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播影院合法经营的必“点”之穴

发布时间:2019-07-29

文 | 钱静雯 汇业律师事务所 律师

2018年3月,随着《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管理规定》(下称“《管理规定》”)的生效,点播影院、院线结束野蛮生长,进入有轨发展时代。据新京报的统计,点播影院大概是2013年在国内兴起,到2019年初,全国点播影院约有14000家,银幕数量为12万块左右,年产值保守估计在150亿元左右(大量没有牌照的黑点播影院无法统计其收入),而去年国内院线总票房才刚过600亿元。本文从行政管理和版权合规两个层面梳理点播影院合法经营的要点。

一、业务许可、规范与管理信息系统

1.业务经营许可与规范要点

根据《管理规定》,点播影院、点播院线需要取得相关业务许可、遵守经营规范包括但不限于:

  • 点播影院须取得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有效期2年)。

  • 点播院线须取得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有效期2年)。

  • 点播影院放映和点播院线发行的影片,应当依法获得电影公映许可。

  • 点播院线负责向所辖点播影院提供影片,点播影院不得放映所加入的点播院线发行范围之外的影片。

  • 点播院线发行的影片,应当依法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其在点播影院放映的授权。

  • 点播院线依法将所辖点播影院的经营数据上传至全国点播影院经营管理信息系统,纳入电影销售收入统计。

2.管理信息系统

截止2019年5月,电影数字节目管理中心已按照《管理规定》的要求陆续上线运营了影片著作权授权信息公示查询系统和全国点播影院经营管理信息系统。

影片著作权授权信息公示查询系统,主要系统功能如下图所示,其中最为重要的是为点播院线提供影片著作权授权信息登记、变更、查询与统计。全国点播影院经营管理信息系统是全国点播影院经营数据的采集和统计平台,是线上行政审批的管理平台,也是点播影院市场监管平台。点播影院及点播院线目前相应的许可、授权、管理、收入等信息均应在上述两系统中相应登记和公示。

(图片来源:电影数字节目管理中心)

二、点播影院版权合规

上述“应当依法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其在点播影院放映的授权”的规定,并未使用著作权法的规范术语,因此未从著作权权项的角度给出这个问题的答案。目前业内较为有代表性的观点认为,点播电影作品涉及的著作权权项根据不同点播场景分别涉及放映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两项。

1.信息网络传播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针对的传播行为,是把作品以上传等方式置于一个向公众开放的网络当中,使公众可以去任选时间和地点进行点播或者下载,也即满足交互式传播的形式和实质要件。至于信息网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既包括计算机互联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也包括向公众开放的局域网络。因此,点播影院涉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场景既包括互联网、广播电视网,也包括向公众开放的局域网。目前,业界通行的观点认为如果点播影院设置局域网,将影片存放在服务器中,供消费者在终端设备上点播的行为,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制行为,应获得明确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授权许可。

2.放映权

放映权所规制的放映行为是指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放映权不需要将作品通过上传等方式置于网络中向公众传播,而是直接向公众进行放映的行为。至于放映作品的来源不是此权项的考量因素。此外,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规定:“被告未经许可将来源于信息网络的电影等作品,通过放映机等设备向现场观众进行公开再现的,构成侵害放映权的行为,但法律另有规定除外”,正是针对点播影院提供场地和设备,供消费者点播互联网中传播的电影所做出的具体规定。因此,应取得放映权授权的场景包括上述供消费者点播互联网中电影的情形以及其他涉及放映行为的情形:

  • 提供互联网电视、机顶盒、网络播放平台等工具,供公众点播;

  • 提供可用于直接播放的本地视频文件,或电影存储在播放机内供公众点播。

综上,对于一个点播影院而言,从根本上鉴别它是自建网络系统实施的交互式传播行为还是利用已有的信息网络供公众点播,可以分析出其究竟是受信息网络传播权还是放映权规制的结论。近年来,头部在线视频平台如暴风影音和爱奇艺等均在点播影院进行了相当的布局,利用自家平台的优势地位,占领点播影院的版权先机。相对而言,其他从业者无法拥有与头部平台相提并论的版权购买力,甚至无从获取版权方资源,这些从业者获取授权的途径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几种:

  • 寻求版权代理公司,部分国内或国外电影版权方拥有版权代理,点播院线经营者可与此类公司合作获取授权,但需甄别授权链条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注意防范版权诈骗和授权瑕疵;

  • 联系版权方,一个较为便捷的途径即通过参加电影节的活动/展览。

此外,今年4月,国电影制片人协会、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协会全体会员共同制定签署《关于影片进入点播影院、点播院线发行窗口期的公约》,要求会员遵守点播影院上映窗口期为影片在电影院线首轮上映档期的2倍约定。但《公约》并非法律法规规定,没有法律强制效力,属于行业自律规范,违反公约的行为将按照行业协会章程处理而无相应法律责任。如同逐步走上版权合法化的音乐产业和正在规范化的大多数文娱产业一样,点播影院的发展也离不开立法、司法、行业协会的共同努力以及法律服务者保驾护航。前路方兴未艾,追梦者大有可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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