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专利资助办法》新旧条文对比及解读
发布时间:2018-10-26
文 | 王函 唐嘉伟 汇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最近,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公布了新修订的《上海市专利资助办法》,新办法加大了对高质量专利的扶持力度,并鼓励专利“走出去”,简化手续,方便资助申请。笔者整理了《上海市专利资助办法》新旧条文对照表,并简略分析其中的实质性修改内容,具体如下:
《上海市专利资助办法》新旧条文对比 | ||
原条文 | 新条文 | 实质性修改内容 |
第一条 为鼓励发明创造,促进技术创新,保护创新成果,提升专利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支撑上海科创中心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上海市专利保护条例》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一条 为鼓励发明创造,促进技术创新,提升专利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能力,发挥专利制度对激励创新的保障作用,支撑上海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总体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1、 增加了提升专利服务能力。 2、 将“保护创新成果”修改为“发挥专利制度对激励创新的保障作用”。 |
第四条 专利资助遵循“诚信申请、部分资助、促进运用、突出重点”的原则。 重点支持发明专利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专利工作。
| 第四条 专利资助遵循“提质增效、促进运用、突出重点、诚信申请”的原则。 重点聚焦国家和本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支持提升专利质量和促进转化运用。
| 1、 将“部分资助”修改为“提质增效”,并将“提质增效”列于原则首位。 2、 增加了“重点支持提升专利质量和促进转化运用”。 |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资助申请人,可以申请资助: (一)国内发明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二)国内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人; (三)香港注册标准专利、澳门授权发明专利或台湾授权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港澳台地区专利)专利权人; (四)依据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向国外申请并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以下简称国外专利)专利权人。 前款所述资助申请人申请专利时,申请人地址应当属于本市辖区。
|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资助申请人,可以申请一般资助: (二)香港注册标准专利、澳门授权发明专利或台湾授权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港澳台发明专利)专利权人; (三)依据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向国外申请并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国外专利)专利权人。
| 1、 取消了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资助。 2、 取消发明申请阶段的资助。 |
第九条 一项专利有多个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的,应当由申请人共同提出资助申请,且专利申请时第一申请人地址属于本市辖区。 | 第九条 一项专利有多个专利权人的,资助申请人应为专利申请时第一申请人且符合第三条规定。 | 将“申请人共同提出资助申请”修改为“第一申请人”提出资助申请,简化了申请手续。 |
第十条 资助申请人申请国内发明专利资助的项目和金额如下: (一)申请费(包括申请费、申请附加费、公布印刷费和优先权要求费),在专利申请受理后按实际缴纳金额的80%资助; (二)实质审查费、授权费(包括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和授权当年年费),在授权后按实际缴纳的金额资助; (三)授权后第二年、第三年的年费,按实际缴纳金额的80%资助; (四)专利代理费,在授权后按每项不超过人民币2000元资助。 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减缓缴纳有关专利费用的国内发明专利,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 第十条 资助申请人申请国内发明专利资助的项目和金额如下: (一)授权资助 授权后一次性资助不超过人民币2500元。 (二)年费资助 缴纳授权后第三年的年费之后一次性资助不超过人民币1500元。 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减缴有关专利费用的国内发明专利,不再予以(一)、(二)项资助。 | 1、 对发明专利授权后给予一次性资助不超过2500元。 2、 发明专利缴纳授权后第三年的年费之后一次性资助不超过人民币1500元。 3、 享受国家知识产权局费减政策的发明专利不再予以授权资助和年费资助。 4、 增加了对小微企业获得首件授权国内发明专利的资助,一次性资助不超过人民币3000元。 5、 增加了对获得中国专利奖的国内发明专利的资助,一次性资助人民币10000元。 6、 增加了对权利稳定性好或投入实际运营的国内发明专利,一次性资助人民币3000元。 |
第十一条 资助申请人申请国内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资助的,申请费(包括申请费、申请附加费、公布印刷费和优先权要求费)和授权费(包括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和授权当年年费)在授权后,实用新型按实际缴纳金额的50%资助,外观设计按实际缴纳金额的60%资助。 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减缓缴纳有关专利费用的国内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 删除该条 | 取消了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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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资助申请人申请港澳台地区专利资助的,每项专利的资助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00元。 资助项目为资助申请人向有关专利审查机构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和向国内代理机构支付的服务费用。 | 第十一条 资助申请人申请港澳台授权发明专利资助的,每项专利资助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000元。 资助项目为资助申请人向有关专利审查机构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和向国内代理机构支付的服务费用。 | 降低港澳台授权发明专利资助金额,从5000元降到3000元。 |
第十三条 资助申请人申请国外专利资助的,每项发明专利资助不超过5个国家,每个国家资助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万元;每项外观设计专利资助不超过3个国家,每个国家资助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000元。 资助项目为资助申请人向有关专利审查机构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和向国内代理机构支付的服务费用。 同一个资助申请人每年度获得的国外专利资助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 第十二条 资助申请人申请国外专利资助的,每项发明专利授权后资助不超过5个国家或地区。其中,通过PCT途径获得授权的每个国家或地区资助不超过人民币5万元;通过巴黎公约途径获得授权的每个国家或地区资助不超过人民币4万元。 资助项目为资助申请人向有关专利审查机构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和向国内代理机构支付的服务费用。 同一个资助申请人每年度获得的国外专利资助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 | 1、提高国外专利资助金额。通过PCT途径获得授权的每个国家或地区资助从不超过3万元提高到5万元;通过巴黎公约途径获得授权的每个国家或地区资助从不超过人民币3万元提高到4万元。 2、对于同一个资助申请人每年度获得的国外专利资助总额,从“不超过100万元”提高到“不超过1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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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资助申请人在申请资助过程中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规定使用资助资金的,限期收回已拨付的资金,取消两年内申请专利资助的资格,同时将其不良记录记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依法追究资助申请人的法律责任。 | 第十九条 资助申请人如有非正常申请行为,或在申请资助过程中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规定使用资助资金的,限期收回已拨付的资金,取消五年内申请专利资助的资格,同时将其不良记录记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依法追究资助申请人的法律责任。 | 1、 增加了非正常申请行为,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政策保持一致,打击非正常专利申请。 2、 将“取消两年内申请专利资助的资格”调整为“取消五年内申请专利资助的资格”,加大惩罚力度。 |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2017年7月1日施行的《上海市专利资助办法》(沪知局〔2017〕61号)同时废止。 | 明确本办法生效日期。 |
根据以上表格对比,笔者对修订内容进行整理分析如下:
一、修订背景
2018年8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专利申请相关政策专项督查的通知》(国知办发管字[2018]27号),着力加强专利申请相关政策备案管理,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不断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督查重点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严格专利资助范围。应按照“授权在先、部分资助”的要求,调整和完善专利一般资助政策。对于专利申请的资助范围应仅限于获得授权的专利申请。对于未授权的国内专利申请,不应给予任何形式的财政扶持。
(二)合理确定专利资助标准。专利资助应以补贴部分专利申请成本为基准,专利资助对象所获得的各级资助总额不得高于其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和实际发生专利代理服务费总额。专利代理服务费的资助对象应仅限于具备专利代理资质的服务机构代理提交的专利申请。
(三)加强工作衔接避免超额资助。在实施专利资助时,应有明确规定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因多级资助或关联政策叠加,对同一件专利反复资助,受益金额超出缴纳官费和专利代理服务费总额。各地应采取对专利相关费用票据进行资助标记等措施,避免政策受益对象交叉重叠。
(四)强化专利申请相关政策台账管理。各地应建立专利申请相关政策台账,坚持高质量发展导向,全面梳理掌握辖区内市、县、区、各类园区的专利申请相关政策和促进专利申请增长的关联政策,对不符合要求的政策及时进行修改和废止。在发放资助过程中,应建立详细的专利资助发放台账,确保资助项目、资助对象、资助金额、资助资金去向可统计、可核查。
(五)严厉打击非正常专利申请。对于被确认存在非正常专利申请等不规范行为的专利申请人、专利代理机构和代理人,应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对于弄虚作假套取专利申请相关财政资金的申请人,限期收回已拨付的财政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截至2018年7月底,上海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已达108957件,每万人拥有发明专利45件,上海专利数量和质量稳步提升。但是,面对上海市建设科创中心的新要求、新形势,2012年的旧《上海市专利资助办法》在实施过程中面临一些新问题,例如,专利申请“量大不优”、专利质量有待提升、专利转化运营缺乏引导、企业海外专利布局扶持力度不够、资助手续过于繁琐等。
二、修订原则
1、在保持政策稳定性和连续性基础上增加创新内容。
2、鼓励高质量专利创造和转化运用。
3、支持海外专利布局。
4、简化资助手续。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和说明
(一)提升专利申请质量,鼓励高质量专利创造和转化运用。
1、取消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专利资助。取消发明申请阶段的资助,不再支持未能获得授权的专利申请,引导专利申请人更注重专利申请质量。
2、增加了对获得中国专利奖的国内发明专利的资助,一次性资助人民币10000元。
3、增加了对权利稳定性好(授权后维持8年以上或复审维持专利权有效)或投入实际运营(实施专利权转让或许可,用于专利质押和保险)的国内发明专利,一次性资助人民币3000元。
(二)简化资助办理流程。
1、将原有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费、实审费按比例资助调整为一次性定额资助。资助申请人无需提供大量的申请材料。
2、对于一项专利有多个申请人的,将“申请人共同提出资助申请”修改为“第一申请人提出资助申请”,简化了申请手续。
(三)鼓励企业“走出去”,更好地开展海外专利布局。
1、调整降低国内发明专利的资助力度,取消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以及申请阶段的发明专利的资助。
按照旧办法,原本已授权的发明专利可能获得的资助是760元申请费等(不考虑附加费和优先权等特殊情况),2500元实质审查费以及900元授权当年年费(按授权当年为第三年度为例),授权后第二、第三年年费1920元,总共为6080元。如果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申请专利并获得授权的,还能最高资助2000元/项。
新办法对已授权的发明专利获得的最大资助是2500元,缴纳第三年年费后资助1500元,总共4000元,同时也取消了对专利代理费的资助。
可见,即使是已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资助力度有了明显的降低,同时还取消了对未授权的发明申请的资助以及授权后专利代理费的资助,所以从立法层面可以明显看到政府已经大幅降低企事业单位在国内申请专利的扶持力度。
2、调整港澳台地区发明专利的资助力度和限额。
降低港澳台授权发明专利资助额度,每项发明专利从不超过5000元调整为不超过3000元。
从立法层面可以同时看到政府也大幅降低企事业单位在港澳台地区申请专利的扶持力度。
3、调整国外发明专利的资助力度和限额。
针对国外专利申请授权费用高,成为企业海外专利布局较大负担的情况,提高海外专利资助上限标准。通过PCT途径获得授权的每个国家或地区资助从不超过3万元提高到5万元;通过巴黎公约途径获得授权的每个国家或地区资助从不超过人民币3万元提高到4万元。每项发明专利仍最多支持5个国家。
4、鼓励企业加大海外专利布局力度。
对于同一个资助申请人每年度获得的国外专利资助总额,从“不超过100万元”提高到“不超过1000万元”。
从立法层面可以看到政府大幅提高企事业单位在国外申请专利的扶持力度。
(四)扶持小微企业
取消对发明专利授权后给予申请人代理费普惠资助的方式,改为支持小微企业获得的首件授权国内发明专利,一次性资助不超过3000元。
(五)规范扶持政策。
取消对已享受国家知识产权局费减政策的发明专利授权和年费资助。
(六) 严厉打击非正常专利申请
1、增加了对于“非正常申请行为”的惩罚。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政策保持一致,严厉打击非正常专利申请以及弄虚作假套取专利申请相关财政资金的申请人。
2、加大惩罚力度。将“取消两年内申请专利资助的资格”调整为“取消五年内申请专利资助的资格”。
四、总结
本次《上海市专利资助办法》的修订加大了对高质量专利的扶持力度,并鼓励企业开展海外专利布局,简化了资助办理流程,导向明确,扶持精准,这一方面符合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的新要求,另一方面也适应目前上海市建设科创中心的新形势。笔者认为新办法在实施中可能会给企业带来新的机遇和挑战:
1、新办法鼓励企业“走出去”。加大对企业真正走出国门的外国专利的资助,同时明显降低国内的专利以及港澳台专利的资助,为有申请海外专利需求的企业带来更多支持。而且不但从单个案件上明显增大了扶持力度,更是从支持总量上比旧办法提高了10倍,鼓励企业“走出去”,鼓励企业运用“专利战略思维”构建出自主的“专利池”。
2、新办法取消发明申请阶段的资助,不再支持未能获得授权的专利申请,引导专利申请人更注重专利申请质量,从重数量向重质量转变,严厉打击非正常专利申请,这些都是非常切实有效的。但笔者也有一些困惑和担心,取消发明申请阶段的资助,不再支持未能获得授权的专利申请,是否有可能会促使专利申请人或专利代理机构通过缩小权利要求范围的方式使发明获得授权,导致授权的专利权范围很窄,竞争对手可以轻易绕开、规避该专利,起不到真正的保护作用,也无法体现专利的真正价值。
3、笔者认为,经过专利诉讼或经无效宣告程序后维持专利权有效的,也应当属于新办法第十条第(五)款“权利稳定性好”的情况。但按照新办法,符合该情况的仅一次性资助人民币3000元,这相比企业在专利诉讼或无效宣告中付出的成本,也不过是杯水车薪,起不了太大作用。笔者认为,专利的价值由技术、市场、法律等因素影响,其中,专利权的稳定性、以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很重要的影响因素,是否属于高价值专利往往在专利无效和专利诉讼中才能真正体现出来。因此,笔者建议增加企业专利维权费用资助,鼓励企业用专利“利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真正发挥专利制度对激励创新的保障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