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冒名登记为股东时如何维权?

发布时间:2019-03-25

文 | 傅朗 合伙人 陈煜 汇业律师事务所

●典型案例●

2003年华源公司设立。2005年,公司股东A、B、C将全部股份转让给甲某,甲某同时增资,乙某亦通过增资增资成为股东。之后公司股权经过多次转让,乙方仍被登记为股东。

2014年,南工公司以华源公司、案外公司、甲某、乙某及另外二股东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乙某等人对华源公司不能清偿债务的部分、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乙某遂以华源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不具有华源公司股东资格。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自2005年起,华源公司历次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材料中均有乙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均加盖了“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印章。经司法鉴定所鉴定,华源公司工商登记材料中乙某签名字迹均非其本人所签。但乙某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系被冒名,因此驳回了乙某的诉请。乙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华源公司工商登记材料中相关股东会决议、章程等材料中乙某的签名字迹系伪造;二、以股东乙某名义的两次增资的出资款分别来自于两案外公司,而该公司与乙某并无关联关系;三、从乙某的经济状况看,其是一名普通员工,工资收入不高,家庭较为困难,不足以承担如此大的投资;四、乙某应知作为股东的权利,而其从未参与公司管理,也未享受分红;五、乙某与其他股东无过深交情,仅作为业务单位员工负责联系;六、从公司股权变更情况来看,其他股东已发生了多次变更,而唯独乙某自2005年一直保留股东身份,而公司从未为其分红,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印证公司利用乙某外地人身份享受优惠政策的目的;七、虽然工商登记资料中有乙某身份证复印件,但很难认定借名出资的事实成立,工商部门在办理手续时是否严格核对原件并不确实;且乙某与华源公司联系业务时,提供过身份证复印件,不排除被华源公司所利用的可能。

最终二审法院认定乙某系被冒名登记为华源公司股东,不具有华源公司股东资格,撤销一审判决。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苏民终837号)

对于冒名股东的问题,首先应厘清“冒名”与“借名”的区别,主要在于当事人在被登记为股东时是否知情或同意。被冒名者因不知情,且从未作出过持有股权的意思表示、实际不出资、不参与公司管理,而不应被视为法律上的股东。而被借名者(与实际股东为代持股关系),对其姓名被登记或被第三人使用的事实系知情,即便没有实际行使股东权利,其外观上也是具有股东身份的(显名股东)。两者区分的意义则在于承担责任的不同:被冒名登记为股东者无需对公司或公司债务人承担责任;而被借名股东,仍须承担相应的股东义务。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八条:

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司法实践中,被冒名者要证明被冒名实属不易。如前所述,区分冒名登记和借名登记的关键在于当事人对被登记为公司股东时是否知情并同意。一般来说,当事人主张系被冒名、不具有股东资格的,人民法院会结合公司设立的背景情况、当事人的实际出资情况及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等情况进行综合判断认定,如:

  • 一、当事人是否行使股东权利、参与公司经营管理?

如当事人已以实际行动行使股东权利或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即便是其在发现被冒名的事实后方有此行为,当事人则很难再以其系被冒名为由拒绝承担股东义务。

  • 二、是否有实际出资行为?自身经济能力?

如当事人已有实际出资行为,则不再认定其系被冒名。且在审判实践中,法院往往会对当事人的自身经济情况进行考量,判定其是否有出资能力或出资意图。

  • 三、与公司或其他股东有无联系?

该种情况下,法院一般考虑当事人与公司其他股东的关联关系。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深中法商终字第2926号案件中,法院认为,即使公司相关文件中,原告字迹非本人,但冒名者系其亲属,且其在知晓被冒名后未主动提出变更,实则默许了其股东身份。

  • 四、公司相关管理文件是否有签名?是否有伪造行为?

在知晓被冒名后,法院会结合公司的相关文件,审查公司相关文件中当事人字迹签名的真伪(或由当事人自行申请鉴定),以查明方式认是否被冒用名义的事实。

综上所述,当事人在发现身份被冒用、盗用等相关事由后应及时提出异议、主张权利、固定证据,积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具体途径可参考如下:

一、在发现身份被冒用或被盗用后,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异议或投诉,要求撤销或变更登记;工商部门可委托有关机关对注册文件进行鉴定,确认文件系伪造或虚假后,由公司登记机关直接撤销登记,或责成公司股东内部先自行处理冒名股东的问题后办理变更登记;尤其注意通过网上注册的公司,公司通过“数字签名”即可完成注册,在这一过程中,身份被冒用、盗用的风险更高,发现此类情况更应及时向工商部门反映投诉。

二、当事人也可直接对有关公司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其不具有股东资格,或要求公司停止侵害其姓名权等;当事人须证实其对身份被冒用的事实不知情以证明其不具有股东资格,而有关其身份被冒用的事实,则需要注重证据的收集和证明力,如证明其经济能力不足以承担出资义务、其未曾参与公司经营、未行使股东权利、与公司或其他股东无关联、或公司注册变更等文件签名系伪造等等,同时,当事人在工商部门的投诉举报等也可作为证据证明有关事实。但无论如何,在发现被冒用后,当事人都应及时主张权利并固定证据,防止因时间间隔过久而被认定为对冒用行为的默示许可。

三、若工商部门未予支持或采纳当事人的举报投诉,当事人亦可对工商部门的有关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通过证明被冒名,由法院判令工商部门撤销或变更虚假登记;但应注意的是,通过该种途径维权胜诉率不高,且成本较大,建议谨慎选择。

四、被冒名者在承担责任后,亦可对冒名者提起民事侵权诉讼,要求冒名者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此外,除发生相关事件后的维权事宜,也要做好事前风险防范。在日常生活及业务往来中,应妥善保管身份证件,不轻易外借;需要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的,也应注意在复印件上注明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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