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解读

发布时间:2019-05-06

文 | 凌霄 合伙人 何博 汇业律师事务所

近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了《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管理规定》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将未成年人节目管理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同时引导、规范节目创作、制作和传播,以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管理规定》对未成年人节目内容、未成年人隐私保护、节目播出时间、节目传播规范等作出了明确规定。以下是对《管理办法》相关重点内容的解读:

一、明确未成年人节目的界定范围

关于未成年人节目应当如何界定,《管理规定》明确规定,未成年人节目的范围既涵盖以未成年人作为主要参与者或者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接收对象的传统广播电视节目,也涵盖网络视听节目。 同时,具备上述元素的短视频作为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视音频的节目(即互联网视听节目)也属于未成年人节目范畴。

除此之外,《管理规定》也进一步扩大了其管理规范的覆盖范围,《管理规定》第四十条规定:非未成年人节目中含有未成年人形象、信息等内容,有关内容规范和法律责任需要参照《管理规定》执行。 因此,未构成《管理规定》所称未成年人节目或以成年人为主要观看对象的综艺、电视剧、纪录片等视听节目如含有未成年人形象、信息的,同样需要参照《管理规定》执行。

二、《管理规定》中对于未成年人节目的重点规范内容

1. 禁止未成年人节目过度商业化、成人化、娱乐化

随着近几年《爸爸去哪儿》、《爸爸回来了》等明星亲子类节目的热播,其背后所引发的关于未成年人节目过度商业化、成人化、娱乐化等现象也一直成为大众持续关注的热门话题,未成年人娱乐文化产业也发生了泛滥性发展,甚至存在有部分未成年人节目制作方为迎合大众低级趣味而不惜屡屡突破行业底线的现象。早在2015年广电总局就发布有《关于加强真人秀节目管理的通知》对于未成年人真人秀节目提出要求,真人秀节目的本质应是反映时代精神和生活本质的真实平台,而不应变成低俗娱乐秀场。真人秀节目应注意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尽量减少未成年人参与,对少数有未成年人参与的节目要坚决杜绝商业化、成人化和过度娱乐化的不良倾向以及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现象。同时广电总局近几年来所颁布规章文件中均多次提及对未成年人节目相关问题及现象的管理与控制要求。

《管理规定》中同样对上述问题着重规范,其中《管理规定》第十四条明确:邀请未成年人参与节目制作,其服饰、表演应当符合未成年人年龄特征和时代特点,不得诱导未成年人谈论名利、情爱等话题。未成年人节目不得宣扬童星效应或者包装、炒作明星子女。《管理规定》第十五条明确:未成年人节目应当严格控制设置竞赛排名,不得设置过高物质奖励,不得诱导未成年人现场拉票或者询问未成年人失败退出的感受。此外,《管理规定》延续了《广告法》的要求也禁止性的规定不得使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

2. 重点保护未成年人隐私

现实中,个人隐私的曝光、参与不适宜的节目环节,都会影响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已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此次《管理规定》针对未成年人个人隐私保护也作出相应规定,《管理规定》第十三条:未成年人节目制作过程中,不得泄露或者质问、引诱未成年人泄露个人及其近亲属的隐私信息,不得要求未成年人表达超过其判断能力的观点。对确需报道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不得披露犯罪案件中未成年人当事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等个人信息,以及可能推断出未成年人当事人身份的资料。

同时,《管理规定》明确要求对于不可避免含有上述内容的画面和声音,应当采取技术处理,达到不可识别的标准。

3. 禁止未成年人节目影响未成年人正常价值观的培养发展

《管理规定》明确列举了16条未成年人节目中不得包含的内容,包括不得渲染暴力、血腥、恐怖,教唆犯罪或者传授犯罪方法;不得涉及除健康、科学的性教育之外的涉性话题、画面;不得肯定、赞许未成年人早恋;不得诋毁、歪曲或者以不当方式表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不得歪曲民族历史或者民族历史人物,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宣扬邪教、迷信或者消极颓废的思想观念禁止渲染帮会、黑社会组织的各类仪式;不得过分强调或者过度表现财富、家庭背景、社会地位;不得表现违反社会公共道德、扰乱社会秩序等不良举止行为等。

三、明确对未成年人节目播放的具体要求

《管理规定》将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作为重点,通过对未成年人节目的播放制度提出一系列规范措施来进一步落实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1. 未成年人节目专区制度

《管理规定》构建了未成年人节目专区制度,更加全面地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同时《管理规定》提出了网络视听平台应当设立未成年人专区的要求,其明确: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应当以显著方式对所传播的未成年人节目建立专区,专门播放适宜未成年人收听收看的节目。未成年人专门频率频道、网络专区不得播出未成年人不宜收听收看的节目。

2. 广告传播规范制度

《管理规定》承继《广告法》的实施基础,围绕未成年人受众提出了未成年人节目广告规范制度:未成年人专门频道、频率、专区、链接、页面不得播出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整形、网络游戏广告,以及其他不适宜未成年人观看的广告,其他未成年人节目前后也不得播出上述广告。并且,未成年人广播电视节目在学校寒暑假期间,每小时播放广告不得超过10分钟,其他时间每小时不得超过12分钟。

3. 适播制度及休息提示制度

《管理规定》要求:未成年人专门频率频道全天播出未成年人节目的比例应当符合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的要求,在每日17:00-22:00之间应当播出国产动画片或者其他未成年人节目,不得随意播出影视剧以及引进节目;未成年人专门频率频道、网络专区每日播出或者可供点播的国产动画片和引进动画片的比例也应当符合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的规定。

此外,《管理规定》还明确了休息提示制度,要求未成年人节目播出过程中,应当至少每隔30分钟在显著位置发送易于辨认的休息提示信息。

四、创新完善未成年人节目的监管规范措施

《管理规定》中针对如何有效落实对未成年人节目进行监管的问题,分别对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及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作出明确要求:

1. 广播电视主管部门

《管理规定》通过规定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建立健全未成年人节目监听监看制度;建立未成年人节目违法行为警示记录系统;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违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以及设立未成年人节目违法行为举报制度等监督措施的要求。通过赋予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更多的职能监管方式,进一步全面强化了对于未成年人节目监管力度。

2.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及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

《管理规定》针对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及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同时也提出了新的规范要求,并在承续《未成年人保护法》、《广告法》以及此前相关节目规定的基础上创设了通知删除制度、未成年人保护专员制度、公众监督举报制度、未成年人节目评估委员会制度、社会评价制度及年度报告制度等,以此形成对未成年人节目的立体化、多层次、全方位监管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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