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向保证人之一主张权利的,是否及于其他保证人

发布时间:2019-10-23

文 | 薛娟 合伙人 汇业律师事务所

当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时构成共同保证,为保障主债务的履行,连带共同保证在经济生活中适用非常普遍,在连带共同保证下,保证人往往人数众多,债权人向保证人之一主张权利的,效力是否及于其他保证人是值得探讨的实务话题。

一、构成连带共同保证的判断标准为客观上是否有两个以上的保证人对同一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9条第1款规定:“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分别提供保证时,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在连带共同保证中,保证合同既可以由数个保证人同时与债权人订立一个保证合同,也可以由各个保证人与债权人分别订立保证合同,各个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间有时也并不相同;若数个保证人事先有意思联络,共同为同一笔债务提供保证,则构成连带共同保证毫无疑问,但若数个保证人相互之间没有意思联络,甚至不知道除了自已之外还另有保证人时,同样构成连带共同保证,保证合同关系在债权人和保证人之间发生,各保证人之间是否有意思联络不是构成连带共同保证的要件,只要客观上有两个以上保证人各自对同一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就构成连带共同保证关系。

二、连带共同保证属连带债务之一种,连带债务是指数个债务人基于连带关系,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而且任何一个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的,其他债务人的债务也随之免除,连带债务的核心是连带债务人之间的连带性。连带共同保证债务具有连带债务对外连带性和对内分担性的特点,就多数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效力的事项,对于其他债务人也发生同样的效力,连带共同保证中的对外连带性,是指各保证人之间有连带关系而非指保证人与债务人之间的连带关系。基于连带债务的原理,各连带保证人均有义务承担全部保证责任。债权人可以向全部保证人主张全部保证责任,也可以向其中一个或数个保证人主张全部或部分保证责任,债权人在主张权利时享有选择权。债权人对其中一个保证人的权利主张,即使未直接向其他保证人主张,其效力也及于全体保证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已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向其他保证人行使追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1)第37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一人或数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要求其他保证人清偿应当承担的份额,不受债权人是否在保证期间内向未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主张过保证责任的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决定》第17条第2款规定:“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上述司法解释规定:无论是在保证期限间还是诉讼时效上连带债务具有对外连带性,在连带共同保证中,即使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或诉讼时效内向部分保证人主张权利,但这些保证人基于保证合同约定而产生的责任并未免除。债权人向其中一个保证人或者一部分保证人主张权利(包括保证责任和实体权利)的效力及于其他连带责任保证人。连带债务的连带性同样适用于其他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及其他案件的裁判要旨明确了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向保证人之一主张权利的效力及于其他连带保证人;债权人向连带义务人之一主张权利的效力及于其他连带义务人不仅适用于保证期间,也适用于诉讼时效中断。

在英贸公司诉天元公司保证合同追偿权纠纷二审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2年第6期(总第80期)】中,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而在连带共同保证中,由于保证人是作为一个整体共同对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所以债权人向共同保证人中的任何一人主张权利,都是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行为,其效力自然及于所有的保证人。对那些未被选择承担责任的共同保证人来说,债权人向保证人中任何一人主张权利的行为,应当视为债权人已向其主张了权利。”该案裁判要旨指出,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之一主张权利的效力及于其他连带保证人。

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12月2日(2011)民提字第266号民事判决书(即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天津市粮油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油脂公司经营部借款合同纠纷案)指出:“粮油集团、油脂公司经营部构成连带共同保证,应对油脂公司的该笔3000万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天津办事处向保证人之一的油脂公司经营部催收债务,不仅中断了油脂公司经营部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对另一连带共同保证人粮油公司也同样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该案裁判要旨指出,债权人在诉讼时效内向保证人之一主张权利的效力及于其他连带保证人。

结语:连带债务的实质在于使多数债务人就债务清偿彼此提供担保,以保证债权人能够实现其债权。然保证合同系在债权人和保证人之间签订,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债权人主张权利似乎应当向作为保证合同相对方的保证人提出,而在连带共同保证中,债权人对其中一个保证人的权利主张,即使未直接向其他保证人主张,其效力也及于全体保证人,从这一点上连带共同保证的对外连带性实际上已经突破了保证合同的合同相对性,是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由于连带债务的连带性能够为交易活动起到较强的增信作用并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权益,连带共同保证在鼓励交易、分担风险等功能上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