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邀!”——你在知乎上的回答受著作权法保护吗?

发布时间:2019-08-07

文 | 朱丹宁 律师 汇业律师事务所

一、案情简介

近日,根据相关媒体报道,网民辛先生在知乎网站标题为“有哪一瞬间让你觉得被撩到或者成功撩到别人”的网帖下发表了以自己的真实经历为内容创作的文字回答, 但是后来他发现北京新片场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在新浪微博账号“小情书LOVOTE”上传的《第一天的开始,一辈子的坚持》短视频在人物设置、台词、故事情节等方面都和自己发表的作品一致,这个视频的播放量已经超过了1400万次并同时被上传至包括腾讯网以及优酷网在内的其他网站。该视频实际由新片场公司委托王先生摄制。辛先生认为新片场公司和王先生侵犯了其对知乎回答所享有的摄制权以及上述两方与新浪微博的运营方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共同侵犯了其对知乎回答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将上述三方共同告上了法院。

二、法院判决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1)辛先生主张权利的内容为发表于知乎网站的一段文字回答,虽然篇幅较短,但通过一系列人物设置及情节串联完整地描述了男女主角之间的爱情故事,其既不属于思想范畴也不属于有限表达,在文字内容的创作上体现了独创性,属于独创性表达,且可以通过有形形式复制,故应被认定为我国著作权法上所列举的文字作品。

(2)被诉视频与权利作品虽在作品形式上有所不同,但两者均包含了“男生坚持每天削一个苹果送给女生”等情节,且两者的主要内容都由相似的人物设置与故事情节通过组合编排构成。各个情节均包含了人物、场景、发展经过及结果等细节,足够具体。据此,法院认定被诉视频与辛先生的知乎回答构成实质性相似。

(3)辛先生发布的知乎回答早于视频创作的时间,据此王先生存在接触辛先生知乎回答的可能性。

三、律师点评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是指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主要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不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包括:(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二)时事新闻;(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根据以上定义可知,受到著作权保护的作品需符合两个条件:(1)具有独创性;(2)能够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

(一)独创性

从文字含义上看,“独创性”是指独立创作的,往往暗含了以往不存在的,被作者独自创作出来的含义。如何认定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没有予以明确规定。同时我国参加的国际知识产权条约,包括伯尔尼公约以及世界知识产组织版权条约(“WCT”)等也均未对独创性提供任何可参考的标准。其他国家或地区中,欧盟法要求独创性为作者自身的知识创造(”the author’s own intellectual creation”)。美国则在其众议院报告(House Report, No.94-1476)中明确指出,著作权法下的独创性(originality)并不要求作品具有新颖性(novelty),创造力(ingenuity)或者美学价值(esthetic merit)。在Feist Publications, Inc.v. Rural Telephone Service一案中,美国最高院认为,著作权下的独创性仅指作品是由作者独立创作出来的(与复制其他作品相对),并且作品仅需具有最低程度的创造力(minimal degree of creativity)。即使一个作品与其他作品存在高度相似,该作品仍可能具有独创性,只要该相似是偶然的,而非复制的结果。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对个案中的作品具有较大程度的自由裁量权,并且不同的作品类型,独创性的判断方式及要求均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异。例如对于摄影作品的独创性,特别是针对同一大自然风景或者动物的摄影,其独创性就体现在布局、光线等摄影技巧上。对于汇编作品,独创性则体现在对作品的选择、节选以及布局、排列上是否具有独创性。在马琦与乐山市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局、唐长寿著作权权属、侵害著作权纠纷案【(2015)民申字第1665号】一案中,法院认为表格形式仍属于一般性的表格分类方式,表格内容的表达方式相对固定,不具备作品所应具有的独创性,不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需要注意的是,在著作权侵权案件中比对原告作品与被诉侵权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时,进行比对的应当是具有独创性的部分,对于非独创性的部分,包括已经进入公有领域的部分,不存在进行比对的必要。

本案中,辛先生的知乎回答内容是根据其亲身经历所写的一个真实故事,内容不到三百个字,从形式上看属于文字作品。文字作品的独创性,往往包含两方面,一是文字作品的文字本身。这一点在广告语的著作权保护中较为明显。例如广告语“世界风采东方情”因被认为具有独创性而享受著作权的保护,不具有独创性的广告语,例如“物美价廉”“货真价实”等,不受著作权的保护。辛先生的知乎回答虽然简短,但是为辛先生独自创造,并未复制其他作品,因此文字表达本身具有独创性。

文字作品的独创性,另一方面还可以体现在其表达的故事情节中。因故事情节相似而被判侵犯著作权的典型案例是琼瑶诉于正《宫锁珠帘》侵权《梅花烙》一案。在该案中,法院认为剧本《梅花烙》中所涉人物对应不仅体现为人物身份设置的对应以及人物之间交互关系的对应,更与作品的特定情节、故事发展存在不可分割的联系,属于著作权人陈喆(即琼瑶)独创,应受著作权法保护。剧本《宫锁连城》相对于剧本《梅花烙》在整体上的情节排布及推演过程基本一致,仅在部分情节的排布上存在顺序差异。但此类顺序变化并不引起剧本《宫锁连城》涉案情节间内在逻辑及情节推演的根本变化,剧本《宫锁连城》在情节排布及推演上与《梅花烙》高度近似,并结合具体情节的相似性选择及设置,构成了剧本《宫锁连城》与剧本《梅花烙》整体上的相似性。

在本案中,辛先生的知乎回答描述了其学生时代与女朋友的互动情节,只要该故事情节在人物设置、情节发展等符合独创性的要求,就可以受著作权保护。在本案中,虽然北京新片场公司与王先生并没有直接复制辛先生的知乎回答,而是将知乎回答所描述的故事情节通过真人演绎的方式将辛先生的作品表达出来,视频与辛先生的作品在人物设置和故事情节的编排上都构成相似,侵犯了辛先生对其知乎回答所享有的著作权。

(二)能够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

《伯尔尼公约》第二条第二项规定:“本同盟各成员国得通过国内立法规定所有作品或任何特定种类的作品如果未以某种物质形式固定下来便不受保护。”结合上述《伯尔尼公约》的规定可以推导出,要求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能够以某种有形形式予以复制,指的是该作品必须在某段时间内能够持续的或者稳定的存在并可以被复制。有形形式多样,传统的有形形式包括书籍、磁带、唱片等,随着科技的发展陆续有新的有形形式出现,例如随着网络的发展,云储存也是一种符合要求的有形形式。

要求作品能够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往往与著作权侵权主张相关联。在主张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原告需要向法庭举证证明其对某一作品享有著作权,该作品需以某种形式提交给法庭,随后法庭会将该作品与被控侵权的作品进行比对。如果原告的作品没有以任何有形形式存在,其将很难向法庭进行举证。例如,在某一创作型歌手的演唱会上,该歌手临时创作并现场表演了一首曲目。因某种原因该演唱会没有录音录像并且禁止观众使用手机等随身设备进行录音录像。演唱会结束后该歌手也未对临时创作的歌曲进行录音,在此后也再未表演过该曲目。在现场的某一个观众在演唱会后自行创作了歌曲,凭记忆将歌手在演唱会上临时表演的曲谱完整地写进了自己的曲目中。在这个案例中,理论上观众所创作的曲目是不受著作权保护的,因为该曲目并非其独创。但在实践中歌手因无法向法庭举证提供其所享有著作权的临时创作而很难主张观众创作的曲目侵权。

因法律法规并未限定有形形式的种类或范围,辛先生发表在知乎回答通过知乎网络页面固定存在,并且该作品可以直接被复制,符合《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规定的“能够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在本案中,辛先生也只需向法院提交网页公证,以证明辛先生所主张的知乎回答作品确实存在并能被他人复制。

(三)思想与表达二分法

著作权只保护作品的表达,不保护作品的思想。上述观点已经成为著作权保护范围的统一原则。《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版权的保护仅延伸至表达方式,而不延伸至思想、程序、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本身。”虽然我国现阶段实施的《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但该原则已经在司法实践中予以了明确。然而如何区分作品的表达以及作品所反映的思想,则一直都存有争议且无统一判断标准。

例如在琼瑶诉于正侵权“梅花烙”一案中,被告方辩称《梅花烙》中的人物关系、桥段等都属于思想和事实层面,不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本案法院则认为,文学作品中思想与表达界限的划分较为复杂。文学作品的表达,不仅表现为文字性的表达,也包括文字所表述的故事内容,但人物设置及其相互的关系,以及由具体事件的发生、发展和先后顺序等构成的情节,只有具体到一定程度,即文学作品的情节选择、结构安排、情节推进设计反映出作者独特的选择、判断、取舍,才能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确定文学作品保护的表达是不断抽象过滤的过程。

与梅花烙案件相对的案例则是近年来人气较高的某些综艺类节目,例如湖南卫视制作的《我家那小子》系列节目,其创意参考了韩国的综艺节目《我家的熊孩子》,两个节目都是邀请当红单身男明星,录制这些男明星的单身生活供观众讨论,但是两个综艺节目除了该创意相同外,两者的表现形式、讨论话题、视频内容等均差异巨大。《我家那小子》仅参考了《我家的熊孩子》的创意思想,该创意思想不受著作权的保护。在著作权所保护的表达内容上两综艺节目不存在实质相似性,因此《我家那小子》并不侵犯《我家的熊孩子》的著作权。

在辛先生的知乎回答中,其受到保护的是知乎回答中所表达出来的具体故事情节,但是对于其中的某些想法,例如男生每天送女生一个苹果,并不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如果被控侵权的视频仅采纳了这一创意,即视频讲述了一个男生为了获得女生的好感而每天送女生一个苹果,并不会被认定为侵权。真正让法院认定视频构成侵权的,是视频内容中的整个情节走向与细节的处理与辛先生的知乎回答高度重合。

综上,不能简单的总结知乎回答是否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而是要看具体的回答内容。考虑到知乎回答本身就已经符合了“能够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条件,因此知乎回答是否能够受到著作权保护主要看回答内容是否具有符合独创性的要求,并且受到著作权保护的仅为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内容,著作权保护不延及知乎回答所体现的创意或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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