下。
《工作指引》的新增规定要点
《工作指引》与2020年5月26日银保监印发的《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相比,《工作指引》以严监管、控风险为主线,助力《暂行办法》落地浙江省。
《工作指引》共七章七十条,由总则、市场准入、经营规则、监管指标、监督管理、风险防范与处置、附则七部分组成,系促进《暂行办法》落地浙江省的重要规范,以下系依据《工作指引》章节顺序并对比《暂行办法》整理的新增规定要点:
一、总则章
(一)具化监管主体与职责。
《工作指引》第三条规定,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统筹全省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省融资租赁公司的设立、终止、重要事项变更的审查、监管、风险防范与处置;设区的市地方金融工作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融资租赁公司的一般事项变更审查、日常监管、风险防范与处置等具体工作。
(二)新增政策支持。
《工作指引》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为融资租赁公司开展业务提供便利,及时为其办理抵(质)押登记。
二、市场准入章
(一)新增申请设立融资租赁公司条件,需符合:
1. 名称:在本省申请设立融资租赁公司,需经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审查,公司名称中需标明“融资租赁”字样;
2. 有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要求的公司章程;
3. 注册资本:融资租赁公司的注册资本需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且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自由兑换货币;
4. 主发起人:主发起人的持股比例需超过三分之一,且不超过三分之二。主发起人需为产业链核心企业、行业龙头企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大型中央及地方国有企业等法人企业,并符合以下条件:
① 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
② 具有与拟设立的融资租赁公司所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相关联的行业背景;
③ 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④ 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最近两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最近一年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 5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自由兑换货币,净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3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⑤ 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债务资金或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⑥ 承诺三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股权,不将所持有的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
⑦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规定的其他条件。融资租赁公司除主发起人以外的其他股东,需符合第一款第1、3、5、7项条件;
5. 有符合任职条件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具备相应金融、法律、会计等方面专业知识、技能和从业经验并具有良好从业记录的从业人员。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需具备以下条件的人员担任:
① 拟任董事从事金融工作 2 年以上,或相关经济工作3年以上;
② 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从事金融工作 5 年以上,或相关经济工作 10 年以上。
③ 涉金融领域黑名单人员,失信被执行人和涉黑涉恶人员不得担任融资租赁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6. 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和完善的风险控制制度;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系统、保障业务持续运营的技术与措施;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二)新增申请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分公司条件。
1. 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三年以上,注册资本不少于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自由兑换货币;
2. 最近两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3. 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4. 最近两年监管评级为优秀及以上。
融资租赁公司拟在省外设立分公司的,需事先向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报告并取得同意,并自省外分公司设立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告各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工作)部门。
(三)新增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审查的重要事项。
减少注册资本;变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含引起的注册资本变更);变更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变更经营范围;跨县(市、区)及以上行政区域变更住所;涉及上述事项的公司章程变更。
(四)新增报设区的市地方金融工作部门审查的一般事项。
变更公司名称;变更一般股权(不含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变更);变更主要负责人以外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变更住所;涉及上述事项的公司章程变更。
(五)新增跨省迁入的审查流程。
(六)新增清算的流程。
三、经营规则章
(一)应当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体系。
对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以及和融资租赁业务相关的特定风险等各类风险进行有效识别、控制和化解,建立重大风险责任追究机制。
(二)应当建立资产质量分类制度和准备金制度。
在准确分类的基础上及时足额计提资产减值损失准备,增强风险抵御能力。
(三)可以向征信机构提供和查询融资租赁相关信息。
(四)融资租赁公司和承租人应对与融资租赁业务有关的担保、保险等事项进行充分约定,维护交易安全。
四、监管指标章
强调服务实体经济。
《工作指引》第四十三条再次强调融资租赁公司业务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性,注重业务中融资融物的双性特征,严格把控业务类型,不得借融资租赁之名,行贷款买卖之实。
五、监督管理章
新增监督管理举措:
(一)《工作指引》在监管措施中,增加了日常监督管理、风险防范与处置的措施;赋予金融工作部门运用融资租赁监管系统检车公司运营和风险情况的权利。
(二)《工作指引》中对融资租赁企业建立健全信息报送制度提出要求,例如建议按月、年度报送。
(三)完善金融工作部门检查措施,新增5-7项:检查有关业务数据管理系统;根据实际需要,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情况核实;其他依法可以采取的措施。设区的市、县(市、区)地方金融工作部门可以对存在金融风险隐患的融资租赁公司依法实施现场检查,并有权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
六、风险防范与处置章
新增风险防范与处置举措:
(一)融资租赁公司需建立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责任追究制度。
(二)融资租赁公司注册地政府是突发事件第一责任人。
(三)新增在出现重大金融风险时,融资租赁公司注册地政府的风险处置责任及融资租赁公司报告义务。
(四)新增各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工作)部门根据风险情况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依法限制融资租赁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经营管理人员出境;依法限制融资租赁公司转移、转让财产或者对其财产设定其他权利负担。
七、附则章
宁波市作为计划单列市,可独立承担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督管理职责,参照本指引执行。
小结
浙江省此次出台的《工作指引》在《暂行办法》基础上增加了融资租赁公司的设立条件和具体的监管细则,总体而言系对《暂行办法》的具化。
根据《工作指引》规定,融资租赁公司注册资本应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自由兑换货币;主发起人需为产业链核心企业、行业龙头企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大型中央及地方国有企业等法人企业,连续两年盈利,净资产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自由兑换货币。工作指引的出台,规范了融资租赁行业发展,为加强监督管理提供了政策依据。该《工作指引》的发布,将对浙江省融资租赁公司的设立、经营及监管产生巨大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