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融资租赁行业“助贷+融资担保”模式的法律风险分析
发布时间:2019-11-13
文|毕英鸷 汇业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作者来自成都。成都,不仅仅是一座来了就不想走的城市,也是一个来了就想贷款的城市。多年以来,在成都出租车广播、地铁广告里,充斥着数不清的张哥、张嫂、款姐,他们热心的帮你做生意,帮你找资金。这类广告的投放主体,大多无贷款资质、也无自有资金,仅仅起到为持牌金融机构引流的作用,这就是“助贷”早期的经营模式之一。因此“助贷”并不是一个新鲜名词。
官方文件提到“助贷”,作者印象中是开始于2018年。2018年12月19日,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P2P网络贷款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办公室联合颁布了《关于网络机构分类处置和风险防范工作的意见》(整治办函(2018)175号) ,(下称:《175号文》)。《175号文》第三条第(六)款第6项提到:积极引导部分机构转型为网络小贷公司、助贷机构或为持牌资产管理机构导流等。
2019年,披着金融科技的外衣,“助贷”概念再次火热起来。当然,助贷机构利用自身优势,为持牌金融机构提供获客、营销、数据和技术共享、风险管理、贷后管理等服务,这确实也是金融科技赋能金融行业的一个重要内容,客观上讲能优化资金和信息资源,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防控交易风险。“助贷”模式众多,今天主要想通过一个案例,来揭示汽车融资租赁行业“助贷+融资担保”模式的法律风险。
汽车金融领域,银行、汽车金融公司,厂商系融资租赁公司日子相对好过。但是第三方独立的汽车融资租赁公司,在融资渠道受限,融资成本提升,经济形式下滑的背景下,传统直租、回租业务受到比较大的影响,为了提升企业运营效率,大家都不得已进行业务创新。近两年来,包括一些汽车融资租赁的头部企业,都开始了启动了一种名为“助力贷”的业务创新模式。
在这种模式下,承租人不仅仅会与融资租赁公司签署《汽车融资租赁协议》,也会直接与银行签署《贷款协议》,由银行对承租人放款。承租人无法按时支付“租金”时,融资租赁公司先承担担保责任,然后以《汽车融资租赁协议》提起融资租赁诉讼,诉请承租人支付全部剩余租金,或是解除合同,收回车辆。汽车融资租赁公司赚取服务费,或是从息差中分得利润。仔细研究这种模式后,我们可以发现,在这类交易中,汽车融资租赁公司所起到的作用,非常类似于融资担保公司。这也就是“助贷+融资担保”模式。
还有部分企业在“助贷”中,引入融资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等增信机构,通过更为复杂的交易,转移风险、规避监管、提高承租人的融资成本。
这种模式本身违反《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 》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但是仅仅是违反监管规定。而近期的一个案例,给“助贷+融资担保”的交易模式,敲响了警钟。
A公司是一家从事汽车销售的公司。一是因为部分客户无法全款购车,二是因为贷款购车利润更高,因此A公司有足够动力引导客户贷款买车,但是部分客户又无法满足银行车贷的标准,因此需要A公司为这部分客户提供增信措施。
于是,A公司与B银行合作,为购车客户提供助贷服务:
1. A公司为B银行导流客户,由客户与B银行签署《信用卡透支分期付款/抵押合同》,用于支付购车款。
2. A公司与客户签署《汽车销售协议》。
3. 客户无法按期向银行支付车贷,由A公司垫付车贷。
4. A公司垫付车贷后,向客户诉请垫付款。
法院认定:A公司未经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部门审批,违法从事《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贷款担保业务。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向客户提起追偿权诉讼,系为挽回其损因违法从事融资性担保所承担的担保还款损失,不应予以保护;此外,A公司同时涉及多个同类型诉讼。因此,法院不仅驳回了A公司的起诉;还认为A公司的行为涉嫌非法经营罪,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此外,本案中,A公司虚构了与客户买卖车辆的事实,骗取B银行贷款。除非法经营罪以外,A公司还涉及骗取贷款犯罪。
一审后,A公司上诉,二审维持原判。A公司不仅无法从民事层面挽回损失,还因为涉嫌刑事犯罪,被法院移送司法机关。
可以看出,A公司的这种业务模式,和汽车融资租赁公司开展的“助贷+融资担保”模相似。只是大多融资租赁公司不会直接提起追偿权诉讼,而是以“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为由提起诉讼,因此其“融资担保”的行为特征相对比较隐蔽。但是如果穿透法律关系,融资租赁合同关系中,融资租赁公司并无放款的事实,融资款实际上是来源于银行,因此融资租赁合同并未履行或是直接无效。承租人违约之后,融资租赁公司则会向银行承担担保责任。从本案可以看出,这种业务模式下融资租赁公司面临着极大的业务风险,包括民事上败诉风险以及非法经营、虚假诉讼等刑事风险。
但是假设银行不直接给客户放款,而是在每一笔交易中,与融资租赁公司签署《贷款协议》,银行放款至融资租赁公司;再由融资租赁公司与承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协议》,由融资租赁公司向卖方(可能是第三方,也可能是承租人)支付购车款。这时形成的是两个法律关系,融资租赁公司向银行承担的是还款义务,而并非担保责任。从作者的理解来看,这种应该属于合法的操作。只是这种交易架构更为复杂,融资租赁公司可能并不满足银行的贷款标准;而银行本身又更倾向于有消费场景的放贷业务。
当然,还有部分企业,甚至直接与P2P公司、高利贷公司合作,促成P2P公司与承租人的交易,虚构《融资租赁协议》,并为承租人提供担保;伴随着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的颁布,这类业务虽不至于就此消亡,但是基本无法见光。
总体而言,融资租赁这些年,有过很多发展,但是也引来了比较困难市场、司法、舆论环境。这种环境下,坚守行业初心,回归融资租赁本质,坚信合规创造价值,谨慎展业,共克时坚。与各位同行共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