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颗“裸心”、N种风情,如何应对不正当竞争——解读2019年经典案例

发布时间:2020-09-21

文 | 王璐 汇业律师事务所 律师

裸心集团有限公司诉浙江开化山里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商标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号:(2019)浙08民初140号

一、出名后的“搭便车”效应

2007年南非国籍的LESLIE GRANT HORSFIELD在中国开始创业,通过租赁、改建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莫干山镇山区的民居,把非洲元素融入真实的山景中,首度推出以“裸心”为概念的度假民宿。2009年他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成立裸心集团有限公司(Naked Group Ltd.),并在该公司担任董事。2009年同年,裸心集团有限公司(Naked Group Ltd.)成为中国商标局核准的第15276019号“裸心源 NAKED WELL”注册商标持有人。自2012年开始,裸心集团有限公司(Naked Group Ltd.)成为以“裸心”系列命名的 “裸心源 NAKED WELL”、“裸心湖 NAKED LAKE”、“裸心泊 NAKED WATER”、 “裸心爱”等注册商标之持有人。随着“裸心”系列的民宿及度假酒店如“裸心谷”推出市场以来, “裸心”品牌在国内旅游市场刮起一股“裸心”风,获得住客的高度认可及一系列业内荣誉。

浙江开化山里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化山里人公司”)成立于2015年7月9日,经营范围为旅游景点的开发、酒店管理、房地产开发、经营等。同年,开化山里人公司在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林山乡禄源村投资开发“衢州市裸心源度假酒店(五星级)”项目,并在指示路牌、售楼处展厅门框及背景墙,项目公示牌及宣传手册等多处、单独,突出使用“裸心源”字样。

2018年11月,裸心集团有限公司(Naked Group Ltd.)的国内关联公司——裸心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向上海市徐汇公证处申请办理证据保全公证,就“开化裸心源度假酒店”项目等网上宣传等相关报道进行证据保全。

2019年3月18日,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于原告裸心集团有限公司(Naked Group Ltd.)起诉被告开化山里人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予以立案,并于2019年7月17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二、裁判要点的梳理

要点1:本案是涉外案件,应适用哪一国的法律为此案的准据法?

原告裸心集团有限公司(Naked Group Ltd.)是一家在中国境外注册成立的公司,因此本案为涉外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规定: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现当事人未进行协议选择,所以,本案适用被请求保护地,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被请求保护地”一词来源于《伯尔尼公约》第五条第2款[1],其英文原文为“the country where protection is claimed”,一般理解为指原告所主张的知识产权的所属地(国),或者说原告主张其在何地(国)享有知识产权。

要点2:本案的争议焦点有哪些?

法院认为,经过对相关事实进行确认,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两个:

(1)被告开化山里人公司是否侵害原告裸心集团有限公司(Naked Group Ltd.)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及是否已构成不正当竞争;

(2)假定被告开化山里人公司的行为构成侵害原告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及已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

要点3:法院的裁判认定及相关理由是怎样的?

(1)法院认为:被告开化山里人公司的行为已侵害原告裸心集团有限公司(Naked Group Ltd.)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

理由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被告开化山里人公司投资开发的“开化裸心源度假酒店”与原告裸心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类别(第43类)相同。被告在其度假酒店项目的指示路牌、售楼处展厅门框、公示牌及宣传手册等多处单独、突出使用“裸心源”字样,与原告的第43类注册商标“裸心源NAKED WELL”构成近似。“裸心源”为臆造词汇,本身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及识别性,以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判断,无法区分两者的服务来源,容易导致混淆,构成商标侵权。

(2)法院认为:被告开化山里人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理由如下:被告开化山里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建初自2013年起多次入住原告裸心集团有限公司(Naked Group Ltd.)经营的度假酒店,应当知晓原告“裸心”品牌的知名度及已获得的良好商誉。被告仍在其投资开发的度假酒店项目中将“裸心源”作为酒店名称突出使用,主观上具有攀附原告裸心集团有限公司(Naked Group Ltd.)企业名称良好声誉的故意,足以产生市场混淆,引人误认为被告与原告存在特定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

(3)法院认为:鉴于被告行为已构成侵害原告商标专用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第15276019号“裸心源NAKED WELL”并赔偿原告人民币13万元经济损失等民事责任。

理由如下:由于原告裸心集团有限公司(Naked Group Ltd.)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因侵权遭受的损失,以及被告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亦无相关许可费作为参照,本案适用法定赔偿。综合原告注册商标知名度以及企业声誉、被告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的主观恶意程度以及被告开发投资的度假酒店经营现状等,法院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人民币13万元。

三、思考与总结

“裸心”系列品牌创始人自2007年以来在中国旅游市场创设、推出该系列品牌民宿/度假酒店等所获得的成功除了离不开自身/其集团重视、善于运用国内法律来建设、防御及保护他多年经营的商业成果,更有赖于借助国内知识产权法律立法与执法不断加强与完善的大环境之“东风”。

面对不正当竞争,裸心集团有限公司(Naked Group Ltd.)的品牌利益能及时获得最大程度的保障,笔者总结重要原因有以下几点:

1. 先谋而后动——品牌意识超强,着眼于全方位知识产权体系的谋划与施行;

2007年LESLIE GRANT HORSFIELD在浙江湖州莫干山镇推出“裸心”品牌民宿之后,2009年他迅速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成立裸心集团有限公司(Naked Group Ltd.),并在该公司担任董事。2009年同年,裸心集团有限公司(Naked Group Ltd.)成为中国商标局核准的第15276019号“裸心源 NAKED WELL ”注册商标持有人。从2012年开始,裸心集团有限公司(Naked Group Ltd.)有计划、有步骤的成为以“裸心”为核心的多个演绎词汇之注册商标持有人。2018年1月1日施行的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引入标识概念,明确对三类商业标识予以保护:(i)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识(如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ii)区分经营主体的标识(如企业名称、字号等)以及(iii)区分经营活动的标识(如域名、网页、网站等),以遏制混淆商品或服务来源、引人误认为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搭便车”、“傍名牌”之行为。原告裸心集团有限公司(Naked Group Ltd.)除了加强自身竞争优势以及使其商誉得到市场认可之外,也敏锐地在本案中打击被告已进行的一系列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误导和混淆行为,力争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利益。

2. “涉外”+“知识产权类案件”叠加因素增强行政、司法手段等保护力度;

裸心集团有限公司(Naked Group Ltd.)作为上述“裸心”系列第43类注册商标持有人的同时又是境外成立的公司,对其知识产权的权利行使保护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此类案件,具有涉外因素,属于涉外知识产权案件。根据2019年4月30日最高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9]14号)等一系列规定,除北京、上海、广州之外以及除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之外,此类涉外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在其他很多城市一般由当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审理,能从更大程度上对权利人的知识产权权利予以保护。同时,中国的行政机关对涉外知识产权案件的保护力度也越来越强。

比如,经商标注册证为 1579871号的Kitty猫图案以及商标注册证为 2021045号的 HELLO KITTY文字的商标注册持有人——三丽欧股份有限公司的举报,2019年5月20日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行政管理局对上海诗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诗悦酒店”)因未经授权,在酒店命名为“HELLO KITTY主题圆床房”的8512客房墙上喷绘弧形HELLO KITTY图形、文字等侵犯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 “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等规定,虽诗悦酒店事后主动对酒店房间进行停业整改并从相关预订网站下架侵权图片,但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行政管理局鉴于诗悦酒店违法金额较大且所侵犯的为涉外商标,最终决定对诗悦酒店的商标侵权行为处以违法经营额三倍罚款(人民币) 77192.25元。(本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可登录中国市场监管行政处罚文书网:http://cfws.samr.gov.cn,输入“沪监管闵处字〔2019〕第 122019010576 号”予以下载查看。)

3. 保留有利证据、应对迅速,以提起诉讼手段开启积累有利证据之良性循环。

原告裸心集团有限公司(Naked Group Ltd.)除了向法院提交一系列媒体报道及如“最佳度假酒店”、“最佳环保理念设计”、“中国旅行奖最佳绿色环保酒店”等获奖荣誉以证明其品牌的市场影响力以及企业的良好商誉,还提交了关键的证据即被告的法定代表人李建初多次入住原告经营的酒店的记录来证明被告应当知晓原告所经营的“裸心”品牌的知名度,主观上具有攀附原告良好声誉的故意,客观上也实施了产生混淆的行为,上述这些证据都被法院予以采纳。尽管在本案中法院予以适用法定赔偿,最后判被告因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及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原告人民币13万元,但对原告而言,这份胜诉判决的重大意义远远超过人民币13万元的价值。无论原告裸心集团有限公司(Naked Group Ltd.)今后再就其他不正当竞争者进行行政举报或司法救济予以维权时,亦或者是企图通过提起个案的新诉讼来申请“裸心”为驰名商标,这份永久存在的、公开的胜诉判决都是极其有力的证据予以证明该公司具有良好商誉以及“裸心”系列品牌拥有高知名度。

俗话说:“人怕出名,猪怕壮。”熬过创业初期的艰苦,很多企业因持续成长而变得越来越出名,肯定会遭遇很多“搭便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这样的现象无法避免。但企业却不能因为害怕这些不正当竞争行为而拒绝出名、拒绝成长,恰恰更需要依赖专业法律团队得力的、系统的、长久的支持来维护好企业的知识产权体系与权利,以使企业集中精力专注优化自身的产品与服务,不断提高企业的知名度与品牌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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