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国有企业股权激励遇到科创板,究竟擦出了怎样的“火花”

发布时间:2019-12-02

文 | 张奇 合伙人 杨洁 合伙人 汇业律师事务所

2019年10月31日,国务院国资委发布《中央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在该指引中明确中央企业所属各级子企业可通过股票市场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鼓励“符合国家战略、拥有关键核心技术、科技创新能力突出、主要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具有稳定商业模式、市场认可度高、社会形象良好、具有较强成长性的企业”可积极申请在科创板上市,同时提出“统筹推进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科技型企业股权分红、员工持股等中长期激励措施,用好用足相关政策,不断增强关键核心人才的获得感、责任感、荣誉感”。紧接着在2019年11月11日,国务院国资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分别从科学制定股权激励计划、完善股权激励业绩考核、支持科创板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健全股权激励管理体制等四方面对中央企业规范实施股权激励做出制度上的完善,并在随后就该项《通知》的答记者问中,专门就央企控股科创板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针对性政策作了回答。近期国务院国资委出台的一系列支持政策,将央企控股上市公司,尤其是科创板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推上了一波小高潮。

本文将以国务院国资委发布的《通知》为切入点,结合证监会、交易所的具体规定,就央企控股科创板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具体要求以及与“主中创”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区别为读者进行分析与解读,以资共同探讨。

《通知》中针对央企控股科创板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规定可以归纳为“一项坚持、两项补充”,具体而言:

一项坚持:

明确中央企业控股科创板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基本原则,即坚持按照科创板有关上市规则制定股权激励计划。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以下简称“《审核问答(一)》”)、《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部委规章、行业规范的相关规定,科创板上市公司在上市申报前可采用员工持股计划、期权激励计划等方式实施股权激励,上市后可采用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或者上交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实施股权激励。与“主中创”上市公司相比,科创板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在以下几方面有较大创新:

(注:“主中创”上市公司指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企业)

两项补充:

为鼓励中央企业控股科创板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在遵循了科创板上市规则对股权激励的基本要求的基础上,为维护股东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通知》又对两方面的特殊情形针对性地提出了补充要求。

一、以限制性股票方式实施股权激励的,对“授予价格低于公平市场价格的50%”的情况设定了特殊要求。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以及《通知》中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都作了相应的规定:

过去对于“主中创”上市公司而言,虽然相关规定里也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低于上述参考价的50%在制度层面留出了口子,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并不常见。这次科创板的规则创新,给股权激励更大的选择空间。根据目前已有的案例来看,对于授予价格50%的“突破”已被科创板上市公司灵活运用到股权激励计划的具体操作实践中。

而国务院国资委在科创板此项突破的基础上对央企控股科创板上市公司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要求作了一定的收紧,即允许授予价格在低于公平市场价格50%的前提下,要求上市公司适当延长限制性股票的禁售期及解锁期,并要求设置不低于公司近三年平均业绩水平或同行业75分位值水平的解锁业绩目标条件。

二、对于尚未盈利的央企控股科创板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时,在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权益生效比例等方面进行了限制性规定。

2019年1月30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根据该《实施意见》,科创板根据板块定位和科创企业本身的属性及特点,制定了更具包容性的上市条件,其中便包括允许符合科创板定位、尚未盈利或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的企业在科创板上市。同时,《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中对于未盈利企业在申报时的信息披露要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核心技术人员减持要求、日常信息披露要求等诸多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

而此次在《通知》中,也就尚未盈利的央企控股科创板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在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可生效的权益比例等方面作出了更高的要求。根据《通知》的规定,尚未盈利的央企控股科创板上市公司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提升至不低于公平市场价格的60%。在上市公司实现盈利前,可生效的权益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授予额度的40%,对于属于国家重点战略行业、且因行业特性需要较长时间才可实现盈利的,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中明确提出调整权益生效安排的申请。

结语

2019年11月,新增的9家科创板受理企业中就有2家央企下属公司,越来越多央企下属公司赴科创板上市,是央企响应政策积极备战科创板集中在近期落地的表现。科创企业本身的属性和特点决定了股权激励是该类型企业建立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核心骨干人才创新创业积极性的重要手段。《通知》的颁布为央企控股科创板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提供了有力的指导和政策支持。相信随着央企、国企混改的深入,会有越来越多的央企、国企响应国家支持政策到科创板上市,并通过股权激励方式实现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的长效激励机制。同时,央企、国企也将在公司治理、上市公司管理等领域面临更高的合规管理要求。央企、国企在积极响应支持政策、探索适合本企业激励方式的同时,也应逐步完善公司治理、上市公司管理、违规经营投资管理等领域的专项合规管理,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保障下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工作依法依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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