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措施解除之法律路径
发布时间:2020-12-17
文 | 廖明涛 合伙人 牛青波 合伙人 汇业律师事务所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出台《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建立了限制消费制度;2015年修改为《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对限制消费制度进行了更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其法定代表人亦将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该制度在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同时,也给单位法定代表人带来了诸多的不便,本文就如何解除法定代表人的限高措施进行简要分析。
一、解除法定代表人限高措施的法定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九条:“在限制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本规定第六条通知或者公告的范围内及时以通知或者公告解除限制消费令。”
结合该规定的第三条,可以将解除限制消费措施的法定情形归纳为以下四种:
(1)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
(2)申请执行人同意;
(3)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4)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时,申请暂时解除。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规定内容没有兜底条款,难以涵盖执行工作实践中需要解除限制消费措施的所有情形。2019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1223号建议的答复》中初步认为,因审判监督执行依据已被撤销的,或因被执行人进入破产程序,执行案件被裁定终结执行的,或者执行依据被裁定不予执行的,此时需要解除限制消费措施。因此,最高人民法院考虑拟先行在限制消费系统中增加“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以及“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两种情形。
2019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第17条规定了几类解除或暂时解除限制消费措施的情形。可以简单归纳为:
(1)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从事消费行为;
(2)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确因经营管理需要发生变更,能够举证证明其并非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
(3)因本人或近亲属重大疾病就医,近亲属丧葬,以及本人执行或配合执行公务,参加外事活动或重要考试等紧急情况亟需赴外地,申请暂时解除乘坐飞机、高铁限制措施。
二、被执行人进入破产程序,是否应当解除其法定代表人的限高措施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经相关主体申请且法院初步审查后,裁定受理破产案件,并指定破产管理人。由破产管理人接管企业的财产、印章、账簿,决定企业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管理和处分企业的财产等等。理论上讲,在破产管理人接管企业之后,企业的财产已不可能因其法定代表人的消费行为而不当减少,进而损害企业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有观点认为,此时即应解除对法定代表人采取的限高措施。一些地方性司法文件对此也做出了相关规定,例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1日公布的《关于限制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工作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二十四条:“问:被执行人进入破产程序后,人民法院是否应对其解除限制消费措施?答:人民法院作出破产申请受理裁定书前,不需要解除对被执行人的限制消费措施;作出破产申请受理裁定书后,应解除对被执行人的限制消费措施。”
三、法院裁定宣告企业破产后应当解除限高措施
法院指定破产管理人后,在破产管理人的主导下,完成债权申报、资产评估、拍卖、召开债权人会议等等事项后,如果法院裁定宣告企业破产,则此时法定代表人可以向原执行法院提出解除限高措施的申请,法院应当同意。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裁定宣告被执行人破产的,执行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裁定终结执行不同于裁定终结本次执行,裁定终结执行意味着执行程序彻底结束,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法院不能再恢复执行,除非法律、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例外情况。由于执行终结,作为执行手段之一的限制消费措施,自然应当随之解除。
随着法院执行力度不断加大,作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依法合规、诚信经营的前提下,要时刻关注自身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保障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