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竞选手流动机制探析

发布时间:2018-12-11

文 | 肖婧 汇业律师事务所 律师

当前我国电子竞技行业正处于一个快速发展的阶段,电子竞技运动越来越成为年轻人娱乐的主要娱乐方式,丰富着社会大众的业余生活。电子竞技俱乐部之间的竞争日益白热化,正影响着电子竞技人才的流动。现在的国内电竞俱乐部尤其是顶级俱乐部都比较重视运动员和教练员的素质,对于优秀选手的渴求也格外旺盛。一些资金雄厚的俱乐部豪掷重金引进其他俱乐部的优秀选手,在有些情况下甚至将弱势俱乐部本就所剩不多的优秀选手“一网打尽”,对其付出的心血资本与发展前景都造成了重创。近几年因电子竞技人才违约跳槽引发了诉讼案件逐步增加,而电子竞技运动是随着国内互联网发展诞生出的新兴职业,从兴起到今时也只有短短十几年,但已然暴露出了许多新的问题,比如电竞选手与俱乐部之间的法律关系难以界定,双方之间签订的协议因内容的不同属于不同的合同类型,随之带来的问题是产生纠纷以后适用的法律也不够明确。电竞选手离职以后,俱乐部申诉的赔偿数额和电竞选手的自由就业诉求寻求平衡也都是争议的焦点。可以说,电竞选手代表了目前的新型网络职业,人员的流动也给《劳动法》、《民法》等法律法规的发展与完善带来了挑战。

国内电竞选手的流动呈现出无序的状态,其中还夹杂着部分电竞俱乐部之间恶性竞争的成分,而电竞选手的无序流动的“序”,归根结底还是各个俱乐部和游戏赛事主办方之间的竞争秩序。我国电竞选手无序流动的情况主要存在两个问题,一是电竞选手流动缺乏合理的管理制度,二是欠缺解决流动纠纷的法律机制。

在电竞行业中,有不少完善电竞选手流动方式的呼吁,提议过电竞选手流动可以参照“转会制”。许多新闻记着在报道有关电竞选手流动现象时,也会在标题引用“转会”二字,但多数还是为了生动地表达,并不代表真正意义上的“转会”。这些提议给了笔者研究该问题的灵感与方向,除了依靠现行法律法规对规范电竞选手有序流动提出一些建议外,还可以对电竞选手有序流动的法律机制进行探究,对“电竞选手转会制”进行制度的初步设想,为我国常规节目的电竞选手的有序流动助力。

一、电竞选手无序流动的危害和原因

电竞选手还是一种刚刚兴起的职业,距离电竞行业被引爆的年限还没有多久,如今行业内的跳槽情况已经屡见不鲜,国内的电竞俱乐部层出不穷,市场竞争激烈。在市场同质化严重,监管趋严的背景下,人力资源成为制胜关键。其中,对于头部选手的争抢从未停止,头部选手因为拥有庞大的粉丝群体以及优质竞技水平,备受俱乐部和直播平台青睐,也是俱乐部间挖墙脚的主要对象。近来,头部电竞选手频现跳槽,与所在俱乐部不停产生争议,“对簿公堂”的逐年递增。一旦有俱乐部采用“挖人”手段对其他俱乐部进行人才引进策略,会使得其他俱乐部也迅速跟进,形成一股“挖人”之风,结果的确是“挖人”俱乐部坐享其成,拥有了其他俱乐部已经培育好的优秀选手,但是也扰乱了行业内正常的人才培育模式,引领了恶劣风气。也会导致长此以往各俱乐部均不愿对自己的选手队伍再进行培育,整个电竞行业就会陷入消极育人的困境,对于行业的发展是相当不利的。

当前电竞选手无序流动存在许多原因,笔者认为主要原因如下两点:

(一)跳槽成本低廉

在目前电竞行业内,跳槽的成本十分低廉,甚至可以实现无需成本的跳槽。电竞选手可以以合同期内辞职的方式实现自身的流动,对于俱乐部投入的巨额培养成本造成损失,也无需支付费用,但依靠俱乐部的资源平台获得了高收入和知名度。

跳槽成本和电竞选手收入相比甚至不值一提。电竞俱乐部在挖取选手的时候,往往会报出相当高额的薪酬以吸引知名选手的加盟,整个电竞行业对于选手的身价都是“哄抬”态势,各大知名电竞选手跳槽后能够获得的报酬十分巨额。由于我国电竞行业入行门槛低、许多从业人员学历较低、年龄较小,对于电竞业相关法律知之甚少。在入职时一些俱乐部与选手之间并未明确法律关系,并且签订合同存在不规范情况,致使一些电竞选手利用合同漏洞频繁跳槽,且国内电竞行业收入畸高,一些知名选手的收入达到“天价”,所谓的跳槽成本如法院的罚款等,对于不少电竞选手而言无关痛痒,甚至日薪即可支付。

(二)行业内存在恶性竞争

各俱乐部对于电竞选手这类特殊人力资源的抢夺,其实质出发点是为了经济收益,随着知名电竞选手流动的还有其附带的商业价值、忠实观众以及点击率。各个俱乐部之间恶意挖人,还会引发不正当竞争问题。“挖人”行为,无法促进行业效率提升、对竞争对手造成实质损害、带来无序竞争、损害行业发展、减少消费者福利,违反电竞行业公认的商业道德,因此构成不正当竞争。电竞行业中,选手资源是企业的竞争资源,也是企业的竞争成果,电竞选手的流失将直接导致商业价值的流失。如果不加节制地允许市场主体任意使用他人通过巨大投入所培养的电竞选手,以及放任选手的随意更换俱乐部,俱乐部将着力于直接攫取电竞选手资源及其所附带的流量,而不再对优质选手的培养进行投入,又或者哄抬选手身价,增加行业的负担和成本。

二、电竞选手流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缺位引纠纷

由于电竞行业发展过于迅速,许多新问题已无法采用目前的法律法规以妥善解决,我国也没有针对网络行业人员管理的特殊法规,电竞行业的劳动关系也时常有争议,没有得以适用的法律,仅依靠《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已经难以解决电竞选手流动中的多数纠纷,会衍生出很多问题。我国的《劳动法》采用典型的二元框架,对于形成劳动关系的主体才给予劳动法保护,否则一概不予保护。在电竞行业从业者规模扩大的今天,电竞选手在很多情况下和俱乐部签订的合同并不是劳动合同,现行《劳动法》对于灵活的劳动力市场已经不足以适用。

产生这种问题的主要原因是我国互联网的飞速发展孕育了许多新型职业和新型劳动者,这些劳动者不同于普通企业职工,工作灵活性与人员流动性都相当高,工作内容也较为新颖。电竞选手对于俱乐部的依附性比普通职工对用人单位的依附性要弱许多,内容也更为自由,对于自己工作内容的把控享有充分的自主权,何时工作、如何工作都可以由自己决定,他们只是借助俱乐部的资源进行工作,而部分电竞选手和俱乐部所签订的协议并未明确载明协议性质,所以在认定的时候就会产生一定的争议,导致法律关系难以界定,有时只能依靠学理进行确定。劳动合同关系可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而其他法律关系则需要借助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判定,由于我国长期采用劳动立法与民事立法分立的模式,不同的法律关系适用不同的法律法规调整,一旦法律关系不够明晰,双方的纠纷解决也会产生法律适用混乱的问题。

(二)赔偿数额难确定

在俱乐部和电竞选手产生因离职、跳槽引发的纠纷时,赔偿数额往往是双方争议的焦点。因为一部分电竞选手会认为自身成就与知名度的提升主要是因为个人能力较强,俱乐部只是提供了一定的平台而已,自己并不需要支付高额的赔偿金。而多数俱乐部则会认为自己为电竞选手的包装、训练都投入了巨额资金,并且对知名选手的培养是一个长期且开销巨大的工程,所以这些知名电竞选手在离职跳槽时理所应当赔付巨额赔偿金。

从现实操作中来看,许多俱乐部已经越来越注重电竞选手离职赔偿金的重要性,金额数目也在持续走高,但是目前还存在着各方对于赔偿数额的争执不下的问题,对于此类问题中的赔偿金没有统一且合适的适用标准。电竞选手不像普通的劳动者,培训培养花销巨大,该费用应当作为用人单位的培训费用予以关注。电竞选手和俱乐部的不同关系,以及俱乐部对于电竞选手的投资和培训费用性质争议往往使得双方在赔偿数额的商议上难以达成共识。

三、电竞选手流动的法律规制

由于国内相关立法的缺失,电竞选手的管理存在较大差异,主要分为确立劳动关系和未确立劳动关系两种。对于与俱乐部有明确劳动关系的电竞选手,可以依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来维护各自合法权益。而未形成劳动关系的,会导致主持人流动时产生纠纷,难以有切实的法律依据解决纠纷,即使是单纯依靠《合同法》,也较难全面应对这类主持人流动中产生的各项纠纷和问题。

(一)有劳动关系的电竞选手流动

根据现行法的规定,电竞选手和俱乐部形成的是劳动合同关系,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竞业限制、服务期条款,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遏制电竞选手随意跳槽现象的产生,但是现行《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服务期内离职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因而可以得知违反服务期约定后支付的违约金一定比俱乐部对电竞选手的培训投资费用少,这导致的直接结果是俱乐部对电竞选手的投资损失无法弥补,而“挖人”的俱乐部能够以较低的价格获取技能成熟、自带流量的电竞选手资源,且同一个电竞选手先后工作的两个俱乐部通常都是同业竞争关系,这会引发行业竞争主体的实力失衡。

综上,构建合理的竞业限制条款,明确服务条款,约定培训内容和推广成本所包含的内容是遏制劳动关系电竞选手无序流动的核心条款。

(二)无劳动关系的电竞选手流动

对于没有形成劳动关系而是民事合同关系的电竞选手和俱乐部之间,可以依现行《合同法》的规定,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的详细条款。在实践中有一些俱乐部已经采取这样的做法,但在司法实践中这种做法对俱乐部的权益保护还是存在问题,主要原因是《合同法》中违约金数额的确定和调整的基础在于一方当事人违约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也就是当电竞选手违约跳槽后,违约金的数值确定要以俱乐部的实际损失为基础。审判中法官通常会根据《合同法》第113和114条规定,要求非违约方承担证明因违约方违约给自己造成的损失的责任。

俱乐部在实际举证过程应当考虑以下几个方面考虑证据:

第一个方面就是电竞选手的签约费。稍有名气的电竞选手签约费往往都不低,在恶性竞争的环境下,漫天要价并不少见。此类签约费可根据未履约期限进行分摊。

第二个方面是选手培养计划等方面的投入。优秀的俱乐部一般都会制定良好的造星计划,对电竞选手进行专业的培训、包装,制定完善的人才培养方案,以在打造自己的人才生态链。在培训、推广方面的费用可事先约定总额,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应当保存好支出的相关证据。

第三个方面是俱乐部为履约所投入的巨额资金。对于俱乐部来说,除了人力成本外,还需购买大量昂贵的专业设备、场地、服务人员和宽带,为协议履行而配置的服务、设施也是一个烧钱的板块。但这些为主播及履行合约而投入的成本很难以直观而准确的方式呈现在法庭上。

四、结语

电竞选手流动问题的根本原因仍是电竞行业市场化背景下法律缺失和各俱乐部内部机制不完善,所以想从根源上解决还需要整个电竞行业共同努力,但这并非一朝一夕就可以完成,较为现实的做法是逐步改善。本文撰写的目的也在于利用现有法律法规对电竞选手流动中产生的法律问题进行解决,并对其有序流动的机制进行法律层面的探究,力求国内各个俱乐部在选手流动上能够合理竞争、良性竞争,共同推动国内电竞行业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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