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疫情时代下的娱乐法:挑战和机遇并存

发布时间:2020-10-10

文 | 刘丽婷 汇业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引言

2020年的一场疫情,对娱乐影视领域的冲击是大家有目共睹的。在目前国内疫情趋于稳定,影院再度开业的契机下,后疫情时代娱乐影视行业回春,但疫情所带来的改变却烙下了不可磨灭的印记。如何认识文娱行业未来的发展趋势,如何在这一趋势下提升和完善我们的法律服务,是娱乐法律师面临的迫切挑战。在本文中,笔者希望从近年来在娱乐法相关领域的经验出发,结合个人对现阶段文娱产业发展的思考,提出一些理解和建议,供各位律师同仁和娱乐行业相关人士参考。

一、疫情给文娱行业带来的改变

1. 线上文娱活动习惯养成,呈现新内容新业态

自今年年初起,疫情导致的影院停摆长达半年,线下的各类文娱活动亦受到限制,但同时催生的是线上文娱活动蓬勃发展,大众文化娱乐需求转向线上释放,中国在线娱乐应用用户规模迎来阶段式增长。这既包括网络视频、网络音乐、网络游戏、网络文学、网络直播等,很多无法开展的线下活动也纷纷推出“云综艺”、“云音乐会”、“云蹦迪”、“云旅游”等替代方式。新兴的娱乐消费形态(如互动短视频、直播带货)更是展现了强劲的发展势头,今年春节通过《囧妈》网播而进入大众视野的字节跳动等公司就是其中的突出代表。

7月以来,影院逐步恢复开放,线下的文娱活动(比如话剧、演唱会等)也会重新开启,但是线上文娱活动由于其便捷性、安全性等特点也会形成用户消费习惯,在线文娱市场可以预见会持续升温。伴随直播、短视频等新媒体的发展渗透,在线文娱活动呈现出了新内容新业态。

2. 中小影视企业加速出清,行业集中度提升

随着互联网与影视、文娱行业的深度融合,主要从事影视剧和综艺制作发行等传统影视活动的主体均感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压力。近年来随着网剧、网络综艺的数量飞涨和质量提升,各大视频媒体渐渐取代传统电视台,而成为了文娱内容提供的重要渠道,BAT(百度、阿里、腾讯)作为互联网三大巨头,旗下也有各自的在线视频平台(爱奇艺、优酷和腾讯视频),他们既负责影视剧的投资,也作为播放平台,参与了筹备、制作、发行营销等各个环节,更发展出会员超前点播等模式,对电视台播放造成了不小的影响。可以观察到,近来收视火爆且口碑良好的影视剧,如《长安十二时辰》(优酷)、《庆余年》(腾讯)、《隐秘的角落》(爱奇艺)等无一例外都是来自互联网巨头自制或投资出品的作品。

而另一方面,中小影视企业由于在人脉、资源和资金问题上无法与巨头们相抗衡,导致其可以落地的项目非常有限,而其中要想撞到“爆款”的机率相对而言就更低,投资亏损容易导致资金链难以维继,公司经营陷入危机。很多中小影视企业就在这一进程中“优胜劣汰”了。在这种态势下,疫情对传统文娱活动的冲击则更加剧了这一进程,有报道称今年上半年注销的影视企业已超过1万家(而2019年全年的数据才仅有2000多家),这使得从事传统文娱活动的各类影视公司面临大范围的洗牌,中小影视企业加速出清,行业集中度提升。如果没有有效的措施应对娱乐行业新业态,创造新的业绩增长点,很多影视公司将不得不面临被收购、兼并甚至破产的局面。

3. 更加注重原创及内容品质,对优质IP进行全产业链开发

在线文娱的核心载体仍以文化娱乐为主,内容品质的好坏决定了竞争的优势和劣势。疫情期间,影视拍摄虽然受阻,但如果一家影视企业积累了足够多的优质、原创IP,围绕IP进行一系列的开发,包括影视制作、小说出版、游戏开发、动漫、衍生品、主题乐园等,相信可以在后疫情时代发挥出厚积薄发的优势。  

优质IP为影视剧和动漫行业提供剧本,也与综艺结合,打造与潮流、品牌、国风等新元素更为密切结合的新路径。比如《上新了故宫》这一档综艺节目,就是借助本土的故宫IP,成功实现了品牌年轻化,让厚重肃穆的历史文化在当下互联网传媒的创新运营与传播中得到了更具可视化的传承和扩散,这样的成功我们也可以归功于日渐增长的民族自信心与自豪感。

二、娱乐法律师如何应对文娱行业的变革

1. 关注文娱行业新业态、新模式

对于新兴的文娱活动,娱乐法律师首先要了解其运作的商业模式,才能发现其中可能隐藏的风险点,为客户提供更有针对性的法律服务。这是一个不断学习的过程,过往积累的娱乐法经验在新出现的情境下可能是需要重新调整和适应的,而律师则要在复杂的商业运作表象下分析并确定实质的法律关系。比如,直播带货现象带来的可能是消费者权益保护、虚假广告等法律问题,再如各类节目的“云录制”,涉及对之前签署合同履行方式的变更,需要签署相关补充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

此外,由于疫情原因导致相关影视、演艺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是否构成不可抗力、情势变更,需要根据当地疫情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产生纠纷,先前的合同是否对此有相应约定,结果可能会有很大的差异。这也从另一个侧面提醒我们律师,在未来的合同起草、修改中,对类似于疫情等情形下合同履行、违约责任的提前约定和安排,是非常重要的。

2. 关注行业并购

如前所述,疫情加速了娱乐行业的竞争和淘汰,一些中小影视企业可能被更大规模的企业收购,而一些业务模式陈旧、潜在价值低的影视企业则可能直接面临破产的境地。对于现阶段的娱乐行业并购,律师在尽职调查的过程中需要关注的不仅仅是法律问题,比如知识产权的归属是否明晰、相关影视牌照是否取得等,更要特别重视一些与商业有关的问题,再结合对法律的理解,以便给客户提供更有用的帮助和建议。这些问题包括但不限于:

(1) 目标企业的业务模式是怎样的?收购后业绩增长点在哪里?有没有固有的法律风险/政策限制?

比如,一家影视企业的利润长期处于低水平,而前两年却突然有一个较大的增长,原因是偶然投资了一个成功的影视项目,可是这个成功难以复制,那么这家公司可能就没有持续增长的潜力。而相对来说,如果一家企业虽然规模小,但专注于某个行业细分领域的业务挖掘,就可能是一个非常有潜质的发展方向。

(2) 目标企业项目储备情况如何?

在重视优质IP的趋势下,充足且高质量的项目储备可以在后疫情时代使企业具备更大的竞争优势。涉及这方面的尽职调查时,要注意到影视项目的知识产权有其特殊性:可能涵盖的有著作权、商标权、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等,且往往一个标的并不仅仅只有一个权利人或者是通过多次转让、授权而来,共有权如何分割和行使,授权链条是否完整无瑕疵,是需要律师特别重点关注的。

(3) 目标企业的负债、担保水平如何?

比如,一家影视企业的自有资金很少,大部分来自银行贷款,且很多属于借新还旧,资金一旦全部投入到项目运作中,获得回报需要一定的时间,如果项目亏损则可能遥遥无期,还贷困难时银行往往就会采取一系列的措施,公司拥有的影视作品著作权也会因质押给银行而受到限制。

3. 为客户提供更全面的、全产业链的法律服务

文娱行业全产业链的法律服务从横向来说可以涵盖出版、影视、音乐、游戏、动漫、游乐、体育甚至可以延伸到旅游;纵向可以上下延伸到创意、生产、市场营销、创业、投融资、并购重组、企业上市等产品企业发展的各个环节。前些年间,律师介入一个影视项目可能往往只是参与其中某个或某几个环节,比如修改投资拍摄合同、聘用艺人合同、电影发行合同等,法律服务范围也很有限。但随着近年来的发展,我们发现律师在项目中的地位也在变化,需要律师更深入地参与和了解项目,以便评估风险和方案可行性。后疫情时代下机遇和挑战并存,对律师的法律服务水平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给客户提供更全面的法律服务,律师更要重视团队化协作和专业化分工。

参考文献:

[1] 艾媒咨询:《后疫情时代中国在线文娱行业研究报告》

[2] 尤解平著:《互联网+影视:打造多屏时代的影视生态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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