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下海运行业相关法律风险

发布时间:2020-02-18

文 | 纪玉峰 汇业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发生于湖北武汉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继引发全国范围内的病毒疫情一级响应后,影响在继续扩散。世界卫生组织(WHO)组织总干事谭德塞2月3日在日内瓦发表讲话,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列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PHEIC)”并表示,“决定将其列为PHEIC,主要是因为(该病毒)存在人传人的迹象,而且我们担心,如果病毒在一个卫生系统较薄弱的国家传播,会发生什么情况。”

尽管WHO强调”不建议实施旅行和贸易限制”,并再次高度肯定中方的防控举措,但是WHO前后口径的改变显然难以让人放心。公共卫生事件极易影响公众安全,并易于转化为政治事件,对政治、经济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各国基于公共安全的考虑,均会对出发地为中国的人员和货物、交通工具进行风险控制乃至管制措施。

截至目前,美国已经将赴华旅行风险级别提升到最高级别,并从2月2日起临时禁止过去14天内曾赴华旅行的所有外国人员入境。另据新加坡海事和港务局(MPA)2月1日连续发布2条公告称,新加坡港禁止14天内到过中国大陆的游客入境并且对所有14天内靠过内地的船舶增加严格检疫程序。

 

需要说明的是,以上措施不应当被认为是“反应过度”、“制造恐慌”,目前,对于新型冠状病毒的传播途径以及存活时间的认识在不断改变,未形成权威性的定论,因此各国政府采取的均是宁严勿宽的举措。对此应加以理解。我国在应对国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采取的也是此等举措。

比如:2014年2月开始爆发于西非的大规模病毒疫情,截至2014年12月2日,世界卫生组织关于埃博拉疫情报告称,几内亚、利比里亚、塞拉利昂、马里、美国以及已结束疫情的尼日利亚、塞内加尔与西班牙累计出现埃博拉确诊、疑似和可能感染病例17290例。中国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即对来自疫情发生地的人员、交通器、货物和行李实施严格的检疫处理等,切实做好防控工作。德国汉堡港则对过去一个月内到访过埃博拉病毒爆发国家的所有抵港船舶进行检查,如果发现船员有相关的致命症状,将会对船舶进行检疫。

需要指出,航运业有着鲜明的全球性特征,我国又是全球货物贸易第一大国,港口货物吞吐量全球第一,故此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对我国的对外贸易及海上货物运输影响较大。仅就海运而言,其影响和风险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租船合同的履行

此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对租约的影响有几个方面,其一为对合同本身的影响;其二为履约能力的影响;其三为履约方式的影响。

1.关于对合同本身的影响

在期租合约中,有时会特别订明承租人不能指示船舶前往的区域,这样的区域通常包括:战区;疫区;冰冻区;高纬度海区等。如前所述,一旦船舶所要前往的港口所在地区被宣布为疫区,那么这个港口有可能就会被认为不是安全港口,那么依照租约条款的约定,船长是有权拒绝前往的,即此合同不能履行。

在英国法下,The Eastern City [2958] 2 Lloyd’s Rep. 127案对“安全港口”的定义为:“在没有异常事件介入的情况下,特定船舶在进港(靠泊)、港内作业(泊位作业)和离港(离泊)的整个期间,不会处于良好航海技术和船艺所无法避免的危险之中。”这个定义在国际海事司法中被广泛认可。一个港口是否被认为不安全取决于多项事实因素,传染病疫情的爆发可能会危及船员健康甚至生命,因此可能导致港口变得不安全。如果该港口在承租人指定后变得不安全,那么承租人应指定另外一个安全港口。

然而,在实践中,证明港口是否不安全的举证责任较高,航运涉及跨境运输,相关取证存在法律体系不同带来的困难。比如“如何证明国外某港口是不安全的?”“如何证明船员会因为船舶靠泊国外某港口而被感染?”此等举证难度是相当大的,因为在实践中确实存在这样的情况:尽管该国出现了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比如疫情),但港口可能还是安全的。

而一旦船东拒绝服从承租人的指令,将船舶驶向其认为的“不安全港口”,那么有可能导致停租条款的启动,乃至期租合约的解除。此时船东要么承担前述的“举证责任”,要么承担因拒绝遵守承租人指令而导致的损失和费用。

2.关于履约能力的影响

在期租合约中,当船舶由于船员被感染、出现疫情,导致船舶不能处于适航状态,则可能出现两种情况:一是船东应尽快配备人员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二是船舶不得不进行绕航,使船员撤离船舶到就近港口得到救治。

一旦船舶上一定数量的船员被感染,或者重要的高级船员染疫,船舶处于不适航状态,船舶的履约能力显然会受到影响。即便船员染疫数量并不足以导致船舶不适航,如果港口当局对船舶和船员进行隔离检疫,那么船舶的履约能力也会受到较大影响。

在此情况下,船东和承租人有极大的概率产生争议,包括:停租条款的启动(是否是因为法律或行政限制影响到船舶或船员履约效率或履约不能);船员染疫是否是因为根据承租人指令靠泊受疫情影响的港口所致;船东是否明知相关港口受疫情影响以及是否接受承担相关风险等。

3.履约方式的影响

如前所述,在期租合约的情况下,传染病疫情的爆发可能会危及船员健康甚至生命,因此可能导致港口变得不安全。如果该港口在承租人指定后变得不安全,那么承租人应指定另外一个安全港口。显然,这样的处理方式必然导致费用的增加。程租合约中,在有合理绕航条款的情况下,如果船长判断认为在相关港口卸货是不安全的,可能会选择在其他临近港口卸载货物。

当然,如前所述,航运涉及跨境运输,相关取证存在法律体系不同带来的困难。以上情形面临的举证责任同前。一旦发生变更港口的情形,专业的海商律师即应介入。

二、 货量减少及服务人员的效率影响

在国际海运中,专业的货运代理人、经纪人是不可或缺的角色,其担负着促成交易、代为操作等职责。以班轮集装箱运输为例,一票货物从出口国工厂到另一国收货人手中,通常要经过提放箱、装箱、运输、报关报检、装船、卸货、送货等环节,有的环节还会有转委托,因此任何一票货物的出口,均需国内外多环节的货代人员协力完成。

此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一个重要影响是工厂停工、人员减少流动(部分城市已经封城)、办公场所关闭、限制人流聚集。大量从业人员为了防止疫情扩散或爆发,被迫停止到异地城市返工;笔者律师事务所所在的商务办公楼甚至采取了限制人员进入的措施,导致只能在家中办公。

此等举措虽然有力的降低了疫情扩大的风险,但负面影响也是显而易见的。在疫情期间,出口货量必然会有一定减少。而相关服务人员效率上的影响(无论是健康原因、硬件原因还是其他原因)将极大的影响海运流程。从目前来看,这个影响显然是负面的。

三、检疫措施的影响

如前所述,新加坡海事和港务局发布了公告,禁止14天内到过中国大陆的游客入境并且对所有14天内靠过内地的船舶增加严格检疫程序。新加坡港作为全球集装箱吞吐量第二的大港,除了对游客和船员进行检疫,还增加了船舶的检疫流程的预防措施,此举必将导致船舶靠港或在锚地停泊时间的延长,而港口拥堵又将影响港口装卸速度,导致交货时间的延后。

虽然目前尚无其他港口公开宣布采取与新加坡港同等措施,此次疫情对船舶靠港的潜在影响尚不可估计,但影响有向更负面的方向转化的趋势。1月30日,阳明海运旗下一艘名为YM WARRANTY大型集装箱船,曾挂靠中国青岛、上海、宁波、深圳等多个港口,是包括赫伯罗特、ONE、阳明、以星等多家船公司共舱。该轮从中国出发已经超过20天,船上也并没有任何疾病情况的报告,原计划抵达比雷埃夫斯港(Port of Piraeus)进行装卸货作业,然而港方出于对新冠肺炎疫情的过度担忧,该港口的引航机构和人员拒绝为这艘曾经到访过中国的船舶提供引航服务,致使该轮在港外漂航长达12小时后才得以靠泊。

此外,马来西亚卫生部长拿督斯里祖基菲里亦宣布,在港口方面,所有来自中国的船舶都将被隔离,直到马来西亚卫生部官员对船舶进行检查为止。

澳大利亚2月3日宣布,2月1日及之后离开中国大陆前往澳大利亚的船舶将被隔离14天,如果船员报告有疾病,则船舶将重新隔离14天。澳大利亚不同港口的限制措施也有所区别。

 

菲律宾卫生部2月3日期则发布通知,在所有港口取消来自中国船舶直接靠泊码头的权利。

可见,虽然WHO不建议世界各国限制与中国有关的旅游及贸易活动,但由于对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恐慌,拒绝中国船舶(或者经停中国港口的船舶)靠泊、对来自于中国的货物和集装箱进行更严格检查、实施更严厉检验检疫措施的情况,很可能会再次发生,更严格的检查,更长的靠泊时间、更长的通关时间,将是海运界不得不面对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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