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起离婚纠纷,看遗嘱的起草技巧
发布时间:2020-12-23
文 | 王旭律师团队 汇业律师事务所
作为一名家事律师,在处理婚姻家事和遗产继承纠纷的工作中,已经形成了全面把握的思维观念。培养继承不仅仅是继承,婚姻也不单单是婚姻的意识,不仅仅对律师,也对身处不同家庭的每个人大有裨益。今天的这则离婚纠纷案例,也恰巧能给有财富传承的人士一点启发和思考。
一、为争遗产,夫妻离婚提起七次诉讼
张女士和吴先生在1993年登记结婚,1997年吴先生的母亲立下遗嘱,遗嘱内容是:“将某巷一院房屋及房内物品遗留给二儿吴先生,其去世后,由吴先生和他哥哥吴一兄弟俩协商安葬,费用由吴先生承担,丧事从简。”同日,该遗嘱并经公证处进行了公证,两个月后,无吴先生的母亲去世。
2010年,张女士和吴先生感情破裂,张女士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吴先生继承的这处房产。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该房产属于吴先生母亲遗留给吴先生的个人财产,不应分割。对此,张女士不服并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发回重审。
重审后,并没有对张女士要求分割房产的主张进行支持。
于是张女士再次提起上诉,认为涉案的房产是其与吴先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吴先生取得的遗产,应属夫妻共同财产,中院也在2012年3月作出判决,认为该遗嘱第二项已写明“将房屋及房内物品遗留给二儿吴先生。”可见,立遗嘱人对该遗产的归属人是明确的,故该房产应属吴先生的个人财产,张女士要求分割该房产之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张女士对判决不服,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省高级指令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裁定对涉案的房屋财产部分发回重审。
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本案涉及的房产属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分割。宣判后,吴先生不服,向法院提起上诉,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核心争议:遗嘱是否确定房产只归一方
最初的一审法院认为,该房产属于吴先生母亲遗留给吴先生的个人财产,不应分割。此后没有支持张女士诉请的法院也持此类意见,但最终,法院认为依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四)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本案中,吴先生的母亲立遗嘱将房屋遗留给吴先生,该院房产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吴先生继承所得,且该遗嘱没有特别说明只遗留给吴先生一人,因此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类似案件,目前已经有越来越多的法院对此进行认定,认为“将某处遗产给某人继承”的条款,仅仅是为了在继承人之间作出分割,而未在继承人与其配偶间明确为一方财产,因此会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三、想要遗产定向传承,遗嘱撰写有技巧
吴先生的母亲究竟是否有把遗产只给吴先生个人的意愿已经无从得知,基于《继承法》和《婚姻法》以及公序良俗的考虑,法院作出了如上判决。实务中,要通过遗嘱达到符合自己真实意愿的财富传承,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遗嘱需要符合形式要件。即满足《继承法》第十七条以及《继承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其次,对遗产有详细的分类和列明,确保所有遗产都做遗嘱安排;第三,在具体的分配方式中,如果只想如果真的有只把遗产留给某个子女个人继承,排除其他继承人和继承人配偶的目的,需要进行明确表示,例如:该遗产归某某个人继承,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最后,为防止继承人变卖挥霍遗产,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并在遗嘱中说明不得进行变卖、转赠等改变房屋用途的活动。对于房产,还可以适当让其他继承人获得一定份额,以防止继承人随意变卖。
短短几个字,可以让继承人之间反目成仇,也能让夫妻争议不断。法律的救济大多时候是滞后而缓慢的,因此,为减少日后发生纠纷,事前做好预防,让遗嘱体现最真实的意思是所有想进行财富传承的人都应具备的。而一起离婚诉讼,也能看到婚姻家事和遗产继承之间藕断丝连的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