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解读

发布时间:2019-04-15

文 | 毕英鸷 汇业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3月28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第30号公告,《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NO:SC132811)(以下简称“《监管条例》”)已由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监管条例》立法起草工作于2016年10月启动,自2018年6月经过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7月、9月经过省人大常委会一审、二审。

《监管条例》是四川省关于金融监督管理的首部地方性法规。该法规全文共6章45条,包括总则、地方金融组织、服务与发展、风险防范、法律责任和附则。以下是对《监管条例》相关内容的解读:

一、明确地方金融组织的范围

《监管条例》采用列举的方式明确了被监管的地方金融组织的范围。其中第三条规定,地方金融组织包括: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权益类或者大宗商品类交易的交易场所(以下统称交易场所)等。

二、明确省地政府及部门、行业协会的职责

《条例》第一章-总则中第五条至第八条规定了省政府对市(州)进行履职问责,省金融议事协调机构决定给全省金融监管重大事宜,具体由地方金融主管部门实施;市(州)负责金融工作的机构承担对地方金融组织日常检查、数据统计等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及部门应通过媒体加强宣传教育;地方金融行业协会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行业规范。

《条例》第三章-服务与发展中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了省地政府及部门为促进金融发展提供的服务,省人民政府地方金融主管部门组织建立地方金融组织信息综合服务平台,与省社会信用信息平台、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互联互通,构建守信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金融人才培养引进计划和奖励政策,并在落户、居住、子女教育、医疗等方面提供便利。

三、加强对地方金融组织监管

针对地方金融组织的监管,从取得相应经营资格到审慎经营《监管条例》做的具体规定。经过归纳,总结如下:

四、明确防范金融风险措施

《条例》第四章规定省人民政府地方金融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地方金融组织信息公示制度,公布并定期更新地方金融组织名单以及相关行政许可和备案等信息;省人民政府地方金融主管部门和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地方金融工作的机构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可以采取询问、查阅、复制与检查、先行登记、约谈和风险提示等措施;发现地方金融组织存在可能引发金融风险的隐患的,应当对其重点监控,进行风险提示;对已经形成金融风险,严重影响金融秩序和金融稳定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及时报告;媒体发布金融类广告,应当依法查验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的相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

五、明确法律责任

《监管条例》的出台是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加强地方金融监管有关要求的重大举措,将为加强四川省金融市场监督管理,防控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秩序,促进金融发展,服务于实体经济提供立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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