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疑物从无”到“疑罪从无”
发布时间:2020-11-05
文 | 祁群 汇业律师事务所 顾问
“疑罪从无”是法律人都知道的世界各国刑法学上的一个基本原则,那么“疑物从无”又是什么法学原则或什么成语呢?其实在法律词典和成语词典都找不到它,“疑物从无”是本人作为刑事被告的专家辅助人参与某盗窃案庭审,对案件所涉的盗窃物的权属和资产价格评估进行质询后,向法庭郑重提出的一项司法建议而已。
所谓疑物,本案中就是指盗窃案标的物—一批闲置模具的产权归属存疑,受害人拿不出这批模具的购买发票或自制的成本结算单和模具的会计账,以及模具使用的折旧或成本摊销的任何记录。可是盗窃案的嫌疑人到案后却承认了自己盗窃了这批模具中的模具钢芯,修整后安置在其他模具中。
但是举报的受害人公司,以及公安委托的物价认定机构都没有出示这批模具的产权证明和会计资料,为此检察院曾经两次退卷要求补充侦查,但直到案卷移送法院的最后期限到了,也没有查出一张关于模具产权归属的原始证据。法院受理后又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评估,还是不能提供,相反该评估机构则在评估报告中郑重声明,对模具的权属真实性不保证,也不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应法律责任。于是根据这个中介机构的保留声明,以及盗窃案控方、侦查机构指控被告盗窃这批模具的指证证据严重不足情形,本专家辅助人提出“疑物从无”,观点,即该批模具属于有争议的产权待定的无主财产,因而不存在盗窃之说。既然“疑物从无”,接下去的逻辑推理,就是建议本案指控的盗窃罪应当“疑罪从无”,因此法院应当判决被告无罪。
那么是否凡是无动产或不动产产权证明的财产都是无主财产,即使被偷了或被侵占了都不构成犯罪?都不需要返还?回答是否定的。但具体个案还要结合财产的特征和使用情况作具体分析。
一、被害人控告他人盗窃或侵占财产,就必须举证财产权权属归己
我国宪法保护公民和法人组织的财产私有权利,刑法对盗窃和侵占他人财产的行为,追究刑事法律责任。那么如何证明你持有、使用、管理的财产产权归属己有呢?最可靠的就是出示不动产的产证和其他产证,例如:汽车产证,股权证等。如果你只有财产的使用权证,那么一般不能构成盗窃罪,但有可能构成侵占罪。因此公安和检察院在受理盗窃罪立案时,首先要查明盗窃财产的权属,控方若无证据证明盗窃物为被害人所有或依法管理的,法院就可能从“疑物从无”推理到“疑罪从无”,判决被告无罪。
那么企业的动产,国家有关部门不可能都对权利人发产证,如何取得、保存、记录和举证,能让司法部门认可那些动产属于自己的权属证明又是什么呢?动产的权属证明大致有以下几类:
1.交易证明
例如:发票、交割单、银行付款单据等;
2.加工、自制证明
有些动产,如原材料经过加工改变了原状,变成了新的设备,工夹具、模具等,其产权凭证主要由原材料发票、委托加工合同及发票共同构成,若是本单位自制的,则应当制作“自制设备成本结算清单”和转账会计凭证,并且计入固定资产会计科目账。
3.购销、产权重组等合同及会计记账证明
企业发生并购、资产交换、股转债、赊购等财产,因为购置人没有支付全部对价,但是财产的产权已经变更,因此产权人必须将合同副本、财产交接确认书等原始证据作为附件,编制会计记账凭证,同时计入相关的企业资产会计科目账留存备查和举证。
4.法院的生效确权法律文书
如:关于争议财产权属的判决书、裁定书等。
民间的私人贵重动产,因为个人通常不计账,所以产权人一定要在购置时,取得能证明自己产权的发票(抬头写明购买人)、付款凭证等,并长期保管。只有在财产争议双方都不能举证标的物产权属时,法院才会依据民法的动产“谁占有为先”的原则,判决先占有人享有优先使用或产权。
二、被害人与被告之间的股份关联关系导致模具产权归属不清
推定本案“疑物从无”的理由还有就是本盗窃案被告,其名下的模具厂与受害的两家公司,实际是有股权关系的关联企业。它们地址都在一个厂区的一栋厂房内,过道都是公用的,部分存货和闲置旧模具都混放在一起,厂区内是有人保安防盗,但对三家企业之间的员工来说是不设防的。只要不把这些旧模具转移出厂区,就不存在脱离产权人监管的状态。被告--模具厂小老板原是受害甲公司的员工,有点开产品模具的手艺,前几年被甲公司老板看中,就在公司的楼道内划一块地方,另行设置了名为被告私营,实为受害甲公司控股,收益比例分红的股份合作模具厂。受害乙公司也是甲公司投资的家用电子设备的制造企业,它们都需要模具厂为他们加工和现场修理模具,因此三者之间经常有模具的交易和非交易委托加工修理模具的交付,且都不出具相应交接书面手续的情形。
2018年底模具厂小老板发现公共过道内长期闲置的一批旧模具,其合金钢芯尚可利用,便让其员工将模具搬进模具厂内进行钢芯剥离,事后被他人发现举报案发。于是公安就依据甲公司的某个人的指证,认定被告盗窃了甲公司的几套模具,还偷盗了乙公司的另外几套模具。
然后公安仅仅凭被告实际占有了部分产权争议模具情况,没有搜集到相关模具的权属证明就对被告采取了拘押强制手段。因为被告在看守所内被迫自认了偷窃过道内存放的模具事实,于是公安就委托物价认定机构对这批模具的价值做了认定,就以此作为盗窃案的证据,将被告起诉到法院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被告的自认犯罪的言辞证据,不能定罪,因为模具的价格认定书只是价格的估价行为,不是证明盗窃的证据。在被害人甲和乙两家公司都没有产权资料来证明这批模具权属自己情形下,就不能简单凭被告的自认盗窃了几个模具钢芯的一纸言辞证据和产权有争议全部旧模具的占有变动状况,就确认受害甲公司控股的模具厂法人代表偷了自己的甲公司和乙公司的模具。
如果不是本专家在案子起诉前多次要求公安和检察院提供盗窃标的物的产权证明,该案就不会两次退卷补充侦查,也不会在法院审理期间发生再次委托资产评估机构收集标的物产权证明文件和评估这批模具价格的程序。这至少说明笔者的“疑物从无”的观点在刑事诉讼证据学上是站得住脚的,且影响本案和类似盗窃、侵占罪的审理。
三、受害公司始终拒绝提供涉案模具的权属及会计资料导致疑罪
导致本案“疑物从无”后果的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本案的受害人甲公司是广东某沿海城市电子产品知名制造大企业,乙公司是甲公司投资的有限公司,也是电子产品企业。两家公司都有完全的会计核算体系,其国内外销售的电子产品制造所需要的模具,按税法规定和常理是不可能没有会计账记录。如果之前几年其电子产品的配套模具是自制的,也有起码的模具制作的成本花费记录和模具完工后入库的成本结算转账记录。无论是模具外购还是自制,两公司至少有模具金额的资产价格记账和折旧或成本摊销的会计记录,可以证明其产权和被告人盗窃模具的原始价值。
但是这两家公司在报案时和委托物价认定时都不主动举证,当本专家对有产权权属认定瑕疵的物价认证书提出异议时,受害公司还编造各种理由说公司确实没有涉案模具的会计凭证,拒绝提供。案子起诉到法院后,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调查模具的权属资料时,直到出具评估报告交到法院之前,受害公司依然没有提供。
同时评估人不仅不依法披露模具权属的真相,相反却在评估报告中郑重声明,对模具权属的真实性作了保留,表示其对权属真实性不予保证和不承担责任。从这个郑重声明的文字表述,本专家已经真实感觉到评估人实际也没有看到这批评估对象的模具权属资料。也许受害公司不是不提供,而是真的没有这些权属证明材料,自此本案“疑物从无”的论点视乎成立了。但是要继续推理下去“疑罪从无”,在逻辑上是没有问题的,只要受害人在法院判决前继续不提供或无法提供,法院就可以判决被告无罪。
但笔者不禁要问,受害公司究竟是真的没有这些资料,还是另有隐情?根据经验本专家认为最大可能就是两受害公司在自制这批模具,以及其他产品的非涉案模具时,使用了公司的原材料和人工,但是公司不分开计算自制模具的成本,也不记账,这样自制模具购入的原材料与制造产品的原材料发生混淆,被两公司全部抵扣了增值税,模具制造的人工工资花费抵扣了公司当年所得税。于是受害人两公司的会计凭证中就真的没有外购模具的发票附件,也真的没有模具入账和折旧摊销的会计记录,于是就造成了这批模具无产权证明资料的法律事实。
以上这个事实如果曝光,那么可能会引起税务局巨额的税收罚款,于是两受害公司就以无模具会计资料理由蒙混,实际这批模具也就成了真正的无主财产。但以上内容仅仅是笔者的猜测,它不影响法官对被告因盗窃无主财产的“疑罪从无”的认定和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