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步走+四要件——订立有效遗嘱,避免家族内战
发布时间:2019-07-08
文 | 王旭律师团队 汇业律师事务所
热播电视剧《都挺好》的余温尚存,比肩“乡爱谢广坤”的“作爹苏大强”在结尾立遗嘱的环节却让不少人落泪。但罹患阿尔兹海默症的他所立的遗嘱是否有效?现实中,因遗产纠纷导致的兄弟反目,夫妻破裂,亲人绝交的故事可以拍摄五十集大型家庭伦理剧。要知道,中国自古讲究家庭和睦,那么如何避免因遗产导致的家族内战呢?
想要订立一份有效的遗嘱,首先需要了解哪些遗嘱会被认定无效,笔者检索了近年来上海法院认定遗嘱无效的判例,来告诉大家哪些遗嘱最容易导致无效。
一、 越权处分他人财产
在上海地区遗嘱无效的诉讼中,比例最高的无效案例是遗嘱处分了他人的财产。受我国传统文化的影响和长期存在的户主思维,认为男方为一家之主,夫妻所有的房屋大多数在做房产登记时以男方为产权人,男方因此潜意识认为房屋为个人所有,因此在订立遗嘱时,理所当然得凭个人意思处分夫妻共有的房屋,这将导致法律层面上处分的行为部分无效。
在此,也慎重得提醒各位户主,房子虽只写你的名,但法律会保护你的老伴。
案例一:处分夫妻共同财产,遗嘱部分无效
案件来源:(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36915号
系争房屋产权虽登记在陈爱民一人名下,但房屋产权取得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各占二份之一的产权份额,陈爱民无权处分胡某某的产权份额,该遗嘱部分无效。
二、 代书遗嘱不符合法定形式
裁判案例显示,遗嘱不符合法定形式导致无效是仅次于遗嘱处分他人财产导致无效的情形。而在这种遗嘱无效的情形中,代书遗嘱导致无效的是遗嘱不符合法定形式最主要的模式。
代书遗嘱是一种常见的遗嘱方式,可能是由于身体原因,也可能是由于文化程度原因,立遗嘱人无法自行完成的遗嘱的书写工作,由于有见证人的加入,由此在处理代书遗嘱时需要更加谨慎。代书遗嘱首先一定是基于被继承人充分的个人意愿,其次一定要满足形式要件见证人缺一不可,且不得为继承人。
案例一:被继承人意思表示不充分,代书遗嘱无效
案件来源:(2016)沪0110民初10598号
首先,陶芝珍未主动提出要求订立遗嘱,而是由原告邀请两位见证人,由代书人沙某某事先根据原告的陈述草拟了遗嘱,而非根据陶芝珍的当场陈述进行代书;其次,陶芝珍未明确表示对系争房屋的处理意见,只在见证人启发性的问话中表示“嗳”、“这个房子最好给儿子安排好了”,并未表示系争房屋由原告继承;第三,陶芝珍系高龄老人,当时卧床,两位见证人在代书遗嘱形成后,未当场将遗嘱全篇向陶芝珍宣读,遗嘱中涉及钱款和医疗费用在对话书面整理材料中也没有出现。综上,因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陶芝珍有主动表示将系争房屋由原告继承的意思表示,故本院不能认定该遗嘱的效力。
案例二:继承人作为见证人代书,遗嘱无效
案件来源:(2016)沪0109民初22744号
关于代书遗嘱,我国继承法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继承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本案中,原告林某1系继承人,王某某的遗嘱由其代书,不符合继承法规定,该代书遗嘱无效。
案例三:另有公证遗嘱,效力优先代书遗嘱
案例来源:(2016)沪0104民初13058号
本院认为应该按照胡某某1997年公证遗嘱来继承。理由如下:第一、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本案中胡某某于2005年所立代书遗嘱,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为有效遗嘱。但按照我国法律规定,代书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案例四:见证人未到庭证实
案例来源:(2017)沪0101民初2606号
本案中,原告提供的代书遗嘱,见证人未到庭证实代书遗嘱的订立过程,无法判断该代书遗嘱的真实性及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故原告提供的代书遗嘱无效。遗嘱无效所涉及被继承人沈某2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被告系被继承人的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可以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案例五:见证书日期、遗嘱日期不同日,遗嘱无效
案例来源:(2017)沪0106民初24900号
翟某生前先后立下两份遗嘱,关于2011年10月9日的代书遗嘱,遗嘱上只有代书人签名,无其他见证人签名,虽遗嘱后面附有两个见证人见证的见证书,但见证书上的日期和遗嘱日期并非同一日,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故本院认定该份遗嘱无效。
案例六:遗嘱人未签名、见证人未全程参与遗嘱过程,遗嘱无效
案例来源:(2018)沪0110民初13747号
本案中代书人听取两被继承人中一人的意愿后,未当场制作遗嘱,而是由代书人根据自己的记忆和已有资料整理文字版本,无法证明遗嘱内容系两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次,代书遗嘱应当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本案中遗嘱上仅有两被继承人的手印及名章,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立遗嘱人确实无法亲笔签名,且见证人未能明确张某某是否在遗嘱上盖章按手印,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最后,代书遗嘱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人应见证立遗嘱全过程。根据两位证人的陈述,遗嘱系戚某某提前制作完成,刘某某仅见证了向两被继承人宣读的过程,未就遗嘱形成全过程进行见证。综上,故本院对该份代书遗嘱效力不予认定,被继承人梅某5、张某某的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
三、 自书遗嘱非自书
自书遗嘱是常用的遗嘱形式,自书遗嘱必须要由遗嘱人亲笔书写而成,最好以笔书写而成,自书遗嘱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操作,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立遗嘱人及遗嘱继承人的利益,也能最大限度地减少因遗嘱而产生纠纷。
案例一:不能印证的打印遗嘱有争议
案件来源:(2013)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83号
法院认为:本案中,上诉人傅A认为傅B所立遗嘱是自书遗嘱,但傅B所立该份遗嘱系打印而成,傅B本人不会打印,由于该遗嘱既非傅B以笔书写而成,也非傅B以电脑作为书写工具作成,因此,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自书遗嘱系亲笔书写的形式要件,遗嘱无效。
四、 立遗嘱人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立遗嘱人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也会直接导致遗嘱无效。根据《继承法》第22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最高法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1条“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因此,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订立的遗嘱可能会导致无效。
案例一: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遗嘱无效
案件来源:(2017)沪0109民初10571号
本院认为,公民合法的继承权受法律保护。被继承人系XXX残疾二级,不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原告仅提供被继承人订立的遗赠扶养协议、遗嘱以及被继承人誊写、宣读遗嘱的视频资料,不能证明被继承人能够清醒辨认自己的行为,亦不能证明被继承人具有订立遗赠扶养协议、遗嘱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故应认定被继承人与原告订立的遗赠扶养协议以及被继承人书写的遗嘱无效。
案例二:没有证据表明遗嘱人行为能力恢复,遗嘱无效
案件来源:(2015)宝民一(民)初字第7210号
本案中,落款日期为2015年5月11日、立遗嘱人为龚国平的《遗嘱》经鉴定部门鉴定为龚国平本人所书写,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采信。然因龚国平于2006年5月因精神类疾病而被认定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于2009年9月办理了残疾人证,登记为精神XXX伤残。本院认为,在无确切证据证明龚国平的精神类疾病已痊愈的情况下,不能认定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故其所书写的遗嘱应认定为无效。
五、 遗嘱无效的其他情形
1. 内容含糊不清或自相矛盾,或者遗嘱所附的条件根本不可能实现的。
2. 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3. 根据《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如果遗嘱没有给胎儿保留继承份额,遗嘱也会部分无效。最高法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5条“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当从继承人继承遗产中扣回”。
4. 《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根据《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54辑),判断遗嘱人所立遗嘱是否违反《继承法》第19条的规定,应当对遗嘱的实质内容进行分析。只要遗嘱人在处分遗产时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今后的生活作出了特别安排,即使形式上没有指定其继承遗产,亦不应当认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另外案例来看,有养老金的,不满足没有劳动能力也没有生活来源的条件。
无效遗嘱会如何处理?
如果遗嘱部分无效,无效的部分按照法定继承来处理,有效部分根据遗嘱处理。如果全部无效,那么应该按照法定继承处理。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也就是说,应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遗嘱为准。
汇业支招
订立有效的遗嘱应当:四要件+四步走
有效遗嘱四要件
1. 遗嘱人本身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且有订立遗嘱的真实意思表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需要具备年龄+能辨认自己行为,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2. 遗嘱人有权处分相关财产: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遗嘱有效。
3. 遗嘱的内容和形式必须合法: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公证遗嘱、口头遗嘱等有其严格的形式要求,同时内容不得违背法律及社会公序良俗。
4. 有胎儿预留份及特留份等:给胎儿保留继承份额,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四步订立有效遗嘱
1. 列明财产清单:列明财产详单,包括但不限于房产、存款、有价证券、贵金属、现金、字画、邮票、个人物品等属于遗嘱人的财产或可能由其继承的财产。
2. 列清分配方案:可以按照遗嘱人的心意分配遗产,但在存在需要特留份和预留份的时候,需要留出一部分财产,另外需要遵守公序良俗。
3. 指明附加义务:为继承人设定抚养老人的义务等,设定遗嘱适用前提,不履行义务剥夺其继承资格。
4. 备有特殊安排:继承的替补顺位及遗赠,指定替补继承人,防止指定继承不能实现。
在现实社会中,有遗嘱意识的人占比较少,这为日后的财产纷争带来了巨大的隐患,因此汇业提倡主动订立遗嘱,既是对个人财产的合理安排也是满足家人的合理期待。尤其是老人,在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之时,未雨绸缪,可防事后纷争。对遗嘱的订立缺乏自信的当事人,也可咨询遗嘱及继承专业服务机构,由专业人事为当事人提供个性化、专业的有效遗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