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保险生态圈的构建初探
发布时间:2020-07-16
文 | 王函 合伙人 王则周 律师 汇业律师事务所
前言:随着我国科技的发展,企业创新能力的加强,越来越多的企业将知识性财产定性为企业最有价值的资产,与此同时,知识产权的巨大商业利益被越来越多的人所认识,随之而来的知识产权侵权现象日益严重。知识产权纠纷程序复杂,耗时较长,费用高昂,让很多企业难以负担,甚至因此放弃了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机会。为了分担企业在知识产权确权、用权、维权中的风险,我国的知识产权保险业务应运而生。
一、知识产权保险简介
知识产权保险是一种新兴的险种。1994年才在美国形成了世界上第一张以知识产权为保险标的的保单。随后,英国,日本,德国,法国等知识产权业较为发达的国家,相继推出知识产权相关保险。经过多年的摸索和发展,目前世界上维权类知识产权保险主要包含两大类,即侵权类知识产权保险和被侵权类知识产权保险:
(I)侵权类知识产权保险,又称为知识产权防御保险,是最为普遍的一个保险类型。主要针对被保险人适当地使用了他人的知识产权而遭受诉讼的风险进行保护。保险标的为保险人因为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而涉诉时的诉讼费用及被判定侵权后的损害赔偿费用。目前我国侵权类知识产权保险产品主要有:侵犯专利权责任保险、知识产权海外侵权责任险、境外展会专利纠纷法律费用保险;
(II)被侵权类知识产权保险,又称为知识产权进攻保险,其承保范围是为投保人知识产权受到他人不法侵害时主动提起诉讼时所需的诉讼费用,旨在保证被保险人有足够的资金提起诉讼并有效指控,还有一部分保险产品甚至可以直接赔付被侵权所造成的损失;目前我国被侵权类知识产权保险产品主要有:专利执行保险与专利被侵权损失保险。
我国2012年第一批试点知识产权保险,也是以上述两个险种为主。
二、我国知识产权保险的现状
知识产权保险作为国家支持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金融内容,在最近几年一直被政府大力推广。但目前知识产权保险业务面临着“叫好不叫座”的窘境,笔者认为主要原因有五点:
第一,保险产品数量少、品种单一;
第二,价值风险评估体系不完善,保费设定不合理;
第三,企业对于专利保险的认识不足,维权参保意识不足,购买意愿不强烈;
第四,部分参保企业存在“带病投保”的情况,保险出险率较高,保险公司推广时比较慎重;
第五,保险公司知识产权风险管理能力较弱,事先调查成本高。
显然,解决以上困境光靠保险行业的力量是不够的,需要构建“政府+服务机构+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的知识产权保险生态圈,多方发力突破困境,成为了业内的共识。
三、知识产权保险生态圈的建立
2019年11月2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对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作出了系统谋划和整体部署。其中特别提到,“支持各类社会组织开展知识产权涉外风险防控体系建设。鼓励保险机构开展知识产权海外侵权责任险、专利执行险、专利被侵权损失险等保险业务”。在《意见》的精神指引下,各地政府也在知识产权保险鼓励政策上频频发力,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投保企业给予保费补贴,对开展知识产权保险试点工作的保险公司给予部分风险补偿。为构建知识产权保险生态圈的可行性提供了宏观政策上的基础。而知识产权保险生态圈的健康发展,则需要每个主体各自发挥自己的职能和优势,从而进行资源整合、优势互补、互利共赢。
具体说来,笔者认为在知识产权保险生态圈中,政府起到引导作用,确定项目的方向、计划和目标,并出台相关政策,给予财政支持。同时总揽全局,监督项目运作,协调各方关系,并提供知识产权纠纷协调的行政服务。保险公司则可以发挥自己金融领域专长,研发与市场相适应的知识产权保险产品,利用资本和影响力优势,进行市场推广及宣传,搭建综合服务平台。同时知识产权行业与保险行业也存在资源整合的需求,即知识产权代理所、律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服务机构与保险公司组建“知识产权申请+保护+维权+保险+再保险”生态圈。知识产权领域第三方服务机构,可以从技术角度和法律角度为保险公司和参保人提供双保险,为“知识产权申请+保护+维权+保险+再保险”生态圈的闭合填补重要的环节。
笔者认为,将这些相对独立的主体组建成知识产权保险生态圈这个有机整体,尤其是保险公司和第三方服务机构如何实现互利共赢,则需要通过以下几个关键的合作结合点来实现。
首先是风险控制。知识产权保险往往涉及技术查询、专利检索、价值评估法律合规等方方面面。在对知识产权进行全面分析和评估后,再具体设计保单赔偿限额与费率等关键保险条款,这就势必需要整合保险公司和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多方资源,完善知识产权评估机制,发挥整体优势,对专利信息进行综合分析,从而对知识产权风险做好控制,减少甚至杜绝“带病投保”的现象发生。汇业律师事务所是为数不多的双证律所(具有专利代理资质的律师事务所)之一,可以为保险公司提供技术和法律上的双保险风控服务,汇业知识产权团队中数十位律师有双证(有专利代理师资格和律师资格),具有技术和法律的复合背景,可以从技术和法律的角度为保险公司提供全方位的风控服务。
其次是产品开发。任何保险产品,首先必须遵循市场性原则,也就是市场需求是保险产品开发的基础。而知识产权保险的市场需求,需要保险公司和第三方律所共同探索。第三方律所可以向客户提供“专利布局,到专利申请,再到知识产权保险业务”一站式服务。既能用诉讼的视角做专利申请,确保专利质量,另一方面,参与到客户的整个知识产权体系建立和保护的流程中,又能最准确的知悉客户需求,与保险公司合作,为客户提供个性化的保险产品。同时,在保险产品合法性和规范性的问题上,保险公司和第三方律所无疑会有紧密的结合。在知识产权保险产品开发方面,第三方律所可以帮助保险公司一起开发新的知识产权保险产品,对知识产权保险产品的条款进行法律审核。
第三是客户资源。第三方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企业客户中,一般是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比较强的企业,尤其有两类企业对知识产权保险有较大的潜在需求,一类是轻资产企业,需要对知识产权进行价值转化,帮助其自身获得企业发展的资金,同时也希望保护企业自身知识产权免遭侵害,因知识产权维权成本高,希望能通过参保被侵权类知识产权保险来降低维权成本。另一类则是大型企业,对侵权类、被侵权类知识产权保险都有需求。特别是涉外企业、贸易出口企业,对于知识产权海外侵权责任险需求较强;还有拟上市企业,对于专利侵权责任险的需求较大。而保险公司为客户从律师库中选取律师进行法律服务,既为律所提供了稳定的业务,也为客户提供了稳定可靠的法律资源。第三方律所可以与直保公司实现客户资源共享。第三方律所与再保公司的合作也能实现客户资源的交流与共享,合作的直保公司是第三方律所和再保险公司共同的客户。再保险公司对于规范业内知识产权保险产品有一定促进作用,其不仅能提供承保能力以平衡知识产权保险作为新产品对保险公司的不确定性风险,同时国际再保险公司还可以利用其全球网络与海外成熟市场经验为保险公司提供一定技术支持。
第四是专业服务。目前知识产权价值评估难度大,是制约知识产权保险业务发展的关键因素之一,律所、知识产权事务所、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机构可以为保险机构提供相关专业技术服务,解决上述问题。在保险机构业务发生终极风险,面临如何实现风险缓释、转移和退出的问题时,律所则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律所可以通过为直保公司、再保公司提供综合性、定制化、差异化的产品和增值服务,实现共享共赢。
第五是业务模式。知识产权保险是一种复合型业务模式,涵盖了政策支持、知识产权评估、融资质押、诉讼维权等方方面面。而制约知识产权保险业务发展,所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是保险公司对专利技术的质量和风险不了解,专利风险数据积累不足。破解这个难题的有效方法,无疑需要倚靠第三方律所和保险公司之间专业技术互补、数据共享、紧密合作。律所传统的业务模式是有知识产权诉讼后律师作为委托人进行代理,如果构建了“知识产权申请+保护+维权+保险+再保险”生态圈,律所的业务模式会发生新的变化,律师除了诉讼代理人之外,还可以推动知识产权保险产品的市场拓展和销售,还可以作为保险公司的外聘风控专家,作为企业、直保公司、再保公司的纽带,来实现利益共享和风险共担。
四、结语
相对于我国各类知识产权申请数量的高速增长和不断增加的知识产权纠纷诉讼,我国知识产权保险发展较为缓慢。笔者认为除了知识产权保险是新兴险种,不为客户所熟悉以外,还存在外部发展环境有待改善,和内部开发知识产权保险产品的能力有待加强等原因。相信通过政府、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律所等第三方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通力合作,构建知识产权保险生态体系,才能有效解决内部和外部问题,打通知识产权保险的任督二脉,从而真正提高企业的商业化投保积极性,发挥知识产权保险支持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