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财富传承法律实务系列之二:从生命的无常谈财富传承之保险
发布时间:2020-03-05
文 | 谭武英 汇业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截至2020年3月4日,全国新冠病毒患者累计确诊80424人,累计治愈50016人,累计死亡2984人。虽是阳光明媚的三月,仍有很多人因疫情宅家办公或学习,很多企业因疫情无法开工复产,面临严重的生存危机。
生活在和平年代,大部分人衣食无忧,总以为岁月漫长,可以尽情挥霍,今日有酒今日欢。疫情或许从另一个角度提醒我们认真思考,人生其实无常。意外和明天,我们永远不知道哪一个会先到。
经过四十年的改革开放,中国人通过自己努力积累了大量的财富。据招商银行与贝恩公司联合发布的《2019中国私人财富报告》,2018年中国个人可投资资产总规模达190万亿人民币,可投资资产在1000万人民币以上的中国高净值人群数量达到197万人。在人生无常的状态下如何做好财富的传承规划?且让我们来看看财富传承的重要角色——保险。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财富传承的常见方式。
一、财富传承的传统方式
(一)遗嘱继承
遗嘱继承是指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法律制度。遗嘱继承的适用条件包括:
1. 没有遗赠扶养协议。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高于遗嘱继承,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遗赠扶养协议处理;
2. 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遗嘱合法有效。被继承人须具有遗嘱能力,其所立遗嘱是真实意思表示,遗嘱的内容和形式也符合继承法的规定;
3. 须遗嘱指定的继承人享有继承权,即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未丧失也未放弃继承权。
遗嘱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五种形式。
遗嘱继承能体现被继承人的主观意愿,将财产传给自己选定的人。现实中,因订立遗嘱需要具备相应的条件,遗嘱内容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难以保证,易产生争议。订立时遗嘱人是否具有行为能力,是否受到胁迫等容易被提出异议,产生纠纷。
例子:香港著名艺人梅艳芳2003年年底因癌症去世,生前立下遗嘱及信托。梅妈在梅艳芳过世后和受托人之间进行了长达十年的诉讼。梅母质疑遗嘱的合法性,要求法庭判处遗嘱无效,从而将遗嘱置入信托的财产转到自己和梅兄名下。
当面对巨额财富时,内心觉得自己吃亏的继承者往往会心有不甘。而遗嘱是安排的意愿,非已完成的安排,这也决定了其容易被挑战。在遗嘱继承程序中如果有一个继承人对遗嘱提出异议,继承程序可能就要停下,财产的归属就会处于悬而未决的状态,接下去就是常年累月的协商和诉讼。
(二)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又称为无遗嘱继承,是指在没有遗赠扶养协议,遗赠、遗嘱继承的情况下,继承人根据法律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实行遗产分配的原则,从而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方式。
法定继承的特点:
1. 法定继承是遗嘱继承的一种补充,在遗嘱继承不适用的前提下才发生。
2. 法定继承以身份关系为基础。被继承人的范围具有明确性。法律基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血缘、婚姻、抚养关系而规定了明确的继承人范围。
3. 法定继承具有强制性,有关被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以及遗产分配原则等规定具有强制性,不得改变。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是法定继承的核心所在,将被继承人遗留下的财产以法律的形式加以明确,赋予被继承人以相应的法定权利。继承范围直接决定了谁有权利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继承顺序则决定了哪些人享有优先继承的权利。
4. 法定继续具有法定性。很明显,法定继承是基于法律的强制规定而进行的,被继承人的意愿是无法体现的,在遗产分割中亦容易产生诉讼纠纷。
例子:2013年12月20日,柏联集团董事长郝琳和儿子郝振宇在法国乘坐直升机巡视新收购的酒庄时发生意外,当天儿子的遗体被发现,但郝琳的遗体直到2014年2月14日才被找到。郝琳与儿子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不能确定死亡时间,根据继承法,推定长辈先死亡。因郝琳未留下遗嘱,按照法定继承,儿子先继承郝琳遗产的1/3,之后再由郝琳的妻子从儿子处继承,最终结果是,郝琳妻子共可获得郝琳遗产的2/3,郝琳父亲获得1/3。而如果能够确定郝琳的死亡时间在儿子之后,则郝琳的遗产直接由妻子和父亲各自继承1/2。在接下去的几年里,郝琳的父亲数次与儿媳对簿公堂,要求分割高达200亿的遗产。
二、保险的财富传承
(一)保险财富传承的法律依据
根据保险标的不同,保险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为财产保险,一类为人身保险。财产保险主要用于损失赔偿,不具有财富传承功能。本文所讲的保险主要是指人身保险。
传统社会中,人们无法对财产的权益进行区分。如甲某拥有一个传家宝,他既有使用权,亦享有控制权,但一旦将该传家宝赠与乙,则甲上述的控制权和使用权就一同丧失了。
而保险可以通过设立保单,让投保人保有对保险资产的控制,同时将受益权通过指定受益人的方式给到自己的亲人。保险能够实现上述权益的区分主要基于保险法及继承法的相关规定:
1.受益人制度
《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第三十九条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第四十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第四十一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
在受益人制度下,财富传承人作为投保人,可指定财富接受人为受益人,可制定不同受益人的受益份额及顺序,可变更或取消受益人地位。从这个角度看,保险充分体现了财富传承人的意愿。
2.保险金非遗产制度
根据《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的明确规定,遗产继承中,遗产要先用于清偿被继承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如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则意味着继承人将一无所获。而保险赔偿金不在《继承法》第三条所列的遗产范围内,不属于遗产,勿须用来清偿被继承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保险金能否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进行赔偿问题的批复》规定:根据我国保险法规有关条文规定的精神,人身保险金能否列入被保险人的遗产,取决于被保险人是否指定了受益人。指定了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付给受益人;未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作为遗产处理,可以用来清偿债务或者赔偿。
《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只要不存在上述规定的情形,保险金就不属于被保险人的遗产。不在法定继承范围内,保险金就能够根据传承人的意愿转到受益人手中。
(二)保险用于财富传承的优势
保险具备多种功能,通过不同的保险架构,可以满足不同家庭财富传承要求,限于篇幅,本文选取一部分共享。
1.隔离债务
保险财产本身不具备独立性,从法理上说,无法直接对抗债务。但因投保人将保费交给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保险公司依据法律和保险合同约定,将保险金给付给指定或法定的受益人,实现财产合法地在投保人和受益人之间的转移。当财产发生了转移,就可以对抗原财产所有人的债务。
例子:林某(债权人)借给王某(债务人)300万元人民币,债务到期王某仍未归还。经查,王某在债务发生前购买了一份以自己为被保险人,指定儿子小王为受益人,保额为250万元人民币的人寿保险。后王某意外死亡,林某是否有权利要求250万元人民币的保险理赔金用于偿还自己的债务呢?
根据本文前述的保险金非遗产制度,保险理赔金不属于王某的遗产,而是专属于小王的债权,小王可依据保险合同的法律规定全部取得保险赔偿金250万元人民币,而不用清偿其父亲王某欠下的300万元人民币债务。
2.婚姻财富规划
婚姻财产分为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婚前财产及其孳息和自然增值都属于婚前财产,但在实际生活中非常容易混同,导致财产权属发生争议。保单在防止混同上具有天然优势。让我们来看看保险在实现子女婚姻财产保全方面的作用。
例子:小王婚后其父母作为投保人,设立了一份以小王为被保险人,保额为500万元人民币,受益人为小王的年金保险合同。如果小王的婚姻幸福,保单会给小王家庭提供一个稳定的现金流,如果婚姻不幸,保单实际财产权归小王父母,离婚时保单不可能被分割。小王随着年龄增长成熟后,小王父母可签订一个赠与协议,明确说明将保单赠与小王,与其配偶无关。该协议不需要小王配偶签字,不会引发家庭矛盾,同时又保证保单财产归小王个人所有。
3.税务规划
人寿保险理赔金在全世界各个国家基本都是免所得税的。人寿保险一般有杠杆,保额往往是保费的几倍甚至几十倍。一旦赔付,受益人无须为获得如此高的增值纳税,同时保单的死亡理赔金不纳入被保险人的遗产计算,从而避免了遗产税。
另在很多国家和地区,购买人寿保险的保费在企业和个人可以税前列支,降低税基。
虽然我国现在未开设遗产税,但不排除未来开设的可能。遗产税的征缴一般都采用先缴税、再继承的流程。基于保险的杠杆效应,可以用于遗产税筹划,通过保险准备应税现金。
例子:小王继承一千万的遗产,如综合总税率为40%,则小王必须先付出400万元现金作为税金,才能顺利继承。如小王购买终身寿险,400万元保额,按照10倍杠杆仅需要40万元,在老王死亡时,小王从保险公司取得该保险赔偿金即可作为应税现金。
4.保护隐私
一般而言,财产如通过继承进行传承,必须要经过继承权公证,遗嘱必须要经过所有继承人的认可,难以做到信息相对保密。但保单可以通过指定受益人方式,将财富通过保险赔偿金的方式传承给受益人,不需要其他任何人的认可或同意,相对隐秘。
5.平抑风险
随着风险型社会来临,人们面临的特殊风险及系统风险越来越多。保险可以在确保本金的情况下,锁定收益,确保财富稳定增长。预定利率在终身寿险和年金保险等两全保险中都会有体现。保险合同持续时间长,保单一旦签订,预定利率是不变的。这样就能将收益锁定,为家庭基本支出、教育费用、养老金等刚性、不可逆的需求提供持续稳定的现金流,锁定家庭长期的生活品质。
6.防挥霍
选择“保险+信托”组合的传承方式,能够避免被传承人将传承的财富大肆挥霍,很快败光家产的极端情况。原理就是以保单收益权为信托财产,传承人先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后与保险公司合作的信托公司签订信托合同。传承人身故后,给付被传承人的保险金直接成为信托财产,由信托机构进行管理和运作,并将信托财产及收益按合同约定,分配给被传承人。
例子:投保人老王设立一份保险金信托,设定受益人是儿子小王,在信托合同中制定信托财产使用的事项及金额,这样老王身故后,保险赔偿金直接进入信托,再由信托公司根据信托约定对该财产进行管理,避免小王拿到巨额保险金后胡乱花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