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解读《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9-09-19

文 | 毕英鸷  汇业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伴随互联网的普及以及5G技术的发展,“物流+互联网“的新业态是行业发展的必然趋势。交通运输部无车承运人试点工作自2016年8月开始,于2019年12月31日结束。三年来,无车承运人试点工作取得一定的成效,但是相关法律法规仍存在缺失,这种缺失会影响甚至是阻碍新兴产业的发展。


2019年9月6日,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在系统总结无车承运人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制定并发布《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


《办法》共30条,第一章到第四章分别为总则、经营管理、监督检查、附则。主要包括了三个方面的内容。
下面就对《办法》进行简要解读:


第一、明确定义与法律地位。《办法》将“无车承运”更名为“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以下简称网络货运)”,首次对网络货运经营、实际承运人进行明确定义和法律定位,如下:

                                         名  称                                             释  义
                                   网络货运经营

是指经营者依托互联网平台整合配置运输资源,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道路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

不包括仅为托运人和实际承运人提供信息中介和交易撮合等服务的行为。

                                     实际承运人是指接受网络货运经营者委托,使用符合条件的载货汽车和驾驶员,实际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的经营者。

第二、规范经营行为。《办法》从鼓励发展网络货运出发,对从事货运经营应当遵守的法律法规、网络货运经营者禁止性条款、网络货运经营者的审查和保密义务、网络货运经营者和实际承运人义务等作出了具体的规定,重点法条如下:

关键词

法  条

申领许可证提出机构

需要申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可向所在地县级负有道路运输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提出申请。机构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为网络货运。(第6条第2款)

应当遵守的法律法规

1、从事网络货运经营的,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关于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要求。(第7条)

2、网络货运经营者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8条)

3、网络货运经营者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记录实际承运人、托运人的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服务信息、交易信息,并保存相关涉税资料,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信息的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相关涉税资料(包括属于涉税资料的相关信息)应当保存十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18条第1款)

4、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国家关于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第21条)

网络货运经营者禁止性条款

1、不得运输法律法规规章禁止运输的货物。(第9条第2款)

2、委托运输不得超越实际承运人的经营范围。(第10条第3款)

3、不得虚构运输交易相互委托运输服务。(第11条)

4、不得指使或者强令要求实际承运人超载、超限运输。(第13条)

5、不得虚开虚抵增值税发票等扣税凭证。(第19条)

6、网络货运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县级以上负有道路运输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应依法查处,并将其纳入道路货物运输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一)委托不具备资质的实际承运人从事运输; (二)承运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禁止运输的货物; (三)指使、强令实际承运人超限超载运输货物 。(第25条第2款)

网络货运经营者的审查和保密义务

1、应当对实际承运车辆及驾驶员资质进行审查,保证提供运输服务的车辆具备合法有效的营运证(从事普通货物运输经营的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除外)、驾驶员具有合法有效的从业资格证(使用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的驾驶人员除外)。(第10条第1款)

2、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驾驶员、车辆、托运人等相关信息的保密管理,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信息,不得使用相关信息开展其他业务。(第22条)

网络货运经营者和实际承运人共同义务

1、应当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一致。(第10条第2款)

2、网络货运经营者和实际承运人应当依法履行纳税或扣缴税款义务。(第20条) 

上传运单数据

网络货运经营者应按照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上传运单数据至省级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第14条)

建立健全交易规则和服务协议

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交易规则和服务协议,明确实际承运人及其车辆及驾驶员进入和退出平台,托运人及实际承运人权益保护等规定,建立对实际承运人的服务评价体系,公示服务评价结果。 (第17条第1款)


其中,网络货运经营者需审查实际承运车辆及驾驶员资质、对相关信息的保密、上传运单数据至省级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不得虚构运输交易相互委托运输服务的义务值得关注。网络货运经营者和实际承运人均负有保证线上和线下提供服务的车辆和驾驶员一致、纳税义务。

第三、加强监督管理。《办法》明确了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管理工作职责,以及税务部门税收征管工作职责。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求建立和完善省级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应当建立网络货运经营者信用评价机制,定期组织开展网络货运经营者信用评价。网络货运经营者虚构交易、运输、结算信息,造成监测结果异常的,县级以上负有道路运输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应依法查处。

《办法》的发布有利于规范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促进物流业降本增效;有利于促进道路货物运输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有利于保护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目前,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正以星星之态蓬勃发展,它将会給物流行业带来巨大的冲击。让我们共同期待和见证“互联网+物流”的魅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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