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融资租赁反欺诈与贷后处置风险防控
发布时间:2019-04-30
文 | 毕英鸷 合伙人 文嘉 律师 汇业律师事务所
融资租赁进入汽车消费金融领域以来,各系融资租赁公司都在汽车金融领域布局、抢占市场,改变了原有的汽车金融消费格局,在已经做大的汽车金融蛋糕上分到了一杯“羹”。在汽车融资租赁高速发展的这几年,融资租赁公司一直着眼于分得更多得市场,却间接忽视了到手的“蛋糕”如何顺利地“吃掉”问题,这个问题就是汽车融资租赁的风险防控问题。从交易模式、合同文本得瑕疵导致“名为融资租赁实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认定,到贷后处置得不规范被冠以“黑恶公司”帽子或诉讼缠身,再到内部业务风控标准执行不到位导致被批量欺诈等风险已经让不少公司在从事汽车融资租赁业务过程中被“噎”了一下。所以笔者结合汽车融资租赁法律实务,浅谈一下风控问题中的反欺诈与贷后处置问题。
一、反欺诈
汽车融资租赁业务中,作为出租方常常会面临的欺诈风险主要来源于合作方以及承租人。究其该类风险根源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1)汽车融资租赁的业务开展依赖于与全国各地经销商、汽车经纪方合作布点,各区域鲜有己方人员坐镇,从客户的融资申请到合同的签订往往都是合作方负责,最后再返回相应材料,这为合作方提供欺诈的便利,如虚构客户骗取融资、假借出租方之名给予不实承诺或收取其他费用、取得融资款后未交付车辆“跑路”等;(2)汽车融资租赁作为汽车消费金融领域的一员,在开展业务的时候往往以审批方便、资信要求对比银行等其他金融机构较低的特点吸引着一批特定的目标群体,该特点在拓展业务有明显优势,但也意味着要承担该类客户群体信用、履约能力等风险,如虚构经济能力、假意融资车辆后拆除GPS将租赁物擅自处置以获利、伙同合作方工作人员骗取融资款;(3)由于大部分汽车融资租赁公司依赖于通过与当地经销商、经纪方合作布点的方式开展业务,合作方从每一笔融资租赁业务中能够获得相应的佣金,合作方为获取更多佣金,会出现帮助资信、履约能力不足的客户虚构相应信息的以通过租赁公司的审批的情况。
针对以上的一些欺诈风险,从合作方欺诈风险防控的角度来看,目前汽车消费金融领域竞争激烈,都在争相布点,简单地提高合作方门槛,如对合作方的规模、经营时限等作要求(一般来讲合作方规模大、经营期限长抗风险能力、履约能力越强,信用也越好),对业务的扩张肯定是有阻碍的,所以要防控合作方的欺诈风险需要在合作过程中提高合作方的违约或欺诈成本,如约定合作方支付保证金、约定合作方对客户的逾期承担连带责任抑或是约定合作经销商的租赁物回购义务等方式;另一方面,从客户欺诈风险防控的角度,笔者认为融资租赁在汽车消费金融领域以牺牲客户质量的代价下完成快速扩张的情况下,要想可持续性的发展,还是需要对客户进行系统性的甄别,做好融资前的审查。一是完善公司内部风控流程及标准,并严格执行,严格要求合作方在合作过程中遵循相应合作要求。其次,外部的征信系统一定有,对于客户的筛选,最基础的就是征信情况,对于征信不符合公司的要求的客户要放弃掉。最后,作为融资租赁,我们可能无法在贷前审查时像银行等金融机构要求客户提供资产证明,因为这样就丧失了我们的优势之一,难以吸引客户,但是为确保客户的履约能力,要求客户提供符合融资额的稳定的收入证明是可行的。鉴于我们本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对于实现债权具有一定的担保作用,所以以上措施最大的意义还是在于尽可能筛选掉易恶意违约或恶意串通欺诈的客户。
二、贷后处置风险防控
对于汽车融资租赁业务,客户的逾期违约情形是不可避免的,但是迅速有效、合规的贷后处置方案能够帮助出租人尽可能弥补相应损失;得益于融资租赁救济方式的可选择性,在承租人逾期后,出租人可以既可以选择行使加速到期权,要求履行全部剩余租金及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收回租赁物,并要求赔偿相应租金损失。诉讼的方式已是老生常谈,不再赘述,这里主要讲一下贷后处置中催收以及收回租赁物的相关问题。
1、催收风险控制:承租人逾期后,催收是最基础的处置方式,一般包括出租人内部催收以及委托第三方催收的方式清收债权,出租人内部催收的程序及方式一般是可控的,这里不再赘述,着重于第三方催收。在委托第三方公司催收的方式下,存在不可控的风险,如第三方催收人员采用的不正当方式催收,如恐吓、威胁等方式,损害出租人形象的;另一方面第三方催收人员常以出租人内部员工名义对外催收,特殊时期,如目前的“扫黑除恶”时期,上述第三方的行为可能致使出租人被牵连,被打上“黑恶公司”的标签;故委托第三方催收应形成完善的委托合同,规避我方责任,同时让第三方催收以受托人的身份对外催收,不得随意以出租人内部员工名义催收,以便划清责任,同时也能避免第三方催收人员在催收过程的“乱承诺”问题;
2、租赁物的收回风险控制:由于在汽车融资租赁中,承租人逾期满足合同约定,出租人具有收回租赁物的权利,所以很多租赁公司在承租人违约后,一般是先期将租赁收车收回,而相应的风险一般就出现在收回的环节。在实际收车过程中,很大一部分出租人并没有提前通知承租人将要收回租赁物,根据安装在租赁车辆上的GPS确定车辆位置,然后派人前往收车。在承租人在场的情况下,存在许多承租人不愿配合还车的情况,一旦出租人强行控制车辆,易发生冲突。在承租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即使成功控制收回,也会面临承租人向当地公安机关报盗抢的风险,一旦此类案件在各地频发,势必会对公司产生重大的社会不良影响。为尽可能规避这些风险,我们建议还是要花时间花精力去完善相应的收车流程,做到从通知到成功收车形成书面材料予以留存,避免暴力收车,对于收车中发生冲突应当积极向相关机关出具书面说明,有条件的建议在业务较多的区域提前与当地相关部门做好先期沟通。在汽车融资租赁业务开展中,大多数公司一直在寻求尽可能地简便简便交易和处置流程以减少成本,但是从笔者所处理的实务来看,不是所有流程都能去简化,否则可能会给公司后续带来更大的成本。
3、租赁物收回后的处置:在实践中,由于大部分违约的承租人处于后续失联的状态,出租人在收回租赁物后常常通过自身渠道将租赁物进行了自行处置(大部分汽车登记在承租人名下,因不经过诉讼途径,一般都是“黑车处置”)。对于收回的租赁物出租人是否能够自行处置?能,但应该做好处置告知等流程,并保留相应的因处置所形成的文件。作好前述流程并不意味着没有风险了,自行处置租赁物还有一个风险需要注意,即承租人已经支付完毕大部分租金,仅剩一小部分租金未支付时,若出租人自行处置租赁物,可能会出现租赁物残值大于全部应付款项的问题,在该种情形下,承租人一方可能会要求返还,同时“黑车处置”价格一般出租人和购买方协商的价格,且一般低于租赁车辆的实际价值,则承租人还可能对该租赁物的处置价格有异议,而要求重新评估价格(实践中,因车辆已经被处置给第三方,没有实车可以进行评估,法院可能会采用网络询价等方式进行评估,笔者曾接触过该种情形)。所以对于车辆残值大,“黑车处置”价格与评估价格悬殊大的时候,谨慎处置,建议可以走法院的评估拍卖程序(从租赁物所有权的角度来看,通过法院评估拍卖存在一定的争议,即申请执行人不能申请评估拍卖所有权属于自己的财产,但实际上由于租赁汽车一般登记于承租人名下,且抵押给了出租人,实务中我们也是成功申请评估拍卖实现抵押权的,笔者认为这也是与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中租赁物对债权具有担保作用所契合的)。
综上,汽车融资租赁的风险防控绝不仅仅在于逾期的风险控制,而是涉及到每一个环节,当一个行业涌进更多的竞争者达到一定程度时,就也到了“洗牌”阶段,联系到近期的热点事件“视觉中国”的轰然倒塌,相关风控的借鉴意义不言而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