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解读《非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9-09-10

文 | 毕英鸷 汇业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融资难,融资贵,融资渠道窄,是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必然会面对的难题。即便是相对优质的新三板挂牌公司,也因为股票流通性差,融资困难,从而导致企业挂牌不积极,挂牌后选择被并购,谋求转板,甚至为了降低运营成本而直接摘牌。扩宽企业融资渠道,增强企业市场活力,以金融手段支持实体经济,一直是行业共同努力的方向。

2019年8月30日,在中国证监会的指导下,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联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股转系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国结算)发布了《非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这一《实施办法》的发布,支持非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加强对民营企业的金融服务,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小微民营企业的融资难问题。

可转换债券是债券持有人可按照发行时约定的价格将债券转换成公司的普通股票的债券。如果债券持有人不想转换,则可以继续持有债券,直到偿还期满时收取本金和利息,或者在流通市场出售变现。如果持有人看好发债公司股票增值潜力,在宽限期之后可以行使转换权,按照预定转换价格将债券转换成为股票,发债公司不得拒绝。该债券利率一般低于普通公司的债券利率,企业发行可转换债券可以降低筹资成本。可转换债券持有人还享有在一定条件下将债券回售给发行人的权利,发行人在一定条件下拥有强制赎回债券的权利。

下面就《实施办法》进行简要解读。本次《实施办法》共35条,主要包括了五方面的内容:

第一,扩宽发行主体。

《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可转换债券的发行主体是股票未在证交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包括了新三板的所有挂牌公司,进一步激发了新三板市场的活力。同时,也明确了在股转系统挂牌的公司作为发行主体时,交易所应征询全国股转公司的意见,由此确认其是否符合挂牌转让条件;有限责任公司符合《公司法》、章程规定的,可参照执行。

第二,明确发行方式。

《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可转换债券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且对发行前及转股后的股东人数做出了严格的限制,即在可转换债券发行前及转股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不得超过200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不得超过50人,同时规定可转换债券的存续期限不得超过6年。

第三,划分机构职责。

沪、深交易所为审核机构,发行人提交申请,由交易所进行审核确定,申请人为新三板挂牌公司的,还需征询股转系统意见;公司董事会为决议机构,发行可转换债券并在交易所挂牌转让的由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审议,应当由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中国结算主要对可转债券的份额进行记减,确定转股份额;股转系统的主要职责是确认已挂牌公司是否符合转股条件,符合条件的出具确认函,不符合条件的将结果告知发行人和中国结算。

第四,设定转股流程。

《实施办法》规定的转股流程分为两部分,一个是新三板公司的转股流程,一个是非新三板公司的转股流程。

发行人为新三板公司的,应当委托主办券商代为办理转股业务,在收到交易所发送的有效转股申请记录后,5个工作日内委托主办券商申请办理并提交材料,由股转系统出具确认函,中国结算对此前已冻结的可转债券份额进行记减,确定可转债券份额后,依相关规定办理转股股份登记,发行人应当委托主办券商将可转换债券的记减和转股情况告知受托管理人与主承销商。

发行人为非新三板公司的,应当委托受托管理人代为办理转股业务,非新三板公司在转股中不再需要股转公司这一媒介,提交申请后,直接由中国结算进行记减,由交易所告知发行人可转债券份额记减结果,由发行人与债券持有人向工商行政部门或相关部门办理股份登记。

第五,严格信息披露。

根据可转债的特殊性,《实施办法》制定了一系列严格的信息披露要求,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除符合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当对股东人数、前十大股东持股比例、转股价格及调整修正情况、可转换债券发行后累计转股情况等进行披露;同时还设置了临时披露报告,即当发行人需调整转股价格、修正转股价格、发生股份暂停或终止转让等重大变化、转换为股票的数额累计开始转股前公司股份总额的10%、可能导致债券持有人无法转股等情况时,必须予以披露;最后对转股公告、转股结果也规定了严格的披露义务,转股公告应当在转股申报前10个交易日披露、申报期结束3个交易日前至少进行3次提示性披露,转股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可转债的基本情况、转股申报起止时间、转股程序、转股价格的调整和修正等;转股结果应当在每次新增股份登记完成后2个交易日内进行披露,其内容应当包括可转换债券的数量、股东人数、总股本、前10大股东及持股10%以上股东变化情况等,发行人为新三板公司的,还应当在股转系统规定的披露平台对转股结果、转股情况、主办券商合法合规意见、法律意见书、股票挂牌转让等情况进行披露。

这一系列的披露要求规范了发行人的行为,有力的保护了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实施办法》的发布有利于激发金融市场的活力,发挥资本市场对实体经济的支持作用,拓宽企业的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一定程度上缓解中小企业、民营企业融资困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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