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尽职调查工作指南
发布时间:2020-08-21
2012年末,银监会向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下发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味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营范围,从传统的收购和处置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拓展到企业等非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这种改变不仅仅表现在经营范围的扩展,更为重要的是,由于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的特性,将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风险控制与化解能力提出较高的要求。
与标准化程度较高的金融机构不良资产相比,非金融不良资产基础资产的类型更为复杂。尽职调查是保障资产真实、有效、洁净的重要手段,只有通过详尽的尽职调查,全面准确掌握标的资产的信息,才能开展收购的可行性论证并科学准确对资产进行定价,也才能在方案设计的过程中弥补瑕疵以降低风险。故汇业廖明涛律师团队撰写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尽职调查工作指南》(下称“本指南”),旨在介绍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业务的法律尽职调查工作、提高尽职调查工作质量。笔者立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业务的基本特征,为充分排查各类基础资产的法律风险,对尽职调查工作的相关内容提出了调整、补充、完善的意见。
本指南供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业界人士参考,望能为业界人士在开展收购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业务时有所帮助,也期待并欢迎和业界人士共同交流。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尽职调查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 定义
一、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
二、标的资产的不良属性
第四章 尽职调查的内容
第一节 尽职调查的内容——债权债务主体
一、债权人
二、债务人及担保人
三、当地司法环境与政策
第二节 尽职调查的内容——标的资产(以债权类不良资产为主)
一、审查标的债权的真实准确性
二、审查标的债权的合法有效性
三、审查标的债权的洁净性
四、不良资产形成的原因
五、不得收购和审慎收购的资产范围
六、各类债权应重点关注的问题
七、对收购股权类和实物类不良资产应重点关注的问题
第三节 尽职调查的内容——抵/质押物
一、审查抵/质押物的基本情况
二、审查抵/质押物可能存在的处置障碍
第五章 法律尽职调查基础材料(不以此为限)
一、必要材料
二、其他建议取得的材料
完整版指南如下:
本指南仅供业内人士参考,不构成任何意义上的法律意见或建议。未经我们事先书面同意,本指南不得被用于其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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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明涛律师,liaomingtao@huiye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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