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职季,网络招聘规范化箭在弦上——网络招聘服务主要法律合规问题
发布时间:2021-03-01
文 | 李天航 钱静雯 合伙人 汇业律师事务所
2021伊始,大批人才涌向市场,新一年的求职季如火如荼拉开帷幕。网络招聘服务行业近年引发大量社会热点话题,为规范相关市场秩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国务院2018年发布《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暂行条例》”)后,人社部去年12月发布《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人社部令第44号,下称“《规定》”或“新规”,于3月1日生效)。1月29日,人社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做好<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重点要求切实加强网络招聘服务监管(加强网络招聘服务准入监管、强化网络招聘服务各方主体责任、加强网络招聘服务日常监管、加大网络招聘服务违法行为查处力度)。《规定》是我国网络招聘服务领域第一部部门规章,贯彻《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等行业法律法规的同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网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电商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有关制度进行衔接,为网络招聘服务行为和监管提供了基本依据,本文结合上述相关法律法规、监管及类似项目服务经验,简要梳理网络招聘服务的准入资质、网络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等有关的法律合规问题如下:
一、 受监管行为和相关主体
所谓网络招聘服务,系招聘服务的线上延伸,即在满足境内性要件的基础上,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求职、招聘服务,具体业态包括:网络招聘服务平台、平台内经营、自建网站或者其他网络服务方式。
主体方面,新规沿用《暂行条例》的概念,主要规制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包括平台和平台内服务机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三类主体。新规还进一步明确了网络招聘属于电子商务的一种形态,适用《电商法》,并着重强调了以平台方式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平台义务,具体准入及合规要求详见下文。
二、法律合规问题概览
(一) 主体设立合规
1. 通用性条件
根据《就业促进法》的规定,职业中介机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劳动行政部门审批行政许可,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2)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的开办资金;
(3)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 外商投资准入
2019年12月,为贯彻《外商投资法》精神,人社部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市监总局同意,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对《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三件部门规章进行了专项修订(人社部令第43号),主要修订的内容包括:
(1)取消了申请设立外资人才中介机构、职业介绍机构必须中外方合资者都须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验的规定;
(2)取消了外方投资者出资比例不得低于25%,中方合资者出资比例不得低于51%的规定;
(3)取消了不得设立外商独资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规定;
(4)将设立外资人才中介机构、职业介绍机构的审批权限由省级调整至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5)取消了外资设立人才中介机构、职业介绍机构须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定;
(6)取消了外资人才中介机构、职业介绍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股份转让、股东变更等变更事项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决定。
修改后的外商投资人才中介机构、外商投资职业介绍机构主管部门及设立条件如下:
(二)资质证照合规
根据《就业促进法》、《暂行条例》、《电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网络招聘服务,应当依法取得的业务经营资质包括:
注:
1. 根据《电信条例》、《电信业务分类目录》等规定,网络招聘服务根据其业务类型,可能涉及B21或B25类增值电信业务,需要取得EDI/ICP等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同时还开展其他增值电信业务的(例如IDC、呼叫中心业务等),还应该依法取得与其业务相适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否则面临无证经营的法律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超高额罚款和停业整顿)。外商投资电信业务在业务类型、持股比例、额度配置方面诸多受限,有关准入政策欢迎至函 joanne.qian@huiyelaw.com详细咨询。
2. 除上述经营许可外,非经营性网站需要进行ICP备案,移动应用程序需要进行相关备案;还需要办理公安联网备案等相关备案,并在显著位置标明备案信息。
(三)业务运营合规
《规定》专章罗列了一系列有关网络招聘服务的规范,包括延续《暂行条例》的建立网络招聘信息管理制度,进行真实性、合法性审查,新增履行网络安全义务,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和数据跨境合规等规范。重点为网络招聘服务平台设置了类似于电商平台的平台义务,详见下表:
1.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以网络招聘服务平台方式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即平台),不仅需要满足上述全部合规要点,还要满足以下合规义务:
(1)制定平台服务协议和服务规则,明确进入和退出平台、服务质量保障、求职者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2)对平台内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
(3)记录、保存平台上发布的招聘信息、服务信息,并确保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招聘信息、服务信息保存时间自服务完成之日起不少于3年。
注:
针对平台而言,网络安全义务涉及面广、系统风险高,根据有关标准,大型招聘平台很有可能因掌握海量个人信息而被认定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近而面临关基保护相关法律风险。相关主体应尽快做好内部网络安全制度建设、关基保护制度、供应链安全、网安责任人管理、等保测评、内容合规、应急预案等各项法律合规措施,否则将可能面临高额罚款、关闭网站、停业整顿、下架APP等严重法律后果。
2. 用人单位:
根据人社部的官方解释,其中用人单位通过自有网站进行自主招聘的行为,不属于中介服务行为,因此不属于网络招聘服务的监管范畴,适用其他法律关系调整。
三、监管动向分析
新规设专章规定了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网络招聘服务的监管,重点明确了“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人员的方式,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网络招聘服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的情况”,尤其是“运用大数据等技术,推行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等非现场监管,提升网络招聘服务监管精准化、智能化水平”。结合近年来以网信、工信、公安、市监等部门的执法情况,如APP领域执法,人力资源行政部门也将进一步加大对网络招聘领域的监管力度,尤其是采取非现场监管的方式。
根据人社部办公厅最近下发的通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被要求贯彻“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制度,对有不良信用记录、风险高的加大抽查力度;定期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执法行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网络招聘服务实施专项整治,严厉打击提供虚假招聘信息、违规收取费用、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等违法活动;健全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制度,把用人单位、个人和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信用数据和失信情况等纳入诚信建设体系,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网络招聘服务违法失信行为,依规向社会公布,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结语
鉴于招聘服务领域涉及的个人信息具有广泛、量大、高度敏感等特点,引发的事件、案例常常成为社会热点、痛点话题。《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网络安全和信息保护的主体责任,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必将进一步加强执法力度。建议相关招聘网站、招聘平台等机构尽快展开内部合规评估工作并相应整改,同时建议用人单位遴选网络招聘服务供应商时,按照《规定》及相关法规要求展开供应商资质合规审查并通过协议等方式与供应商明确网络和数据安全责任边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