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度上海走私犯罪大数据分析报告

发布时间:2019-03-27

文 | 杨杰 合伙人 罗晓梅 律师 汇业律师事务所

汇业海关律师团队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的自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有关走私犯罪案件判决书86份(除走私毒品罪)为素材,对2018年上海地区走私犯罪进行研究及分析,试从走私犯罪的类型、犯罪主体、刑期与刑罚等几个方面入手,以期通过该份研究探究上海地区走私犯罪的现状及趋势。

一、走私犯罪类型

与2017年上海地区走私犯罪的案件对比, 2018年走私犯罪案件呈上涨趋势,增幅约为26%,尤其体现在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件的大幅增加,2017年有55例,而2018年有73例,数量在当年走私案件总量占比较大,如下图1:

图1

关于罪名,2018年的判例中没有涉及走私贵重金属的罪名,但新增了走私废物罪,判例有5例。

二、犯罪主体

从犯罪主体角度分析,2018年单位犯罪居多,有50例,个人犯罪有36例,如下图2:

图2

三、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案件共计73件,约占总案件的73.85%。本文针对该种犯罪类型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了研究、分析:

(一)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方式

关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方式,从行为形式上区分,可分为绕关走私、通关走私、后续走私、间接走私、海上(水上)走私。2018年上海地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走私方式表现为通关、绕关和后续三种走私方式。其中以通关形式为主,即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但采取伪报、瞒报、伪装、藏匿等欺骗手段,瞒过海关的监管、检查,运输、携带、邮寄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从而达到不缴或少缴税款之目的的行为。该种方式的判例有49例,且多为低价申报,其余有闯关未申报、伪报等;绕关走私有23例,均表现为走私成品油。该种走私行为的特点即是根本不向海关申报而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关税。表现为:从未设海关的地点或者不经过海关检查,运输、携带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行为。后续走私仅1例。该走私行为表现为: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款,擅自将批准进口的保税货物或者特定减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具体情况如下图3:

图3

(二)逃税金额与刑期的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24条以及《刑法》第153条规定,对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刑罚具体规定如下图:

从下图4、图5可知,逃税金额与刑期大致成正比,这与法相符。但也不乏发现案件呈现逃税金额高刑期相对少或者逃税金额小刑期却相对多的现象,如若仔细研究不难发现,其实这种现象并不矛盾,因为逃税金额仅是影响刑期的一个因素,但不是唯一因素,法院最终是结合多种因素进行认定与判决的。例如图4中横坐标序号为6的判例,单位偷逃税款594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和《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应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然而该判例仅判三年缓刑五年。因为该单位有自首情节,且在判决前预交罚金600万。再看横坐标序号为24的案例,逃税金额为128万,但判三年实刑,因为该单位无自首情节,且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系累犯。

1.单位逃税金额与刑期的关系,如下图4:

图4

2.个人逃税金额与刑期的关系,如下图5:

图5

根据上图4、图5的比较,可知个人犯罪判实刑的概率要远高于单位犯罪判实刑的概率。

(三)逃税金额与罚金的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24条以及《刑法》第153条规定,对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刑罚具体规定如下图:

根据下图6、图7可知,逃税金额与罚金基本成正比关系,当然也不难发现,有部分案例的逃税金额与罚金的比值相对较高,即罚金相对较少。如图6中横坐标序号1、序号9、序号16及序号23号等的判例,由于该犯罪为共同犯罪,且其中有些犯罪单位有缴纳暂扣款、预交罚金或构成自首等能够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因此导致罚金相对较少。

1.单位逃税金额与罚金关系,如下图6:

图6

2.个人逃税金额与罚金关系

逃税金额与刑期的比例基本成正比关系,详见下图7:

图7

四、走私废物罪

走私废物罪的入罪标准: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废物或者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才能对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具体规定如下表1:

2018年上海地区走私废物判决共计5例,具体情况如下图8:

图8

五、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珍贵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附录Ⅱ中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动物。由于走私珍贵动物的刑罚须结合走私珍贵动物的具体数量认定,而针对不动种类的动物构成走私“情节较轻”、“情节严重”以及“情节特别严重”规定的数量也尽一致,具体情况须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附表、《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与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综合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与《刑法》第151条第二款规定,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的刑罚如下表2:

2018年上海地区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判决共计6例,具体情况如下图9:

图9

六、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该罪定罪处罚的依据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与刑法第151条第三款。2018年上海地区关于走私禁止进出口货物罪判例共计2例,在案例的总量中所占比较小。详见下图10:

图10

上述是本团队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我国《刑法》以及2018年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对2018年上海地区走私犯罪的研究及分析,也是对上海地区走私类型犯罪的概况进行归纳与总结。汇业海关团队还将陆续撰文就走私犯罪领域的热点问题进行分析与探讨,欢迎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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