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行制裁与解禁(第二部分)
发布时间:2021-03-08
文 | 郭青红 杨洁 严珍蓉 汇业律师事务所
汇业企业合规管理团队于不久前成功协助一家中国国企集团解除世界银行制裁。《汇业法律观察》特立“世行制裁与解禁”专刊,邀请参与该项目的三位合规管理专家律师与各位探讨世行诚信合规管理要求,分享世行制裁与解禁实务案例和经验。
第二部分 合规免责机制
在第一部分中,我们对世界银行集团(简称“世界银行”)及其制裁做了简要介绍,本文将从国际通用的合规免责规范着手,结合世界银行制裁目的、世界银行诚信合规指南、世界银行制裁关注重点,以及具体合规免责成功案例,向大家介绍在世界银行制裁中获得合规免责的可行性,并从适用合规免责机制的角度,对建立实施诚信合规管理体系提出建议。
一、合规免责规范依据
国际标准化组织《合规管理体系—指南》(Compliance Management Systems-Guidelines, ISO:19600:2014)前言中指出,“众多司法机关和法庭由于违法行为对某一组织施加处罚时,会考虑该组织通过其合规管理体系开展的合规管理实践”,“组织通过开展合规管理,能使其避免或将不合规发生的风险降到最低”。
我国国家标准《合规管理体系指南》在引言中也明确提出,“建立有效的合规管理体系并不能杜绝不合规的发生,但是能够降低不合规发生的风险。在很多国家或地区,当发生不合规时,组织和组织的管理者以组织已经建立并实施了有效的合规管理体系作为减轻、甚至豁免行政、刑事或者民事责任的抗辩,这种抗辩有可能被行政执法机关或司法机关所接受。这对于我国企业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在境外发展都尤为重要。”
美国联邦量刑委员会1991年颁布的《针对机构实体联邦量刑指南》,第一次明确规定了“对于采取了发现和预防犯罪行为措施的公司,可免除或减轻处罚”。其后,该指南于2004年进行了修订并再次强调,建立并实施有效合规管理体系的企业,可以减轻处罚的原则。
建立实施有效的合规管理体系,从实质上来讲,是建立一套防止企业不合规与违规的机制。虽然,由于“风险”不能杜绝的天然属性,即便企业建立了合规管理体系,也不能百分百地杜绝“可制裁行为”的发生。但是,从企业增强国际竞争力和提升抗风险能力的角度来说,被发现实施“可制裁行为”的企业,世界银行在考虑采取对企业施加何种制裁措施时,会对企业是否“建立并实施有效的诚信合规管理体系”进行考虑和评估。
纵观世界银行所有公开披露的被制裁中国企业的解禁条件,无一例外都包含了“建立并实施有效的诚信合规管理体系”,由此可见,如企业已建立并实施有效的诚信合规管理体系,则极有可能被减轻处罚甚至减免处罚。
二、世界银行制裁的目的
根据《世界银行制裁指南》,世界银行自1999年以来一直在制裁触犯其制裁条例且具有“可制裁行为”的企业和个人。世界银行建立制裁机制的目的是在于落实世界银行根据协议条款维护诚信义务,以确保世界银行贷款合理地用于约定的意图。世界银行反腐败及制裁方面的经验反映了一个国际共识,即世界银行制裁的目的不在于处罚,而在于促使企业和个人切实履行诚信义务。
为了实现该目的,世界银行还发布实施了一系列制度,并在《世界银行反腐败指导方针》《世界银行制裁程序》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和国际开发协会信贷采购指南》等制度中明确了“可制裁行为”。在《世界银行诚信合规指南》规定了判定良好治理、反欺诈与腐败的良好实践相关标准和原则,被众多国家、国际多边机构和实体普遍认可,并为企业建立有效的诚信合规管理体系提供指导。
因此,建立并实施有效的诚信合规管理体系,有效防止“可制裁行为”的发生,满足世界银行诚信合规要求,促进诚信合规文化在世界范围内的发展,也正是世界银行实行制裁机制的最终目的。
三、世界银行诚信合规指南
《世界银行诚信合规指南》是世界银行公开发布的,为受到制裁的企业和个人提供实际解禁指导的指导性文件。该指南大量吸收了《2009年经合组织关于进一步打击外国公职人员在国际商业交易中的贿赂行为的建议》《国际商会反腐败、打击敲诈和贿赂委员会:国际商会行为准则和建议》以及美国《针对机构实体联邦量刑指南》等达成国际共识的内容,从基础上确保该指南获得国际范围的认可。
该指南明确了“其并非包罗万象的,也并非专门针对某一单一对象的,同时亦不是指令性的”,同时明确“单独采用本指南并不能确保被世界银行集团制裁的受制裁方将能解除制裁,且其中反映的世界银行所认为的能够防止所有类型的可制裁行为的 “最佳实践”也可能会发生变化”。
根据《世界银行诚信合规指南》,将诚信合规建设分为11大模块,即:禁止不当行为、责任、诚信合规计划的启动/风险评估和审查、内部政策、关于商业伙伴的政策、内部控制、培训与沟通、激励机制、报告制度、不当行为的补救措施、集体行动。
四、世界银行制裁关注重点
整理研究世界银行公开披露的中国企业受制裁原因,我们发现,绝大部分被制裁的中国企业被世界银行制裁,主要原因是存在五种“可制裁行为”中的“欺诈”行为,而 “欺诈”行为又主要表现为 “存在虚假陈述”。
由此可见,“腐败、欺诈、串通、胁迫、妨碍”五大“可制裁行为”中,“欺诈”成为我国企业被制裁的高风险项,也是世界银行的重点关注项。在我们帮助委托企业解除世界银行制裁的过程中,我们多次向世界银行提交了报告,世界银行诚信合规办公室(Integrity Compliance Office, ICO)也多次提供反馈意见。从ICO的反馈意见可以看出,《世界银行诚信合规指南》的11大模块中,世界银行重点关注项为:
1.企业是否有包含明确禁止欺诈、腐败、串通、胁迫、妨碍不当行为的整体诚信行为准则,且将该诚信行为准则对外发布,且遵照执行;
2.企业是否建立了配套的制度流程,落实领导和个人的合规职责和合规义务;
3.企业是否建立了良好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能有效防控合规风险;
4.企业是否建立了合规治理组织,并配备了足够的合规管理人员,能有效制定并落实诚信合规计划;
5.企业是否建立了商业伙伴管理机制,重视并敦促其商业伙伴履行诚信义务;
6.企业是否建立了有效的奖惩机制,能激励员工主动合规;
7.企业是否建立了良好的培训、沟通、报告机制,持续培养合规文化,为员工提供合规咨询,及时收集对诚信合规计划的建议和不当行为的报告。
五、合规免责案例
(一)邓白氏公司 (Dun & Bradstreet)案例
邓白氏公司主动披露有关其两家中国子公司的违规行为,其子公司及其员工通过第三方代理人作出非法付款以非法获取中国公民数据,并将这些付款虚假地记录为合法业务费用。
2018年4月23日,美国证监会与邓白氏公司达成金额810万美元的和解,且美国司法部对邓白氏公司作出不予起诉决定,部分原因为其主动披露、合作以及采取合规补救措施的行为。根据美国司法部不予起诉的声明,邓白氏公司企业基于内部调查结果及时向当局主动披露违规行为并采取补救行动可减轻处罚。
(二)宾三得利公司 (Beam Suntory)案例
总部位于芝加哥的宾三得利公司主动披露其印度子公司通过第三方代理人和分销商向政府官员支付非法款项以加速政府审批以及帮助销售的事项,并通过虚假发票向代理人支付报酬,并将该等费用不当地记入账目。
2018年7月2日,宾三得利公司同意向美国证监会支付820万美元达成和解。美国证监会在确定该等罚款金额时,亦考虑了宾三得利公司主动披露、合作以及采取补救措施(包括该公司在该业务能合规经营先已暂停印度业务)。
(三)雀巢公司案例
雀巢公司因郑某等6名员工非法获取大量个人信息被提起刑事诉讼。2016年10月31日,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判处郑某等人拘役4个月至有期徒刑1年6个月不等的刑罚,雀巢公司无需承担刑事责任。2017年5月31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雀巢公司通过其建立了合规管理制度,开展了有效的合规管理,明令禁止员工从事案件中的违法行为等一系列合规治理措施进行抗辩,避免了雀巢公司承担刑事责任,成功地实现了合规免责。
六、合规免责适用在建设实施诚信合规管理体系中的关键点
结合合规免责的相关案例,以及与世界银行ICO沟通的实践经验,企业在建设诚信合规管理体系时,如何避免由员工个人行为导致企业被世界银行制裁,从而实现合规免责或减责,应注意以下要点:
1.企业对外应发布统一的诚信行为准则,明确员工及商业伙伴合规义务,宣扬企业诚信合规理念及诚信合规要求;
2.企业对内应制定诚信合规管理制度,规范合规管理流程,落实合规管理职责;
3.企业应加强合规培训与宣传,确保每一员工知悉并认可公司的诚信合规理念和诚信合规管理制度;
4.企业应建立良好的合规沟通机制,确保员工对“不合规行为”存在疑问时,能及时提供咨询和指导;
5.企业应建立良好的报告机制,提高员工对内举报的意识,在发现其他员工存在违规行为时,鼓励员工第一时间向企业进行举报;
6.企业应在发生违规事件后,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按要求严格处理涉事员工;
7.企业应要求全体员工签署诚信合规承诺书,承诺遵守公司的诚信合规管理制度;
8.企业还应要求其商业伙伴定期签署诚信合规保证,承诺不违反其诚信合规理念,不从事企业明令禁止的不当行为。
结语
近年来,中国企业响应“一带一路”的国家战略,大量参与了“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建设工程项目,其中亦包括诸多世界银行资助的项目。为了更好地迎接新的机遇和挑战,中国企业建立诚信合规管理体系,是其提高海外业务的抗风险能力,更好地适应国际化的合规环境的必然要求,也是企业经营发展的内在需求和保障,能帮助中国企业更好地抵御因合规问题给业务发展带来的风险。
主动合规,行稳致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