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贸易战,能否作为公司裁员的依据?

发布时间:2019-05-16

文 | 洪桂彬 汇业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据新闻报道,5月5日,美国总统唐纳德·特朗普发布推特,推特内容显示:5月10日起,美国将对价值2000亿美元的中国商品的关税税率进行调整,从原来的的10%增加至25%。中美贸易战势必影响出口企业的经营情况,如果导致公司订单锐减或者经营亏损,与对美贸易有关的中国企业能否以此为由直接执行员工劳动合同解除呢?

中美贸易战能否视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显而易见,中美贸易战并非公司在订立劳动合同时能够预见,如果关税大幅上升如果导致公司关闭相应的业务、撤销相关的部门和岗位,员工的工作内容不复存在,此时可以理解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并且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但在此前提下,公司仍然需要与员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而非直接采取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措施,包括与员工协商变更工作内容等。因此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推进人员裁减,虽然无需履行劳动部门报告等程序,但需要提供变更合同方案,但多数企业已无岗位提供,此时变更程序就会成为一个限制性因素。

中美贸易战能否视为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假使中美贸易战导致公司破产重整或者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且裁减人数较多,可以直接以上述第(一)、(二)项实施经济性裁员程序,但考虑到贸易战不会立即导致公司直接亏损,有些可能需要1-2年的渐变才会达到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程度(司法实践一般要求公司能够提供财务审计报告以佐证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事实),据此立即以经营困难裁员仍然面临较大的挑战。

那么是否可引用第(四)项“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条款呢?笔者认为外部经济形势的巨变应当归属于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比如2008年金融危机就属于此种情况。如果本次中美贸易战导致公司业务急剧萎缩,产生大量人员冗余的情况,可以考虑以该项实施经济性裁员,该减员方式虽然略去了协商变更合同程序,但需要提前30日书面通知工会或全体职工,并且需向劳动部门报告。

总结

如果中美贸易战将直接导致员工工作内容消失,在有其他变更方案的前提下,公司可以考虑以《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推进协商解除或单方解除。如果并非工作内容消失,而只是业务萎缩导致人员冗余,则建议以《劳动合同法》第41条推进协商解除或单方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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