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个人不良贷款批量转让通知方式的建议
发布时间:2021-03-06
文 | 黄其柏律师团队 汇业律师事务所
2021年1月13日,为稳妥推进不良贷款转让试点业务,规范转让行为银行业信贷登记流转中心发布《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不良贷款转让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标志着不良贷款转让业务正式拉开序幕。
通过银登中心开展不良贷款转让试点业务,能够进一步提升不良贷款转让业务市场的规范化、标准化程度,有助于充分发掘不良贷款的价值,保障不良贷款的规范处置。然而,由于新规正式施行不足月余,相关配套细则有待进一步出台与细化,不良贷款批量转让的出让方和受让方等相关主体都对具体的转让实际操作存在疑虑,譬如转让中对于债务人的通知的形式,特别是个人不良贷款批量转让。不同于一般的债权转让,其特殊性在于转让的债权笔数数量巨大,通常能够达到上万笔,且由于转让债务的类型为不良贷款,对债务人的通知也存在一定难度,本文将针对此问题结合业务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提出笔者的一些观点与解决思路。
一、通常个人不良贷款批量转让通知方式
对于债权转让的合法与有效性,主要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因而在债权转让的过程中,债权人应通知债务人该转让行为,否则转让不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至于通知的方式和形式,法律并无明文规定,在实践中主要存在两类通知方式:逐户通知和公告通知。
1.逐户通知
逐户通知在实践中通常表现为通过书面形式对债务人逐户发送信件、电报、传真、电子邮件和短信等。《民法典》四百六十九条规定,“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因此,电子邮箱、短信等新型的通知方式在司法实践中也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在 (2021)鲁1521民初505号案件民事判决书中认为,原告阳谷十二点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通过电子邮箱发送债权转让通知给被告常佳佳,构成了有效的通知。
2.公告通知
公告通知适用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了商业银行巨额债权,债务人众多,在通知债务人上压力很大的情况。因此,在债权转让通知时通常采用公告通知的方式,债权转让对债务人的有效性以通知为原则债务人同意为例外。登报通知是一种合法的方式,更具有时间性、公开性和广泛性,与单个书面通知应具有同等作用和效力。就通知采取何种形式,法律法规没有具体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公告通知效力得到了法院的认可,辽宁省高院在(2013)辽民三初字第3号案件民事判决书中认为盛京民主支行在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后,就这一事实在《沈阳晚报》上登报通知债务人。登报通知具有公开性、广泛性,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没有导致克莱斯特第一公司和加州花园公司错误履行、双重履行、加重履行以及其他损害债务人利益的情况发生,因此应当认定已将债权转让的事实通知给了克莱斯特第一公司和加州花园公司,该转让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
二、目前不良资产证券化信托中的转让通知方式
在不良信用资产支持证券中,发起机构以不良资产或批量个人不良贷款债权作为信托财产委托给信托受托人而设立不良资产证券化信托时,通常对于批量的资产并不会先行直接通知债务人,而是以权利完善通知的形式进行通知即为了完善信托受托人在资产中的全部或部分权益而向债务人、担保人(如有)递交通知,将相关不良债权及其附属担保权益已设立信托的事实通知债务人。
笔者认为,债权转让通知义务是债权人在债权转让协议项下对受让人负有的一项合同义务,以使受让人获得向债务人主张债权的权利。通知是债权转让对债务人生效的要件,债务人应当向谁履行债务,取决于其是否收到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在没有收到债权转让通知前,不论其是否实际知晓债权转让的情况,债权转让对债务人均不发生法律效力,债务人仍应向原债权人履行债务,既保障了债权人的意思自由又兼顾及对债务人信赖利益的保护,妥善维护市场交易的安定。
不良资产证券化信托设立时,不进行债权转让通知的法律逻辑在于:一是发起机构仍承担了催收、资金归集等资产服务义务;二是因为虽然债权转让人未向债务人发出债权转让通知时,债权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但这并不影响债权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即不影响受让人取得债权。债权转让通知义务未及时履行只是使债务人享有对抗受让人的抗辩权,并不影响债权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债权转让协议的合法有效性。
三、个人不良贷款批量转让通知方式的建议
参与不良贷款批量转让业务,因为涉及的笔数或债务人可能众多,在转让过程中进行逐户通知或公告通知可能会面临一些个人信息泄露甚至债务人投诉或诉请的疑虑或担忧。但作为转让方做好健全信息保密机制,严格控制个人信息的知悉和使用范围,做好信息保密工作,按照原合同约定使用个人信息,同时转让方并未用于非法目的,而且众多债务人早已多次怠于履行还款义务、怠于联系转让方以构成严重违约,转让方有权采取合法形式进行民事救济,包括司法诉讼与仲裁、非暴力催收以及按照法律法规等规定形式即业务规则规定的形式进行批量转让。
因此,对于个人不良贷款批量转让业务的通知过程中,对个人不良贷款批量转让以逐户通知和采用公告通知的方式均具备债权转让的合法有效性,在债权笔数数量多的情况下转让方为操作可行性可以公告通知,通知方式除传统的快递和挂号信方式外,亦可采用短信、邮件、电话等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