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合规性之信息披露及违规案例评析

发布时间:2019-07-01

文 | 张奇 汇业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19年1月4日发布的《2018年证监会行政处罚情况综述》,2018年全年证监会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310件,同比增长38.39%,罚没款金额106.41亿元,同比增长42.28%,市场禁入50人,同比增长13.64%。其中信息披露违法类案件处罚56起,主要情形包括:(1)历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隐瞒重大行政处罚或刑事立案事项;(3)报送包含虚假财务数据的申请文件骗取证券发行核准,并未按规定披露年报审计机构变更事项和年度报告;(4)未按照相关规定披露重大事项等。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是资本市场健康运行的重要基石,也是充分保障投资者知情权的法定要求。本文中,笔者将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概述、近期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案例评析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风险防范及应对措施等几方面对上市公司如何规范地进行信息披露进行归纳及分析,为读者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借鉴。

一、信息披露制度概述

(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体系

当前,我国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监管规范体系主要包括三个层次:法律与行政法规、部委规章以及沪深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自律规则。

1.法律与行政法规

法律主要包括《公司法》《证券法》和《刑法》。《证券法》是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的基本法律文件,《公司法》和《刑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法律体系中不可缺少的一环。行政法规主要包括《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等。

2.部委规章

主要指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一系列监管规章,主要分为三类:

(1)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的管理办法、暂行规定或实施细则。主要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版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和《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规定的实施细则》等。

(2)规范上市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主要包括:《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公司股份变动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0号—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申请文件》《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1号—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5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1号—科创板公司招股说明书》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2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等。

(3)规范上市信息披露文件编报的规则。主要包括《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规范问答》《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4号—科创板新试点红筹企业财务报告信息特别规定》等。

3.自律性规则

(1)沪深证券交易所制定的业务规则。主要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等。

(2)沪深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指引。主要包括:①《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②针对重要临时报告制定的格式准则,主要包括:收购和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分配及转增股本实施公告、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对外投资公告、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告、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公告、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澄清公告、涉及诉讼或仲裁公告、股改限售流通股上市公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董事会决议暨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暨股本变动公告等。

(二)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为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真实: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准确: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完整: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及时: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下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是指起算日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公平: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

(三)信息披露的基本类型

1.强制披露

强制性信息披露是指由相关法律法规和章程所明确规定的上市公司必须披露信息的一种基本信息披露制度。上市公司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和沪深交易所的其他相关规定必须披露的信息。强制性信息披露的内容一般包括公司概况及主营业务信息、基本财务信息、重大关联交易信息、审计意见、股东及董事人员信息等基本信息内容。

*图表来源:深交所《董秘信息披露实用手册》

(1)发行信息的强制披露

发行信息的强制披露内容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及配股说明书的披露。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行人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发行人应当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中国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同时,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发行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披露要求与招股说明书一致。

(2)持续性信息的强制披露

持续性信息的强制披露主要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

1)定期报告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具体规定了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披露的时间要求,即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2)临时报告

当上市公司发生可能对其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时,上市公司应当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及时予以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临时报告的形式比较广泛,常见的有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等。其他重大事项也会由一些中介机构同时发布信息,如回访报告、评估报告和审计报告、律师见证报告等。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临时报告,临时报告涉及的相关备查文件应当同时在交易所指定网站上披露。

2. 自愿披露

自愿性信息披露指除强制性披露的信息之外,上市公司基于公司形象、投资者关系、回避诉讼风险等动机主动披露的信息,如管理者对公司长期战略及竞争优势的评价、环境保护和社会责任、公司实际运作数据、前瞻性预测信息、公司治理效果等。自愿披露通常无“及时性”要求,但需注意的是,公司的自愿性信息披露也应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公平性原则,不应出现误导投资者的情形。

3. 暂缓披露

暂缓披露是信息披露的一种特定情形。根据沪深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上市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上市公司可以向交易所提出暂缓披露申请,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1)拟披露的信息未泄漏;

(2)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3)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交易所同意,上市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月。暂缓披露申请未获交易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4. 豁免披露

上市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况,按沪深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会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上市公司可以向交易所申请豁免按本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申请豁免披露的,信息披露人应及时提出书面申请,陈述申请豁免理由并提供相关文件。

上市公司向交易所提出豁免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前,必须确保该事项符合豁免披露的条件,不得以有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或者需要保密等为由不履行公告义务。

(四)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07年4月4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上证上字[2007]59号)(下称“《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规定在上交所上市的公司应当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建立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保证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内容的完整性与实施的有效性,以此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公平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上市公司应当将经董事会审议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时报送交易所备案并在交易所指定网站披露。

根据《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的规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责任主体及其职责如下:

(五)具体事项的披露要求

1. 重大事项

根据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对于需要立即披露的“重大事件”,证监会、沪深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如下:

证监会及上交所规定的“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履行的时间节点为:

深交所中小板、创业板相关规定与主板近似,此处不再赘述。

此外,沪深证券交易所针对上市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中应当及时披露的交易行为的类型和标准作出了具体的规定。沪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应披露的“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需注意的是,上市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进行披露,经董事会审议的担保事项是否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需根据上市公司担保的具体情况适用相关规定来确定。同时,对于已经披露的担保事项,如发生:1)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或2)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时,上市公司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 关联交易

3. 业绩预告

上表中未作特别注释的“基数过小”是指:(一)上一年年度报告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等于0.05元;(二)上一期中期报告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等于0.03元;(三)上一期年初至第三季度报告期末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等于0.04元。

4.业绩快报

(六)信息披露违规的法律责任

深交所中小板、创业板的相关规定与主板近似,此处不再赘述。

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案例评析

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风险防范及应对措施

1.优化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疏通信息收集汇总及披露渠道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是一项包含内部信息汇集、整理、审核、审批并对外进行披露的系统性工作。上市公司各部门(包括但不限于财务部、采购部、市场部、制造部、人力资源部等)应指定一名人员作为部门重大信息内部收集联络人,及时收集相关材料,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报分管领导审查,再报送至董事会秘书处,提请履行相关审议及披露程序。董事会秘书发现重大信息事项时,有权直接向该事项的责任人或联络人询问情况。

2.完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制定相应的绩效考核机制

上市公司应根据相关规定制定并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明确信息披露主要责任人。上市公司还可建立信息披露绩效评价与考核机制,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纳入绩效考核中,压实信息披露责任人的责任。同时,由监事会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改正,并可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在上市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监管机构处罚时,公司董事会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

3.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妥善处理和媒体的关系

上市公司应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上市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的建设,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也可利用网络等现代通讯工具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交流活动,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上市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通过现场或网络投资者交流会、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设立热线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除了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上市公司还应妥善处理与媒体之间的关系。企业上市需要健康、良好的媒体舆论环境,如何积极正确地处理与公共媒体之间的关系也是上市企业需要考虑和把握的事项。上市公司需全方位了解媒体资源信息,提高危机公关的应对能力,并通过正常渠道引导媒体舆论方向。

4.聘请专业人员进行事前风险防范及事后应对处理

考虑到信息披露问题的专业性和复杂性,上市公司应聘请在相关领域经验丰富的专业机构或者律师提供日常的法律咨询服务,及时听取专业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做好信息披露的风险防范工作。在发生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被监管机构查处时应积极应对,在专业人员的协助下查明相关事实,合法、合理地运用举证、申辩及听证等权利。如查明确属违法违规行为的,建议上市公司积极整改,争取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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