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部委跨境电子商务监管新规详细解读

发布时间:2018-11-30

文 | 黄春林 合伙人 冯莉 律师 汇业律师事务所

今日,商务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等六部委发布《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下称“新规”),详细规范了电商平台在境内、经营者在境外的进口跨境电商各方的权利义务及合规要点。新规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2019年3月31日前为过渡期。

本文中,汇业黄春林律师团队结合最新项目经验及行业通行实践,详细解读新规的适用范围,跨境电商各方法律关系,以及对跨境电商企业的影响和对策。

一、 新规的适用范围

值得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跨境电商模式均适用新规。根据新规明确的适用范围,适用新规的跨境电商应当符合如下特点:

(1) 平台类跨境电商,且平台在境内落地的,例如网易考拉、小红书等。平台未在境内落地的,或者其他自营类境外电商企业,暂不适用新规。

(2) 电子商务经营者(卖方)属于境外企业。

(3) 电商平台与海关联网,能够实现三单比对。未联网的,应当由境内受托服务商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提供数据。

(4) 进口的是属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内、限于个人自用的商品。

图一:跨境电商主要模式及新规适用

二、 跨境电商各方法律关系及责任

根据之前海关监管实践,新规将跨境电商各方主体定义为跨境电商平台、跨境电商企业、境内服务商、消费者。各方的法律关系如下图所示:

图二:跨境电商各方法律关系示意图

首先,跨境电商平台因为在境内落地,应当遵守《电子商务法》规定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及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有关的全部合规要点,包括但不限于新规规定的工商登记、用户身份核验、不良信息管理、商品合法性核验、制定交易规则等。除此之外,新规还增加了平台的分区责任(应建立相互独立的区块或频道区分跨境电商企业和国内电商企业,或以明显标识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和非跨境商品予以区分)、二次销售风控及先行赔付等责任。

其次,关于跨境电商经营者,因其为境外注册实体,为了确保其履行商品销售者的责任,新规要求其必须委托一家境内服务商“背锅”。此外,新规还规定了跨境电商经营者的详细信披义务,应当在“订购网页或其他醒目位置”向消费者披露相应的风险提示(包括产品标签标注、适用标准、禁止二次销售等)。

最后,关于境内服务商,因其为境内落地实体,作为境内监管机构的“抓手”,属于新规中的最大“背锅侠”。相应的背锅责任包括但不限于:(1)为卖家的商品质量及广告合规等承担连带责任;(2)对支付、物流及报关等数据的真实性承担责任;(3)为消费者纳税担保;等等。

三、 新规对跨境电商的影响及对策

实际上,新规中的很多内容已经在海关监管实践中逐步推行,汇业黄春林律师团队也正在协助部分企业按照新规的监管逻辑开展相应的合规项目。为了降低新规对跨境电商的影响,我们建议:

(1) 未在中国落地的海外跨境电商平台,尽量不要为了满足CDN等技术要求,在中国境内开展ICP备案,否则ICP备案主体可能会被认定为跨境电商平台的实际经营者,进而属于在中国落地的电商平台。

(2) 将中国落地的跨境电商平台转移到境外(含香港),可能逃避了《电子商务法》和新规的合规要求,但是可能会违反《网络安全法》等关于数据跨境的限制性规定。

(3) 跨境电商各主体(尤其是关联公司之间)应当签订明确的、具体的合作协议,明确各自的责任范围,并确保合同及资金流向匹配。

(4) 境内服务商的法律风险较高,建议合理安排交易结构。

(5) 新规对以海外代购模式为主业的企业影响较大,较好的衔接了《电子商务法》的相关规定,堵住了之前的制度漏洞。

(6) 新规再次明确了“网购保税+门店自提”模式的违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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