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运代理企业涉诉典型案例两则

发布时间:2019-01-10

文 | 纪玉峰 汇业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本文系汇业海商法团队著作《货代避险手册》章节节选。

货代企业在经营中的种种不谨慎、或者说不规范的做法,可能在日常并不会显示出负面效果,但是一旦涉诉,就会处处感觉掣肘。实际上,即便货代企业在经营中是合规的、规范的、谨慎的,若是遇到一些诚信度极低的对家,在诉讼中还是会耗费很大的精力和成本。

货代企业在诉讼中遇到的问题范围较广,因此牵涉到的证据种类可能会很多,对此,有的案件的对方当事人会将证据规则用到极致。

本文在以“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方式罗列之前,为了便于货代企业理解,先通过两个·笔者办理的典型的案例来举例说明货运代理企业面临的诉讼环境。

一、典型案例之一——极度不诚信的委托人

本案是笔者近二十年执业生涯中,遇到的少见的“突破道德底线”的案件。

本案的背景如下:某世界五百强,也是非常著名的民企,其下属的外贸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为各关联公司办理大量的货物整机及配件进出口。因此会与众多货代公司发生业务关系,不断委托货代公司为其办理海运和空运货物的报关、拖车、内陆运输等等进出口事项。

B公司的操作模式是这样的:

(1)入库:其聘用的货代公司要与B公司签订货运代理合同,向B公司缴纳几十万保证金;尽管如此,并不意味着业务一定会交给该货代公司做,该货代公司等于缴纳几十万保证金后“入库”

(2)招投标:具体每一票业务,B公司都要求“库”里的几家货代公司投标,选择报价最低的一家来操作。

(3)较长的账期:该票货物的货运进口、出口事项办完以后,一段时间之后(有时长达数月或一年),再进行结算。

(4)结算依据不同:不同的公司结算的方式还不同,比如有的货代公司会在操作前就从B公司处取得费用确认书;有的公司只能事后从B公司处取得开具发票的确认书。前述确认的形式也不同,有的是盖红章的原件,有的是打印了黑白色电子章的复印件,有的则是通过邮件。

(5)赖账:拖欠巨额货运费用后,B公司一律以“费用过高”为由,逼迫货代企业降价。80%的货代企业为了追回大部分成本,只能忍痛同意,以求“少亏点”。一旦涉诉,B公司的律师便会想尽一切办法,各种拖延,逼迫货代企业迫于时间和资金的压力让步。

两家货运代理企业:W货代和C货代 不幸中招。其中W货代被拖欠海运、空运货物的货代费用近300万元;C货代被拖欠约280万元。多番索要,B公司就是不给,照惯例声称两家货代的价格“远高于市场价”。

C货代是国内著名央企的下属子公司,长期以来,法院还要参考其母公司的价格作为市场价,如今头一次听说自己反而不是市场价格了。W货代更是不知所措,因为W货代手里还持有B公司的委托书,委托书上把所有的价格都做了确认,想不到B公司如今翻脸不认了……

不得已,C货代和W货代均将B公司起诉到海事法院(海运部分)和某基层法院(空运部分),总计四个案子。

接下来的事情跌破了所有人的眼镜,B公司开始“充分利用证据规则”,在四个案子中表现如下:

(1)先是拒绝接受送达,同一个地址,有的案子接受送达,有的案子则退回去,导致法院不得不取消庭审,先处理送达问题。更有甚者,第一次开庭时,B公司人员姗姗来迟,要求延期,理由是“我们要找律师”;

(2)要求给予期限调解:在法庭表示同意,并延期开庭给予调解期后,即拒绝与货代公司沟通,表示不调解。到了法庭上,又向法官指称,说是货代一方不调解。

(3)开庭当天进行证据突袭:每次开庭时会突然提交大量证据,其中部分证据事后细看其实与案件事实无关联,此举迫使法庭庭审一再取消。

(4)对认可过的证据突然反口:W货代海运货代费用案件中,第一次开庭进行证据交换,B公司对于自己盖章的全部原件一一核对完毕,签笔录表示承认;但是第二次正式开庭,待法庭调查结束,突然声称从没有看到过那些原件,要求鉴定。法官出示笔录,询问其为什么推翻自己之前的庭审表现和签署的笔录?B公司代理人一口咬定就是没有看到过。法官当庭怒斥其不诚信,恶意突袭法庭审理,意图恶意拖延。

(5)对公章一概要求鉴定:无论是原告的公章还是自己的公章,B公司一概斥之为伪造,要求鉴定。并以2018年“怀疑公章是假的”作为自己2016年、2017年欠付费用的借口。

(6)在不同案件中做不同表述:比如在甲案中声称自己的流程是“必须有了货代公司的报价单后才会把业务给他们做”,到了乙案中又声称货代公司没有提交过报价单。

(7)对自己的费用确认书一概不认可:理由是“高于市场价格”,但给不出任何依据。

B公司的这几个案子非常典型,典型之处在于:诉讼当事人并非基于法律和事实参与案件审理,而是极度不诚信,抱着“能拖则拖能搅则搅”的恶意,证据规则中能够利用的全部拿来搞事,以至于不同案件的四个主审法官都认为他们在恶意搅庭。尽管如此,法院和货代公司一方却都不得不按照B公司的各种申请进行应对。

虽然在货运代理案件中,如此情形极为罕见,但是这一系列案件却反映出了一个深层次的问题,即:每一次诉讼,都必须做好面对最恶劣的对方当事人、按照证据规则的最高要求收集和组织证据的准备。一旦证据上稍有欠缺,货代企业在诉讼中可能会面临最严苛的处境。货代企业在日常经营中做好基本的证据保存或确认,绝非是“麻不麻烦”这么简单,而是事关大笔款项是否能收回的关键。

二、典型案例之二——极度粗心的货代公司

在司法审判实践中,货代除了要面临对方当事人设置的司法障碍以外,大多数情况下是在为自己的不规范、不谨慎买单。

下面所举的这个案例是笔者办理的货运代理案件中,货代公司粗心到极致的一个案件,以至于律师无论如何努力,都无法补救。

货运代理公司H货代,通过电话和QQ聊天的方式接到了某深圳公司的委托,委托内容是代为订舱。关于深圳公司的信息,体现在QQ那一端传过来的一张托单上,Shipper显示为一个英文名字“Shenzhen XX Company”(以下简称X Company)。

H货代的操作见有单可做,便高高兴兴地接单,向一个日本船公司的船代订舱。

H货代订舱完毕后,货主X Company就另找了一家车队去提两个箱子,这两个箱子也是这家日本船公司的集装箱。货物装箱后,运到堆场,不知什么原因被海关扣住了。

这下问题大了,日本船公司箱子拿不回来,一琢磨,货主找不着,那就找订舱的吧。于是H货代不幸中枪,被起诉到法院,追索两个箱子的集装箱超期使用费。H货代做了两个抗辩,第一个抗辩为:自己只是代理,不是货主;第二个抗辩是:自己只负责订舱,提放箱是货主另外委托别人去做的,与己无关。

然而,H货代进入诉讼程序后才发现,自己居然不知道这票货的货主是谁,只知道显示为“Shenzhen XX Company”,中文名字、联系方式均不可考。QQ无人应答,电话是个空号,地址查无此公司,联系人没有,竟然如凭空消失了一般。关于“自己只负责订舱,提放箱是货主另外委托别人去做的,与己无关”的抗辩,法院根本不采纳,认为从流程上看,正是货代订舱成功后,才会有下一步的提放箱。

最终,H货代不但没有收到货代费用,还要承担集装箱超期使用费。

从案件本身而言,H货代自然是感到冤枉。在诉讼过程中,H货代的代理律师进行了大量的取证,试图证明X Company 的存在,以及提放箱与订舱是相互独立的两个事务,然而各个被取证方的不配合,导致H货代的诉讼活动异常艰辛。

理论上的种种取证手段与实际取证效果是有差别的。

像H货代这样粗心的案例,实际上并不罕见。有些货代企业为了生存,一向是有单先做了再说,甘冒风险。一旦发生纠纷(如货物被海关查扣),就会造成两面损失的局面。

本案反映的另一个严峻的现实是:货运代理企业在涉诉后,取证能力是相当薄弱的,很多情况下依赖于第三方配合与否。然而法院的调查令对第三方并无实际的约束力。即便是法院应申请亲自去调取,也要看对方愿不愿意提供,如果不愿意提供,可以有一千种理由予以推脱,比如:数据已经删除了、业务员离职了、资料已经找不到了、主管领导不在、保险箱钥匙丢了……一句话,给与不给,完全看对方的心情。

从以上两个案例可以看出,货运代理企业一旦涉诉,证据收集和组织的要求是相当高的。然而,货代企业常常会面临这样一个局面:当其在诉讼中想要进行证据收集时,很多的证据往往已经灭失了。这种灭失有的是机会的灭失,即一旦涉诉,便难以从对方处取得证据;有的是证据本身的灭失,即已经取得的可以作为证据的材料和数据,被删除、遗失、损毁了!比如可以证明涉诉事项的邮件等被删除、聊天记录因为换手机所以全部不见了。最极端的例子是:换手机后忘记了原来的苹果手机的开机密码,导致里面大量可以作为证据的聊天记录无法让法庭验看。

一个谨慎的货代应该做到的,是在日常业务操作中进行证据和信息保留,而非出事后进行证据补救。这个要求并非一个很高的要求,之所以很多货代从业人员认为这样的要求很高,是因为其已经习惯了现有的粗放型模式,并且对经营风险存有侥幸心理。实际上,只要养成习惯,这样的证据和信息保留、收集并不会产生额外的工作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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