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解读:在线旅游的准入及合规要点

发布时间:2019-10-15

文 | 黄春林 合伙人 柴明银 律师 汇业律师事务所  

为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规范在线旅游市场秩序,促进在线旅游产业可持续发展,文化和旅游部于2019年10月9日公布了《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暂行规定》详细规定了在线旅游经营者的准入及合规要点。

结合最新项目经验及行业最佳实践,汇业黄春林律师团队详细解读暂行规定如下: 

一、《暂行规定》及《电子商务法》的法律适用

《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而根据《暂行规定》,在线旅游经营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旅游经营或提供相关服务的活动。考虑到:

在线旅游满足网络要件,具体形式包括但不限于WEB网站、APP、小程序、社交媒体等;

在线旅游具有交易特征,其实质是旅游服务交易;

在线旅游不属于《电子商务法》排除适用的文化、金融等行业。

因此,提供在线旅游服务的,不仅适用《暂行规定》,还适用《电子商务法》,事实上《暂行规定》罚则部分也有多个条款直接指向《电子商务法》。此外,《暂行规定》也基本沿用了《电子商务法》的立法体例,并将经营主体分为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和自建网站经营者,并分别规定了各自的合规要点。所以,在线旅游经营者不仅要遵守《暂行规定》的准入及合规要点,还应当根据其不同角色定位,遵守《电子商务法》相应的准入及合规要点。

值得注意的是,若仅仅提供旅游类信息服务(例如游记形式的图文分享)而不具有交易特征(不论是否交易闭环)的,不适用《电子商务法》。此外,根据《暂行规定》,仅提供租车打车、餐饮外卖等“旅游辅助服务”的,尽管该业态属于《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相关的旅游服务”,但因该等领域已经有单行规定,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基本原则,不再适用《暂行规定》。

二、在线旅游经营者的资质准入

如前分析,《暂行规定》将在线旅游经营者分为三类: 在线旅游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自建网站或通过其他网络服务提供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的经营者。根据《暂行规定》、《旅游法》、《旅行社条例》、《电子商务法》、《电信条例》等规定,三类主体需要的资质包括但不限于:

图1_副本.png

* 注:平台是否需要ICP经营许可证,取决于平台是否还提供信息服务类增值服务(例如游记类图文UGC,积分及会员服务,其他增值类金融服务等)。

除了上述基本资质准入外,根据在线旅游服务经营者在线提供的频道、模块或业务内容不同,还应当分别获得如下资质:

在线经营保险业务的,根据交易结构不同,还应当取得保险代理许可或互联网保险备案;

在线提供分期业务的,根据交易结构不同,还应当取得小贷牌照或与其他持牌机构合作;

在线提供商户资金结算的,发行多用途预付款,或者提供在线钱包等业务,还应当根据根据业务类别取得相应的支付牌照;

提供在线视音频、直播服务、网络游戏等的,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牌照;等等。

三、关于价格歧视、删除差评等热点问题的特别规定

根据立法者介绍,《暂行规定》的一大亮点就是,明确了网络新技术的法律底线并回应了其他热点问题。

首先,根据《暂行规定》,在线旅游经营者不得利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针对不同消费特征的旅游者,对同一产品或服务在相同条件下设置差异化的价格,否则将面临最高罚款50万的法律风险。但是,如何平衡企业自主经营权及消费者公平交易权,一直是监管合规的一大难点。例如,实践中,如何明确哪些要素属于本条规定的“消费特征”、哪些属于 “条件”,以及如何界定“拉新”及“定向促销”的合法性问题,存在极大的法律适用困惑。

其次,延续《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等规定,平台经营者不得非法删除、屏蔽旅游者对平台服务及其平台内经营者的产品和服务的评价,不得误导、引诱、替代或强制旅游者做出评价。但遗憾的,与《电子商务法》不同,本条仅针对“平台”而未包括“平台内经营者”。

此外,新规还规定在线旅游经营者不得采取虚假预订、不合理低价等违规行为。 

四、 在线旅游平台经营者主要合规要点

《暂行规定》另一大特点,延续近期互联网立法基本特点,坚持夯实平台主体责任。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首先,《暂行规定》还针对近期媒体广泛关注的旅游平台、电商平台涉黄等事件,专门规定了平台的内容审查与处置要求。即平台应当建立内容审核机制(包括但不限于设立岗位和人员,建立工作指引和制度等),对图文、音视频等UGC内容进行审核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违法信息扩散,依法保存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其次,《暂行规定》规定了平台在入驻企业资质及产品合规审查方面的责任。根据《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平台应当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进行核验并依法进行登记(包括但不限于经营许可、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实际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未经平台核验和登记的经营者不得在平台内从事在线旅游经营服务。此外,平台还应当动态监管平台内旅游产品的合法性和安全性。同时,《暂行规定》延续《电子商务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规定,在不同情形下,平台与平台内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或根据其他法律明确规定的相应责任。

最后,《暂行规定》还规定了平台的先行赔付责任、数据协助、投诉处理、应急机制等合规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近期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强化政府部门监督执法职责,不得将本该由政府承担的监管责任转嫁给平台”,上述规定是否符合这一意见的基本精神,值得进一步讨论。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