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舆情公关的刑事法律风险分析
发布时间:2019-03-19
文 | 徐炜瑾 合伙人 程溪 汇业律师事务所
随着社交媒体和网络社会的发展,对网络舆情的应对已经成为诸多公司和企业的必要需求。网络公关公司也相应而生,为公司或个人提供网络公关服务,以应对各类网络舆情危机。
网络公关公司也不断推出新型的网络公关技术手段,最典型的网络公关技术包括以Search Engine Optimization(搜索引擎优化,简称SEO)等方式利用搜索引擎规则提高相关网站在有关搜索引擎内的自然排名;或使用Social Media Optimization(社交媒体优化,简称SMO)等技术手段优化社会化媒体传播的内容。
然而,部分“业内通行”的技术手段常常游走在法律边缘,如何使自身业务合法合规,是开展网络舆情公关业务的公司首应考量的问题。
一、网络公关公司进行网络舆情公关是否需要获得互联网信息许可?
根据国务院令292号《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三条对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定义,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
根据上述定义,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向“上网用户”收取费用的服务活动。尽管大部分网络公关公司可能都不涉及这方面的服务,但越来越多线上和线下的联通活动,使得部分网络公关公司的服务范围亦涉及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需要开展相关业务的公关公司亦应对此予以充分注意,如已涉及相关业务,应及时依法申请相关信息产业部门的许可。
二、 关于“有偿删帖”的相关法律规定
对“有偿删帖”行为刑法规制的法律渊源,来自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第四条的规定:为了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对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013年9月两高出台《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决定》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和完善,其中第七条对“有偿删帖”行为的定义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
换言之,“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即为“有偿删帖”行为。因此,公关公司即使未通过行贿网管删帖的方式删帖,而使用技术手段屏蔽网络信息在网络渠道传播的行为,也同样可能侵害了公民通信自由的法益,同样存在刑事风险。
而对于上述“有偿删帖”或“发布虚假信息”等违法公关手段,两高《解释》已经将其明确为犯罪行为,以非法经营罪进行刑事处罚。其中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将被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可能判处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违法所得一至五倍的罚金。而犯罪数额达到上述数额的五倍以上的,则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可能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至五倍的罚金或没收财产。
三、正面发帖宣传是否属于“发布虚假信息”的范畴?
在实践中,删帖通常不是网络公关公司的首选方案。删帖不但法律风险较高,且技术难度大,涉及面广,也不易操作。因此,网络公关公司常用的技术,是通过对相关公司的负面信息和相关关键词在搜索引擎上进行实时监测,使用大量正面发帖的方式,利用搜索引擎的算法,将负面的信息自然下沉到搜索引擎网页的前几页后。
对于网络舆情公关的正面宣传的发帖行为的性质,法律上定义较为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编著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与指导性案例理解与适用》中明确规定,必须以行为人明知所发布的信息是虚假信息为前提。如果行为人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服务,但发布的信息是真实的,即使收取了一定数额的费用,也不应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但是在实践中,何种信息为“虚假信息”,司法机关如何对 “虚假信息”进行认定和证据固定存在一定争议。公关公司为进行网络舆情公关在开展的“正面发帖宣传”等公关活动时,应当确定相关信息不属于“虚假信息”的范畴,避免可能发生的刑事法律风险。
四、“算法排名”等新兴商业模式的法律风险
对网络信息传播和呈现的方式调整,本就是商业公司的一种商业模式。搜索引擎中网页排名的逻辑方式有两种。其一是自然排名,根据搜索引擎算法而获得排列结果。另外一种是竞价排名,由搜索引擎方收取费用对搜索排名进行调整。同样,在各个社交媒体平台中,也有相应算法生成的“热门排行”,而社交媒体平台往往也会对“热门排行”中显示的内容、排名进行调整。网络公关公司也常常利用这些算法对“热门排行”中所显示的负面信息进行“优化”。
虽然搜索引擎以及社交媒体平台对信息传播和呈现的调整本质上是一种商业行为,但其仍然具有一定的公共服务属性,相关运营公司通过进行“竞价排名”、“热搜调整”来谋取利益的行为一直引起社会舆论和政府相关机构的关注。同样,使用技术手段对于信息传播进行“干扰”的行为,伤害的也不仅仅是运营公司的商业利益,还可能涉及公众的信息传播知情权。
综上,目前公关公司正在开展的网络舆情公关业务,确有部分属于法律规定较不明确的“灰色地带”。相关公司在进行网络舆情公关的过程中仍然要注意刑事合规控制,避免相关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