薅“航班延误险”羊毛——无效合同还是保险诈骗?
发布时间:2020-07-08
文 | 祁群 汇业律师事务所 顾问
近日南京警方接保险公司的报案称,其航班延误险,遭到某客户的欺诈,目前客户被警方作为犯罪嫌疑人拘留。此案一经曝光立刻引起司法界的热议和律师界的反对,众说纷纭!
很多律师认为保险公司赢得起却输不起,利用公权,解决自己的个别业务亏损问题,多数专家则认为此案保险诈骗的情节是存在的,但不构成保险诈骗刑事犯罪。笔者作为保险学者,在此也聊聊自己的专业的观点。
一、保险公司销售的产品,不一定就是保险产品
有人说保险公司推出的航班延误险,它是经过以前保监会备案的,当然是合法的保险产品。
然而合法的产品不一定就是保险产品。有的是打着保险旗号的非保险产品。例如保险经纪公司和代理公司自行推出销售的就不是保险产品。又如保险公司推出的投资链接保险的产品,保障程度仅仅是象征性的,只是利用保险赔付金免税政策而已的所谓保险产品就是伪保险产品,再有保险公司违反保监会的前置备案和审批规定的所谓新型保险产品就是假保险产品。
所以判断一个保险产品是否合法,不是光看有无保险文字的标记,也不是只看是否是保险公司自己经营的产品,还要看保险公司的营销部门是否有保险业务许可证?保险代理人是否有代理证书?保险单签发是谁当场签发的?该保险产品是否取得了保监会的备案或审批等等。
二、没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是无效的
我们都知道保险合同生效的前提之一就是投保人必须对被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航班延误险性质属于广义的财产保险,其保险理赔的原则是损失多少补偿多少,没有损失就没有理赔。可是国内某保险公司推出的航班保险合同条款的理赔,则实行人身保险的固定给付的办法。就是说无论被保险人是否有经济损失,保险公司按照飞机航班延误的时间长短给付,例如延误四小时赔付几百元,延误六小时的给付再加上几百元。航班乘客只要办理了该航班的登机手续,不需要提供经济损失的发票或证明,就可以向保险公司主张固定金额的保险理赔。
这样的话,没有任何经济损失的乘客,只要购买了航班延误险,他不仅可以得到航空公司的餐食和宾馆住宿的补偿,还可以得到保险公司的固定金额给付。这种缺少保险利益的合同条款,让航班延误险变成了一种赌博,乘客买保险变成与保险公司对赌。因此这种没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整体是无效的。
也许有人会说,航班延误,会造成交通费或下一个航班误点的损失,所以对这些投保人来讲,是有保险利益的。以上保险利益的解释对具体的投保乘客来讲是正确的,但是保险公司将保险合同的理赔条款设计成固定给付,就让该保险业务有漏洞可钻,让格式保险合同条款整体无效。
也许又有人会说,航班延误,乘客即使没有实际经济损失,也有一定的精神损失。笔者其实也不否认精神损失,本人碰到多次天气原因的长时间延误,心理上就非常的焦虑。问题是精神损失无法衡量,不属于保险利益的范畴。因此没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条款,即使是保险公司设计,且通过了保监会的备案认可,其合同条款也是无效的。
三、钻保险条款漏洞不属于保险欺诈
本案的嫌疑人,他购买的是保险公司的保险单,他本人或他代人购买飞机票和购买延误保险单使用的都是真名,其退票也是有经济损失的。
保险公司不能因为自己设计的固定给付金额超过了投保人的实际损失,也不能因为该投保人经常挑容易延误的航班购买延误保险,钻保险条款的漏洞,获得较多数量的给付理赔,就举报到公安局说人家诈骗,这是典型的自己设计赌局又不服输,然后利用公权报复的案子。
至于这种利用商家的合同缺陷,钻空子获得规定或约定的赔偿是否属于刑事诈骗,还是构成商事欺诈的问题,笔者认为既然当年的消费者王海明知商品有假,依然大量购买,然后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向商家索赔3倍价格的赔偿,都能得到法院的支持!那么本案的当事人使用本人身份证或代替他人购买飞机票和保险单都是合法的,而当事人钻保险合同的条款缺陷,反复多次购买容易延误的航班,然后依据合同规定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也履行了合同理赔的约定。因此保险公司不能以对方再次钻空子购买保险单为由,举报对方保险诈骗,公安部门也不能将合同条款的纠纷认定是合同诈骗刑事犯罪嫌疑。倒是保险公司应当从此案中吸取深刻教训,不仅要修改保险合同中固定给付的约定,还要对保险购买份额等风险环节加以修补和控制,也许这才是保险公司真正需要去做的事。
至于那位善于钻营的投保人的不当得利部分保险公司可以通过民事诉讼争取早日返还。当然这个已经按合同约定的固定给付金额,能否被法院认定为不当得利,能否胜诉还是有很大诉讼风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