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包物流平台与注册骑手之间法律关系性质的探究与思考
发布时间:2019-05-08
文 | 王璐 律师 武建权 律师 汇业律师事务所
一、背景
当今互联网的普及与发展催生了很多新的商业模式。2006年6月,美国著名的新经济杂志《WIRED》(《连线》)创造了“众包(crowdsourcing)”一词,指一种全新的互联网商业模式:即企业利用互联网将工作分配出去、发现创意或解决技术问题。近年来,我国已涌现很多采用众包平台作为其核心商业模式的知名互联网企业:如美团、达达、饿了么等。很多电动车骑手们就是从上述众包物流平台接单,为客户送去外卖和快递。我们轻易就能在手机应用市场里搜索到“美团众包”、“达达骑手”、“蜂鸟众包”等招揽骑手完成短途即时配送任务的众包物流平台app。众包物流平台与注册骑手们所构筑的即时配送体系已成为中国很多城市生活服务的重要基础设施。
上述众包物流平台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问题。比如,注册骑手们为赶超时间穿梭大街小巷时,无法避免地会发生交通事故。无论是注册骑手还是第三人受到人身和(或)财产损害,都需要相应的主体来承担法律责任。而在分配法律责任时,首先必须界定众包物流平台与注册骑手之间是否构成用工或其他法律关系。然而,现行法律、法规对上述两者之间法律关系性质的界定仍比较模糊,实务中亦存在较大的争议。为厘清这一法律问题,笔者谨结合自己代理此类案件的经验和梳理近5年来全国法院审理的相关案件情况试作分析。
二、中国的用工法律关系简析
在中国现行法律体系下,用工法律关系一般包括劳动、劳务和雇佣关系。由于现行法律、法规对这三种法律关系的区分并不清晰,笔者将这三种关系的比较梳理如下:
三、司法实践中关于众包物流平台与注册骑手之间法律关系的认定
我国目前司法实践中,不同劳动仲裁机构和法院对上述两者之间法律关系的认定也不统一。为了解实际情况,笔者以达达骑士、美团众包和蜂鸟众包三家具有代表性的众包物流平台与其注册骑手之间近五年发生的100多个民事争议案件作为检索对象,筛选出法院对这些众包物流平台与注册骑手之间法律关系已作出认定的几十例案例予以归纳和对比。
(一)认定达达骑士平台与其注册骑手之间法律关系的判例:
(注:达达骑士app是由达疆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下称“达疆上海”)开发运营、招募兼职配送的平台。)
(二)认定美团众包平台与其注册骑手之间法律关系的判例:
(注:美团众包app是由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三快”)开发,由北京三快的关联公司上海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三快”)对外开展经营的、为兼职骑手以及商家提供劳务需求的信息平台。当骑手申请注册时,该app平台注册界面将自动弹出两份协议《众包平台服务协议》(签约双方一般是上海三快与某劳务公司)和《劳务协议》(签约双方是注册骑手与某劳务公司)。
(三)认定蜂鸟众包平台与其注册骑手法律关系的判例:
(注:蜂鸟众包app是由“饿了么”网站的开发运营者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上海扎拉斯”)开发经营、招募兼职配送骑手的应用。)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鉴于目前劳动仲裁裁决书以及以调解结案的法院判例都不对外公开,我们不排除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些地区的劳动仲裁机构或法院裁决认定众包物流平台与注册骑手之间构成劳动关系。但根据上述列举的公开判例来看,至少全国各地的法院都比较倾向于认为两者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或根据不同的经营模式,也仅判定上述两者之间仅构成劳务关系或雇佣关系。
四、对司法实践中法院裁判的要点及众包物流平台商业模式差异之探究
(一)司法实践中法院裁判的要点如下:
(二)显著差异的众包物流平台商业模式
五、展望与建议
众包物流平台作为一种新兴的商业模式,在调动社会闲散劳动力资源、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和满足现代人生活消费需求方面具有天然优势,是互联网新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目前各地劳动仲裁机构或法院依然会谨慎地依据14年前的“劳社部发[2005]12号”通知来判断众包物流平台与注册骑手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很显然,2005年颁布的上述部门规章根本无法准确预见、规范互联网新经济模式下劳动力流转的新情形。因此,众包物流平台与注册骑手之间的法律关系在很大程度上就处于了法律空白地带。
如果像少数劳动仲裁机构和法院那样在司法实践中将上述两者之间的关系认定为劳动关系,这无疑将给众包物流平台经营者套上沉重的法律责任,甚至等于实质上否定了这种新兴的商业模式;但反过来,如果认定两者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甚至仅认定为居间关系,也会带来不少现实的问题。因为注册骑手一般都是低收入群体,其个人很难承担履行即时配送过程中可能造成的自身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法律风险。
因此,如何在保护众包物流平台新商业模式的同时,兼顾注册骑手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将是至关重要和亟待解决的重点。为此,我们建议如下:
1. 尽快出台能够清晰界定众包物流平台与注册骑手之间法律关系的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
目前部分省份已自行就此出台了审理此类案件的明确指导意见,如2018年7月18日实施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若干意见》就明确规定:“网络平台经营者与相关从业人员之间的用工关系性质,原则上按约定处理。如双方属于自负盈亏的承包关系或已订立经营合同、投资合同等,建立了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分配机制的,不应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实际履行与约定不一致或双方未约定的,以实际履行情况认定。”
2. 实务裁判中需要仔细区分不同情况,作出能够平衡法律价值和社会效益的裁决。
在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等依据出台之前,审理此类案件时应仔细区分:(i)不同众包物流平台商业模式的特征;(ii)注册骑士不同的工作模式等。比如上文提到的三个平台的商业模式的显著差别;再比如已经与其他单位签署劳动合同且只利用下班后的业余时间来从事即时配送的注册骑手,与一个在众包物流平台专职从事配送业务且以该等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注册骑手,也不宜同等对待。
3. 推行商业保险的购买,有效分担风险。
目前达达骑士和蜂鸟众包等为注册骑手购买商业保险的方法值得大力推行。建议经过一定时间试行积累,成为规范众包物流平台的强制要求。因为商业意外险的赔付到位将使注册骑手和第三人权益得到相当程度的保障。这不仅能打造平台经营者良好的企业形象,更能着实化解新商业模式出现所带来的负面社会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