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合规要点及解读

发布时间:2020-10-22

文 | 仲伟昆 汇业律师事务所 顾问

随着《电子商务法》在2019年年初的实施,2014年颁布施行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日渐无法满足网络交易监管要求。为了更好地履行市场监督管理职责,避免与《电子商务法》发生冲突,市场监管总局在对《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修订的基础上,起草了《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并于2020年10月20日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纵览《征求意见稿》全文,其在《电子商务法》的规范下对参与网络交易的各方主体提出了更为细致和明确的要求,对各方主体的经营行为做了全面规范,同时回应了社会关注的“平台二选一”、“网络社交、直播电商规范管理“等热点问题。在《征求意见稿》正式出台后,网络交各方参与主体将面临《电子商务法》实施后的二次合规梳理。

本文将从《征求意见稿》出台的背景、《征求意见稿》对网络交易主体的合规要求,以及网络交易主体应做的合规准备等方面对《征求意见稿》做进一步解读。

一、《征求意见稿》出台背景

《征求意见稿》的出台,一方面为了更好的贯彻落实《电子商务法》的实施,在《电子商务法》的框架下做出了更为明确细致的规定,另一方面现行有效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也已无法满足网络监管的需要,为进一步履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电子商务法》下的监管职责,《征求意见稿》应运而生。

《征求意见稿》的内容较《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做了大幅度修改,或者说借鉴了《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的少部分条款,从总则、网络交易经营者、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五方面重新构建了网络交易监管的内容,明确了网络交易经营者的权责。

《征求意见稿》的名称拟定为《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而非《电子商务监督管理办法》,在《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中也解释了考虑因素,《征求意见稿》源自对《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的修订,延续原使用名称,另外《电子商务法》也涉及到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外的其他部门,《征求意见稿》的定位并非《电子商务法》唯一配套规章。

二、《征求意见稿》合规要点解读

1.一般性规定

(1)网络交易监管原则:《征求意见稿》第4条明确了网络交易监管的四项原则,即鼓励创新、包容审慎、严守底线、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对不断发展创新的网络交易模式也提出了包容审慎监管,留足发展空间,同时确保商品和服务质量与交易安全的监管要求。这一监管原则,同时也确立了监管部门对新型电商模式的监管态度,适应电商行业不断创新的行业特点。

(2)网络交易参与方的角色设定:在《征求意见稿》第6条将参与网络交易的主体明确为“网络交易经营者”,并明确“网络交易经营者”包括四类主体: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自建网站经营者和其他网络交易经营者。这一交易主体的设定,与《电子商务法》一脉相承。

(3)类网络交易平台认定: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其他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属于平台经营者,在《电子商务法》中并未明确规定。这类网络服务经营者当提供了类似网络交易平台性质的服务时(如商品浏览、订单生成、在线支付等),则具有了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的属性,按照《征求意见稿》第6条第3款的规定,应履行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责任。

(4)《电子商务法》补充性规定:在《征求意见稿》第7条就《电子商务法》下“零星小额交易”和“便民劳务活动”做了补充性规定。“零星小额交易”遵循了“在一定程度上贴补个人花销的、偶发的、非连续性的交易行为”的立法原意,采用了“明确统一的交易次数+地区差异化交易金额”的判定框架[1],规定年交易次数不超过52次,年交易额不超过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1] 参见《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第6页、第7页。

2.主体登记与公示

《征求意见稿》用七个条文进一步细化了《电子商务法》关于电子商务经营者市场主体登记和公示的规定。在市场主体登记方面,《征求意见稿》明确了个体工商户进行网络经营场所登记的要求,并对网络交易平台出具的经营场所证明提出完整准确、独立识别、实时查验的规范性要求。在市场主体公示方面,《征求意见稿》对网络社交、直播业务的主体公示提出明确要求,同时也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信息公示技术支持、审核平台内经营者主体信息变更,以及对区分办理与未办理主体登记的经营者提出进一步的要求。

以下是网络交易经营者主体登记和公示的合规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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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网络交易主体经营行为规范

《征求意见稿》对网络交易经营者(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自建网站经营者和其他网络交易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做了较为全面的规定,在个人信息收集、禁止欺骗误导消费者、违规评价的技术处理、广告发送、商品服务搭售、自动续展服务等方面均有明确的规范要求。

其中,在违规评价的技术处理方面,《征求意见稿》对《电子商务法》要求电子商务平台“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商品、服务的评价“做了完善,针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的评价,网络交易者可做技术性处理。在广告发送、商品服务搭售、自动续展服务方面,《征求意见稿》做了全新的规定,有效地打击了电子商务行业内不规范的经营行为。

以下是网络交易经营者经营行为的合规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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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平台责任

《征求意见稿》在平台信息核验、报送经营者信息、服务协议、交易规则完整保存、建立检查监控机制、平台处理措施和知识产权公示、信息保存等方面对网络交易平台的责任做了详尽的规定,这些规定对网络交易平台业务合规经营提出明确要求,如网络交易平台对入驻经营者信息核验6个月更新一次,对经营者采取处理措施应在24内小时公示,收到知识产权同时或声明后24小时内将处理过程公示在经营者店铺主页等程序时效要求。在《征求意见稿》正式出台后,网络交易平台将可能面临改变现有的业务规则、业务流程、产品功能等,以符合《征求意见稿》的合规要求。

以下是网络交易平台的合规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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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网络交易主体的合规准备

《征求意见稿》的可操作性较强,对参与网络交易的各类主体均提出了不同要求,并对网络交易主体进行信用管理,对不合规、不诚信的经营行为将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等,会对企业信誉带来重大影响。各类网络交易主体对《征求意见稿》还是应给予足够的重视,并做好充分的准备。

从合规准备角度而言,首先,了解和熟悉《征求意见稿》的内容,明确网络交易主体在《征求意见稿》中的权责和待完善的合规事项。其次,密切关注《征求意见稿》的修订及出台情况,及时组织内部相关部门进行学习研究,评估合规事项的完善成本,制定合规事项的应对预案。最后,在《征求意见稿》正式出台后,根据正式文件及时启动公司内部合规评审,根据公司内部业务经营情况,确定合规事项完善方案,组织公司管理团队和相关业务人员进行法律培训,跟进落实合规事项完善方案,以实现公司系统风险的管理和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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