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钱!抢粮!抢那啥”——再评无船承运人备案新政

发布时间:2019-04-26

文 | 纪玉峰 汇业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2019年2月27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决定取消25项行政许可事项。其中,取消的第12项为无船承运业务审批。具体内容是将无船承运业务审批取消,改为备案制,取消无船承运人保证金或保证金保险制度。

笔者曾撰写《无船承运人备案新政对市场的影响》一文,对新政进行了解读,就其对市场的影响予以分析,并作出了三个判断:

1. 在管理层面:备案制使准入门槛的降低,有利于更多货代企业申报备案,利于管理。

2. 可能会刺激更多的货运代理企业调整业务方向,申请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资格,签发提单,成为签订运输合同的主体,由赚取佣金变为吃差价。

3. 取消保证金或保证金保险制度可能使货主和实际承运人的利益得不到保障。

以上三个判断中,第3点是笔者最为担忧的,在《无船承运人备案新政对市场的影响》一文中,笔者就表示:货运代理企业的一个特性就是货量多、环节多、单证文件量多、法律关系复杂、时效性要求高,同时人员需求量大,流动性强,易受国家经济形势、政策影响,以上特性导致货运代理企业有较高的风险点。部分货代公司存在内控合规不够、业务跑量、从业人员素质参次不齐、不规范做法多、拖欠款项严重等问题,并认为存在这样情况的大批货代企业一旦进入NVOCC市场,绝不会立刻变得规范起来,反而极有可能扰乱市场。

上面的论述与实务相比较,其实过于含蓄。在实务中,海运行业除了业务操作中的被动违约,还存在主动的欺诈和不诚信。欺诈是国际海运流程乃至国际贸易中从古至今如影随形的现象,其本质是利用交易对家信息掌握有限或者能力有限,以欺骗的方式损害对家利益并从中牟利的行为。而不诚信则是一种恶意违约。在日常的海运和国际贸易中,欺诈或者不诚信手段很多。试举两种常见的手段如下:

1. FOB贸易中的无单放货或者恶意放货

早在2000年,商务部的前身外经贸部就曾下发《关于规避无单放货风险的通知》,通知明确指出:“据不少外贸企业反映,近年来在国际贸易中,进口商使用FOB条款并指定境外货代安排运输的情况与日俱增。有些指定货代心存不善,与进口商串通一气,搞无单放货,使我出口企业货、款两空。也曾发现进口商特意设置货代来国内进行骗货的案例。”

这一状况至今不但未有所改善,随着我国外贸体量的增加,反而有愈演愈烈之势。我国是个外贸型的国家,贸易安全对国家安全来说致关重要,然而针对中国货主的骗货、违约从未停止。

无单放货的情形在外经贸部的通知中已经有过介绍,在此不再赘诉。关于恶意放货,具体表现在货主虽然不持有正本提单(可能没有签发,计划收到货款之后做电放),但明确告知货代在国外不能放货,但是货代却以“货已经被目的港海关扣了”、“我司已经不掌握货物信息”来搪塞,而实际上货物在目的港已经被提走了。一旦涉诉,货代公司以自己“仅是代理“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基于我国的现实情况,货主在国外向收货人主张权益是非常难的,将贸易风险转移到运输上、向承运人索赔有时候是唯一的途径。大型的船公司有船舶,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保证;无船承运人本身并不提供和经营船舶,在具体业务经办中实际属于“吃差价”的角色,其偿付、赔偿能力的大小直接影响到货主的风险。

正是基于对货主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规定了保证金制度。此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货主的利益,维护了交易安全。如今,新政将无船承运业务审批取消,改为备案制,取消无船承运人保证金或保证金保险制度,将使货主利益的最后的保障化为乌有。

这样的举措显然引起了市场的担忧。4月15日,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企业协会公开发出《关于高度警惕境外无船承运人搞海运欺诈的通知》,该通知直指此次无船承运人新政,称:

“我国《海商法》本来对无船承运人的管理就是空白,与《国际海运条例》完全脱节,交通部又于2019年3月27日宣布对无船承运人的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取消押金或责任保险制度,这对诚信企业来说确实减轻了负担,但给境外不良无船承运人和买家串通搞海运无单放货欺诈提供了更为有利的零成本条件,市场准入资质条件极为宽松。……尽管原来无船承运人要交80万押金或每年办理几万元的责任保险,但也无济于事,因为市场准入条件和资质太低,如果不从资质上把关,这点押金哪抵得上几百万甚至上千万美元的货值?”

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企业协会由商务部主管,如此措辞严厉地公开指责交通部刚推出的举措,实属罕见。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此通知一并抄送人大法工委、司法部立法二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交通部水运局、法制司、商务部外贸司、条法司、服务贸易司、市场秩序司、政策研究室。——范围不局限于两部委,一并扯上司法部、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甚至递到了人大法工委,可以说这是从专业角度,在制度层面公开进行了反对,“不怕闹大”、“讨个说法”的用意十分明显。

2. 运费欺诈

另一种常见的欺诈是运费欺诈。具体表现为不法分子以货代身份接受货主的委托并收取运费后,向船东或者下家货代进行委托,船东或者下家货代办理了运输事宜后,不法分子却并不将运费支付给下家或船东,而是卷款跑路。

这种情形多见于货代业务中,近期破获的青岛系列货代诈骗案即属于此种类型。究其原因,不法分子利用的是货主“急于出货“和下家货代”有单必接“的心理,骗取运费。笔者在《无船承运人备案新政对市场的影响》一文中说过,部分货代企业都是个体老板,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度施行以来,换招牌简直比喝水吃饭还要简单,一旦欠债、出事,直接换个抬头接着干。而货主和下家货代或船东则被动地陷入纠纷。

而依照此次新政,不法分子注册一个货代公司,进一步无门槛备案成NVOCC,就可以自己签发提单了!可以看出,此次新政将无船承运业务审批取消,改为备案制,取消无船承运人保证金或保证金保险制度,相当于开闸放水,泥沙俱下,后果就是:1. 不规范的货代大规模涌入NVOCC市场,胡乱的操作会增多,也会给很多不法之徒提供可乘之机;2. 货主利益更得不到保证,骗货、欺诈的数量会显著增多;3. 国内外贸出口企业对整个NVOCC市场更加谨慎,正规的NVOCC货代公司反而会被连累。

一个健康运行的市场应当有适当的市场监管,事关国计民生的行业应当有一定的资质要求,不加甄别直接放开到底,必将严重扰乱现有的市场。这也是笔者对于此次新政极为不理解的原因。在此可以讲一个故事:

从前有个市场。这个市场只有一个门,进出都要受到管理,市场四周有一道墙围着,虽然不高,至少把一些中骗子和小骗子挡在了墙外。虽然一些有钱的大骗子还是能进入市场的,不过有了这道墙的保护,这样的大骗子数量相对还是可控的,市场里的交易安全基本上还是能得到点保障。

有些商户提意见说这堵墙太高了,进出不方便,而且进出市场还要交那么多钱,不利于搞活经济啊,不利于市场自由开放啊。市场管理员一琢磨,说你讲得好有道理,然后咔嚓咔嚓把墙削低了一半。

于是一些中骗子花点小钱买个垫脚凳,成功翻过墙去“进入市场”了。

一些小骗子还被挡在墙外。

突然有一天,市场管理员一拍脑袋,说:我得让市场更活啊,这样吧,我把墙拆了,不管是谁想进出市场,只要在我这里签个名报个到就行。

然后他咔嚓咔嚓把墙给拆了。

市场里的大骗子中骗子和原来被挡在墙外的小骗子齐声欢呼:这下没人拦着我们了!进进出出连门儿都不用走了!弟兄们冲啊!抢粮,抢钱,抢那啥!

此中利弊,一目了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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