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律师管理办法》解读

发布时间:2018-12-27

文 | 郭青红 汇业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2018年12月13日,我国司法部发布《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司发通〔2018〕131号),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我国公职律师制度、公司律师制度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得以确立。

一、背景

2002年10月22日,司法部发布《关于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02〕79号),决定从2002年年度开始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以应对加入WTO后我国企业界和律师业面临的严峻挑战,提高企业和律师的国际竞争力,完善我国企业法律制度和律师制度。

2004年5月11日,我国国资委颁布《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推动我国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发展。

2016年5月2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6〕30号),要求在2017年底前,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政机关普遍设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乡镇党委和政府根据需要设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国有企业深入推进法律顾问、公司律师制度,事业单位探索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到2020年全面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和法律服务需求相适应的中国特色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体系。

至2018年5月,我国1000余家国有企业设立了公司律师,公司律师总数超过4600人。

公司律师制度的建立,是我国国有企业全面依法治企的重要保障。

二、何为公司律师?

按照我国《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公司律师是指与国有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依法取得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公司律师证书,在本企业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员工。

从上述规定来看,我国公司律师限于国有企业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员工,尚未包括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其他非国有企业从事法务工作的人员。

三、条件

按照我国《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

(三)与国有企业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四)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二年以上,或者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一年以上;

(五)品行良好;

(六)所在单位同意其担任公司律师。

按照我国《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实施前已担任法律顾问但未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人员,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经司法部考核合格,可以向其颁发公司律师证书:

(一)在国有企业担任法律顾问满十五年;

(二)具有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者获得其他相应学位;

(三)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但依照前款规定取得公司律师证书的人员,脱离原单位后申请社会律师执业的,应当符合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相关规定。

四、程序

按照我国《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申请成为公司律师的程序为:

1、申请人填写公司律师申请表,经所在单位同意并签章;

2、由所在单位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申请材料;

3、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查,对符合公司律师任职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的申请人颁发公司律师证书。

五、向社会律师转换

按照《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担任公司律师满三年并且最后一次公司律师年度考核被评定为称职的人员,脱离原单位后申请社会律师执业的,可以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后直接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申请颁发社会律师执业证书,其担任公司律师的经历计入社会律师执业年限。

六、退出机制

按照《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公司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颁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公司律师证书:

(一)本人不愿意继续担任公司律师,经所在单位同意后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注销的;

(二)所在单位不同意其继续担任公司律师,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注销的;

(三)因辞职、调任、转任、退休或者辞退、开除等原因,不再具备担任公司律师条件的;

(四)连续两次公司律师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不称职的;

(五)以欺诈、隐瞒、伪造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公司律师证书的;

(六)其他不得继续担任公司律师的情形。

七、主要职权

《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律师可以受所在单位委托或者指派从事下列法律事务:

(一)为企业改制重组、并购上市、产权转让、破产重整等重大经营决策提供法律意见;

(二)参与企业章程、董事会运行规则等企业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

(三)参与企业对外谈判、磋商,起草、审核企业对外签署的合同、协议、法律文书;

(四)组织开展合规管理、风险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法治宣传教育培训、法律咨询等工作;

(五)办理各类诉讼和调解、仲裁等法律事务;

(六)所在单位委托或者指派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律师依法享有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和发问、质证、辩论、辩护等权利,有权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文件、资料和其他必须的工作职权、条件。

第十七条规定,公司律师应当加入律师协会,享有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

八、保障

《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要求公司律师所在单位建立保障公司律师履职的保障机制,包括:

1、建立健全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将公司律师参与决策过程、提出法律意见作为依法决策的重要程序。讨论、决定企业经营管理重大事项之前,应当听取公司律师的法律意见。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听取公司律师的法律意见而未听取的事项,或者公司律师认为不合法的事项,不得提交讨论、作出决定。

2、制定、修改企业章程、董事会运行规则等规章制度,对外签署合同、协议,处理涉及本企业的诉讼、仲裁、调解等法律事务,应当安排公司律师参加或者审核。

3、完善公司律师列席重要会议、查阅文件资料、出具法律意见、审签相关文书的工作流程和制度安排,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经费支持,保障公司律师依法依规履行职责。

九、监督管理

1、权利限制

《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律师应当接受所在单位的管理、监督,根据委托或者指派办理法律事务,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兼职,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所在单位以外的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

2、日常管理

《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公司律师所在单位承担法律事务工作职能的部门负责本单位公司律师日常业务管理。公司律师代表所在单位从事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工作时,负责调配、使用的单位应当根据需要为其出具委托公函。

3、考核

《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公司律师所在单位建立公司律师档案,将公司律师年度考核、表彰奖励、处罚惩戒、参加培训等情况记入档案。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司律师所在单位应当对本单位公司律师进行年度考核,重点考核其遵守法律和职业道德、履行岗位职责、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数量和质量等方面的情况,提出称职、基本称职或者不称职的考核等次意见,并报送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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