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信托写入《民法典》,这意味着什么?
发布时间:2020-06-12
文 | 王旭律师团队 汇业律师事务所
《民法典》对此前的《民法典(草案)》共作了一百余处修改,其中实质性修改四十余处。在正式出台的《民法典继承编》全文中,关于遗嘱信托的规定是草案中没有的内容。《民法典》第1133条第3款规定: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这一规定的纳入对财富管理和传承有着重要的影响,遗嘱信托的优势是什么?又该如何利用这一金融法律的综合工具呢?
一、遗嘱信托成为高净值人士财富管理的工具之一
遗嘱信托作为舶来品,伴随国内高净值人士的财富管理和传承需求的增多而逐渐进入“创一代”们的视野。从“创一代”到“富二代”,妥善的传承不仅对继承人本身的发展有益,而且也是实现企业和财富稳定流传的关键。
在国外和港澳台地区,遗嘱信托已经比较成熟。比如著名演员沈殿霞在2008年去世后,担心女儿不懂得理财,就选择了遗嘱信托来传承财富。根据媒体的报导,沈殿霞将价值千万的遗产设立了遗嘱信托,受益人为女儿,信托协议规定女儿结婚时可以领取部分资金,遇到特殊情况的资产运用,需要受托人进行审批协助。同时,她的前夫郑少秋和朋友为信托监察人,监督信托财产的妥善经营。就这样,沈殿霞对财富的安排保证了女儿稳定的生活。
除了像沈殿霞女儿这种父母离异的子女,遗嘱信托还适合以下几类子女:
1、不具备自理能力的子女,比如子女未成年抑或子女有残疾;
2、子女不具备接班能力,比如子女缺少理财能力或者是所谓的败家子女;
3、离异子女或者私生子女,即被继承人只想给子女财富而不想让其他人对财产有所控制。
二、遗嘱信托究竟是什么?
了解遗嘱信托,首要需明确信托的含义。所谓信托,根据《信托法》的规定,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遗嘱信托则是指立遗嘱人通过订立遗嘱,将财产转移到受托人名下,由受托人根据立遗嘱人的目的,以受益人的利益为目标打理信托财产。此前,《信托法》已经规定设立遗嘱信托,应当遵守继承法关于遗嘱的规定。此次《民法典继承编》将遗嘱信托纳入法条,与《信托法》遥相呼应。综合来看,遗嘱信托的生效不但要符合信托法的规定,也要符合继承法的要求。
从横向来看,遗嘱信托的基本构成要素包括遗嘱当事人(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遗嘱信托财产、遗嘱信托的行为和目的。
遗嘱信托委托人是财富持有者,也是遗嘱信托目的制定者。在整个遗嘱信托的制定框架中,委托人处于最早也是最重要的环节。受托人是按照委托人意愿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益人则是遗嘱信托产生利益后的利益享有者,受益人自遗嘱信托生效之日开始享有遗嘱信托受益权,需要注意的是受益人可以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根据我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因此,遗嘱信托也可以为胎儿安排相应份额。
根据《民法典继承编》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遗嘱信托财产也应当是处理自己的合法财产,与《继承法》相比,遗产的范围进行了扩大,这也使得《民法典》和《信托法》的衔接更加严谨。
遗嘱信托行为要求依法登记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财产在办理登记后才发生效力,并且需要书面形式进行设立。
三、遗嘱信托有哪些优势?
遗嘱信托作为新型的财富传承工具,具有其他工具不具备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实现财富稳定传承
因为遗嘱信托是将遗产交由没有继承关系的受托人,真能够避免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最常出现的家庭争产纠纷。其次,没有经营才能的继承人只会作为受益人定期从信托财产中获得一定的收益,不会参与到遗嘱信托财产的实际操控或经营中,能够有效防止企业的衰退。
2、实现遗嘱信托财产的隔离
不论是作为受益人的继承人还是作为财产管理人的受托人,他们都不对遗嘱信托财产具有所有权。我国《信托法》第十六条规定,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受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信托财产不属于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这揭示了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的特点,保证了信托财产的安全。
3、遗嘱信托能够实现财产的增值
因为受托人一般作为专业的机构和组织,能够最大限度的保证遗嘱信托财产持续稳定增值,这比继承人自己直接使用信托财产收益更高。并且,因为信托财产和继承有所区别,在日后征收遗产税时,能够合理避税。
四、遗嘱信托适合哪些人群?要注意哪些?
不同的群体对于传承有不同的需求,遗嘱信托作为传承工具的一种,适宜的人群主要为高净值人士。在高净值人士中,如果不想让自己的财富在百年之后立刻被继承人所掌控,或者继承人没有能力使用信托财产以及前文所述的特殊家庭结构,比较建议设立遗嘱信托。
设立遗嘱信托有哪些注意的要点?我们从实际案例出发。在(2019)沪02民终1307号案件中,法院对如何成立有效的遗嘱信托进行了解释。
首先,遗嘱信托中的遗嘱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民法典继承编》规定了多种遗嘱形式,但是《信托法》第8条则规定应当以书面形式设立信托,因此订立遗嘱信托的遗嘱必须是书面形式。
其次,信托文件必须载明信托目的、委托人及受托人姓名、受益人范围、信托财产范围、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形式和方法。比如,在(2019)沪02民终1307号中,委托人明确了管理人的报酬,并进一步在购买房屋一事上阐明其目的——“只传承给下一代,永久不得出售”,也就是要求实现所有权和收益权的分离。
最后,根据《信托法》规定,不登记不发生信托效力。也就是说遗嘱信托生效前,需要办理财产登记。
五、结语
遗嘱信托写入《民法典》的确是一大进步,但是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不论是《信托法》还是《民法典》,都没有制度化的规定。这是目前遗嘱信托实施的主要困境,因为在遗嘱信托生效后,委托人已经去世,受益人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受托人是否会合理执行信托计划缺少法律规制和监督。遗产管理人制度能否和遗嘱信托衔接,值得探讨,相信在日后会对遗嘱信托的实施细则进行规定。
继承制度的多元,能够符合不同阶层和需求的群体,遗嘱和信托的衔接能够为高净值人士提供思路,也从侧面说明,财富管理和财富传承正逐渐发展和日趋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