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读懂执行异议之诉制度的司法实践与变革

发布时间:2020-04-14

文 | 杨艳辉 合伙人 杨琳 汇业律师事务所

执行异议之诉是我国民诉法在2007年修订时确立的一种新的诉讼制度。近年来,随着执行异议纠纷不断增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等司法解释也对执行异议之诉的相关实体和程序问题不断予以明确和细化。前不久出台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中第十章“关于案外人救济案件的审理”的规定,对执行异议之诉的相关规则作了进一步的阐释,为执行异议之诉制度的发展迎来了新的契机。本文拟就实务中有关执行异议之诉的一般性问题,结合《九民纪要》的相关规定进行粗略的探讨。

一、执行异议之诉的基本规则

01.执行异议之诉的定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5条、227条,执行异议主要分为两类:针对执行行为的异议和针对执行标的的异议。针对执行行为的异议只能由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且对于法院作出的裁定,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不服的,只能申请复议,不能提起诉讼。而执行异议之诉是案外人、当事人针对执行标的争议向法院提起的诉讼,其本质上是案外人或者申请执行人救济或实现自己对于执行标的所享有的权利的一种途径。

02.执行异议之诉的管辖

依据《民诉法解释》的规定,执行异议之诉由执行法院统一管辖,不受执行标的的影响,通常由该院执行裁判庭受理并审理。可见,执行异议之诉的管辖由法律特别规定,不适用一般的管辖规则。

03.起诉条件

民诉法第227条和《民诉法解释》第305、306条对执行异议之诉的起诉条件作出了规定。案外人或者当事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除须满足民诉法第119条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1】

(1)时间限制:只能在执行过程中且须在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起;

(2)程序限制:对于案外人而言,须先针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待法院作出裁定后才能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即不可在提出执行异议之前直接起诉,否则法院将不予受理;对于执行案件当事人而言,须在法院就案外人的执行异议作出驳回或中止执行的裁定后,才能提起诉讼,否则法院也将不予受理;

(3)实体要件:案外人或当事人应形成相应的诉讼请求,并提出事实和理由作为支撑。

04.关于举证责任分配

如系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应由案外人举证其享有可以阻止执行的实体权利;若系由申请执行人提起,则由申请执行人证明执行标的可以强制执行,这符合“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

对于案外人的举证责任是否能因存在被执行人自认而完全免除,实务中有争议。最高院民一庭的杜法官认为此时应慎重承认被执行人自认的法律效果,因在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存在不少案外人和被执行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的方式获得有利于案外人的判决并以此对抗申请执行人对执行标的的合法权利的情形。因此,为了避免自认制度被滥用,在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中应合理限制被执行人的处分权。【2】即案外人的举证责任并不因此而当然免除,须依据具体情况谨慎判断。

二、《九民纪要》第119条对执行异议之诉制度的发展

(一) 执行异议之诉的功能和审理范围

执行异议之诉的功能定位是案外人对自身权利进行救济的手段,但这种救济是有限的,所以《九民纪要》第119条明确当案外人认为裁判有错误时(即自身权利可能因生效裁判遭受重大损害时),应通过申请再审或提起撤销之诉等方式维权,【3】而非选择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同时,对于司法实务而言,第119条进一步阐明了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范围,给予了法官更为明晰的操作指引。【4】

(二) 案外人诉讼请求的范围扩张与审理

这主要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1.明确了案外人可以在执行异议之诉中提出给付请求。

《民诉法解释》第312条规定,除了“排除强制执行”的请求外,案外人在执行异议之诉中还可以提出确权请求,但并未规定其可提出给付或其他诉讼请求,其他司法解释或司法性文件对此也并未作出规定。然而,《九民纪要》第119条在此方面有所突破,认可案外人在执行异议之诉中提出给付请求的权利,要求法院对此进行审理并在判项中予以明确。自此,在执行异议之诉中,案外人可诉请的范围得以扩张,这既有利于一并处理案外人的多项请求、提高诉讼效率,也为案外人的权利提供了更多的保障。但也有意见认为,如允许案外人在执行异议之诉中以被执行人为对象提出给付请求,可能会造成该给付请求与执行异议之诉管辖规则的矛盾、被执行人诉讼地位的混乱等,甚至有可能使整个执行异议之诉的程序复杂化,【5】并不一定能促进问题的全面、快速解决。

2. 要求法院正确回应案外人的诉讼请求。

119条允许案外人同时提出确权、给付和排除执行请求,但是否提出仍由案外人自行决定,而法院具体作出何种判项应以案外人提出的诉讼请求为准。若案外人在执行异议之诉中未提出确权或给付请求,法院在判决书中则不作出相应判项,仅在说理部分对案外人是否享有相应权利进行分析判断即可。该条强调了法院在全面审查案外人权利状况的同时不能忽视对其处分权的尊重。

三、《九民纪要》第123、124条与《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26条的衔接与冲突

《九民纪要》第123、124条和《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26条均为有关案外人依据另案生效裁判,对金钱和非金钱债权的执行提起执行异议或执行异议之诉时,法院应如何作出判断的规定,此种情形中应如何平衡案外人和申请执行人之间的利益,是实务研究和关注的重点问题,这些条款也因此成为了法院应对和处理该种情况的重要依据。《九民纪要》在对《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进行进一步阐释和细化的同时,对其部分条文也作出了修改和创新。

《九民纪要》第123、124条对《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26条的修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针对金钱债权执行提出执行异议或执行异议之诉

当案外人针对金钱债权执行提出执行异议或执行异议之诉时,《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26条根据权属纠纷及合同纠纷将案外人异议依据分为四类,《九民纪要》根据诉讼类型及案外人所主张的请求权性质将异议依据分为(1)(基于物权请求权的)确权裁判;(2)(基于债权请求权的)给付(交付)裁判;(3)(双务合同被认定无效或应当解除时,基于物权请求权的)返还裁判。更重要的是,《九民纪要》在对异议依据作出区分时,不仅强调了裁判内容的不同,更强调了裁判所依据的请求权基础之不同——是基于物权请求权还是债权请求权,并且更进一步探讨了在承认“物权行为无因性”的前提下,作为原因行为的债权行为无效或被解除、撤销后,物权请求权是否能够排除执行的问题,并分情况予以讨论。【6】

(二)针对非金钱债权执行提出执行异议或执行异议之诉

当案外人针对非金钱债权执行提出执行异议或执行异议之诉时,《九民纪要》填补了《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的空白,将这类异议之诉区分为确权之诉、给付之诉,并作出不同处理。但二者更重要的区别在于,《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26条规定案外人针对非金钱债权执行提出执行异议的,应当通过依法申请再审或者其他程序解决,即依据《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26条,案外人此时不得通过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寻求救济。

而《九民纪要》第123条则明确允许案外人针对非金钱债权的执行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对案外人的程序选择权未作限制,并说明此时的执行异议之诉“性质上属于两个生效裁判所认定的权利之间可能产生的冲突”,而后进一步规定此种情形下法院进行审理和裁判的规则。第123条中关于在不能排除执行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告知案外人申请再审的规定还点明了针对非金钱债权的执行,案外人不仅可以在申请再审和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之间择其一,还可以选择二者并用,以实现对自身权利的全面救济。较《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26条,《九民纪要》降低了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门槛,为案外人寻求权利救济开放了更多空间,其增设的裁判规则也使得执行异议之诉制度更为完善和合理。

四、执行异议之诉制度下案外人是否还能另案起诉?

案外人除了可以通过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救济自己对执行标的所享有的权利外,也可以另行提起确权之诉或给付之诉来达到目的。然而实践中,多数法院对于案外人针对执行标的另案起诉的做法持否定态度,这是出于避免裁判冲突、提高诉讼效率以及减少对执行程序的干扰等方面的考量。不仅如此,考虑到一般情况下申请执行人与案外人之间利益相对立,而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利益却相一致的情况,若允许案外人不依据民诉法第227条主张权利而另行以被执行人为被告提起确认、给付之诉,则极有可能出现案外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对抗执行,从而损害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情况。最高院发布的《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11条的规定体现了最高院对于案外人另行起诉持否定的立场。

《九民纪要》对该问题并没有正面作出回应,有部分学者认为《九民纪要》第123条对非金钱债权执行中异议之诉相关裁判规则的明确暗示了最高院针对该问题所持的否定立场有所松动。参考最高院最近发布的《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第6条的规定,【7】该条并未要求法院对案外人以被执行人为被告就执行标的单独提起的给付之诉予以驳回或不予受理,反而是规定“应予审理”,表明最高院有认可案外人另行提起给付之诉的倾向。

不过需明确的是,允许案外人另案起诉将可能引起裁判冲突、虚假诉讼、申请执行人利益难以保障等众多难题,因此是否赋予或承认案外人另行提起给付之诉的权利,是立法机关和最高院均须慎重考虑的问题。

注释

【1】参见杜万华:《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中应注意的若干问题》,https://mp.weixin.qq.com/s/Q5tPLAmePM-nHRNbOuQitQ,2020年3月26日访问。

【2】参见杜万华:《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67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版。

【3】《九民纪要》第119条:“执行异议之诉不以否定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裁判为目的,案外人如认为裁判确有错误的,只能通过申请再审或者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方式进行救济。”

【4】《九民纪要》第119条:“人民法院对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一般应当就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是否享有权利、享有什么样的权利、权利是否足以排除强制执行进行判断”。

【5】参见郑玮,孙奇敏:《执行异议之诉专题(四):对《九民纪要》相关条款的解读(上)》,https://mp.weixin.qq.com/s/0znpRTDV1_yZcjctpb9-Pw,2020年3月26日访问。

【6】参见郑玮,孙奇敏:《执行异议之诉专题(五):对《九民纪要》相关条款的解读(下)》,https://mp.weixin.qq.com/s/bcDl-972D5NJIutAnyJPYw,2020年3月26日访问。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第6条:“执行标的已经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后,案外人以被执行人为被告就该执行标的单独提起给付之诉,或者案外人在执行异议之诉中同时提出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合同、交付标的物等具有债权给付内容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予审理,并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就案外人排除强制执行的诉讼请求先行判决。”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