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检合并”后的企业合规风险分析

发布时间:2018-10-12

文 | 杨杰 合伙人 王涵 律师 汇业律师事务所

今年的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审议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其中明确“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职责和队伍划入海关总署”。

出入境检验检疫,即人们通常所称的“商检”,包括进出口商品品质检验,出入境动植物检疫和国境卫生检疫。出入境检验检疫与传统意义上的海关监管是我国进出口监管体制中最主要的两个部分。容易引起误解的是,一些企业将出入境检验检疫简单的理解为货物品质检查,将确保货物品质质量等同于检验检疫环节的合规管理。这种理解忽视了检验检疫监管上的程序约束。实际上,很多商检违规案件的发生并非源于产品品质问题,而是违反了监管程序规定。随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与海关合并后的深入融合,监管合力将进一步提升检验检疫违规情事查缉力度,进出口企业应充分关注在“关检合并”之后的进出口检验检疫环节中容易发生的违规风险。

一、事前监管环节合规风险

案例1.【进口前未取得检疫许可】

A外贸公司代理B花卉公司,从台湾地区进口1批蝴蝶兰小苗,并向口岸检验检疫机关报检。在受理报检时,检验检疫人员发现单证中缺少引进植物种苗的检疫审批单及相应的备案材料,即要求报检人补充提供。其后,报检人补充提供了1份引进林业种子、种苗和其他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单。经查确认货主B花卉公司提供的检疫审批单为伪造的无效单证,而且贸易代理人A外贸公司提供的该批种苗的植物介质(苔鲜)“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也与货物进境后的生产、加工、使用、存放单位内容不符。

根据调查情况,该口岸检验检疫机关对A外贸公司未事先办理植物介质的检疫审批“擅自进口的行为,处以罚款处罚。对B花卉公司在办理引进种苗检疫审批单中的违法行为,向相关部门通报,作移交处理。

评析:为保护生命和生活环境的安全与健康,我国法律法规针对不同产品制定了诸多检验检疫事前监管规则,如本案所涉种苗检疫进口前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向我国输入动物、动物产品、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未报检或者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处以罚款。这里事前审批的主要目的是起到预先甄别输入国的疫情状况的作用。

事前监管程序是将危及境内安全健康的产品防堵于国门之外的有效手段,有些问题产品如果在入境后再做处理可能已经对境内造成了不可恢复的损害。因此,除了入境动植物事前审批之外,还有诸多类似事前规则存在于出入境检验检疫监管程序中。比如入境可用作原料的废物、旧机电产品的境外装运前检验规则,境外食品生产企业注册规则,强制性产品认证规则、特殊商品出入境前卫生检疫审批规则、危险品包装鉴定规则等,如果企业在进出境报检前未办理相关程序并获得证明文件,则不仅货物进出口活动将受到影响,而且将面临承担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的风险。

二、事中报检环节合规风险

案例2【法定检验商品未报检】

某企业进口一批货物,货物名称为工字轮、塑料托盘、塑料隔板,企业认为该票货物系非法检货物。后经检验检疫工作人员现场查验发现,三种货物均有不同程度磨损。经查,三种货物均非全新未使用货物,对此,当事人承认此批货物为包装循环使用,由于公司操作人员不知道该批货物需要按法检申报,未告知报检公司相关情况导致申报错误。对此,检验检疫部门认定进境废旧物品未向检验检疫机关申报,对企业处以行政处罚。

评析:商检部门制定检验检疫目录,列入目录内的商品属于法定检验检疫商品,进出口时应当按照目录指引进行报检,但是不能将目录商品范围等同于法定检验检疫商品范围,也就是说,目录之外的商品也可能是法定检验检疫商品。这是因为有部分商品的法定检验检疫要求,不是根据商品品种确定的,而是取决于商品本身的特有属性,比如商品本身属于废旧性质的,那么即使未列入目录,也属于法定检验检疫商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其他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以下称法定检验)”。正如本案情形,即使进口商品未列入检验目录,但因其废旧属性,也应视作法定检验商品报检。如未报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规定,可处以行政处罚。类似情形还可能发生在进口旧机电产品,以及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产品中。

案例3【木质包装未报检】

某企业申报进口一批货物,但是未对木质包装进行申报,后经查验发现,货物使用了48个天然木托包装,据此,检验检疫部门对收货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评析:木质包装材料与其他植物产品一样存在钻蛀性害虫等疫情风险,因此木质包装在出入境时需要接受检验检疫部门的监管,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进行报检。但这里的木质包装,不包括经人工合成或者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刨花板、纤维板等)以及薄板旋切芯、锯屑、木丝、刨花等以及厚度等于或者小于6mm的木质材料。值得注意的是,木质包装检疫是独立于货物检验检疫之外的监管措施,即使货物本身不属于法定检验检疫范围,只要包装材料使用木质包装的就应当进行报检,未按照规定向海关报检的或者报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海关予以行政处罚;此外木质包装的检疫虽然独立于货物本身,但是也可能影响货物的进口,比如主管海关对木质包装违规情况严重的,在报经海关总署批准同意后,监督货主或者其代理人连同货物一起作退运处理。

根据木质包装监管规定,进境货物使用木质包装的,应当在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检疫主管部门监督下按照国际植物保护公约(以下简称IPPC)的要求进行除害处理,并加施IPPC专用标识,海关按规定抽查检疫,发现活的有害生物的,监督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对木质包装进行除害处理;对未加施IPPC专用标识的木质包装,在海关监督下对木质包装进行除害处理或者销毁处理。出境货物木质包装应当按照《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方法》列明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实施处理,并按照《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要求》的要求加施专用标识。

三、海关放行后监管环节合规风险

案例4【未经检验检疫擅自使用】

某公司从俄罗斯进口一台汽油发动机,属法检目录内产品,按规定应当在收货人报检时目的地检验后方可使用。该批汽油发动机入境后,运至上海生产基地,该公司在未向目的地检验机构申报检验的情况下将该汽油发动机开箱,并组装进雪地车样机内使用。2018年5月,检验检疫工作人员对该批货物进行催报时查获此案。该公司行为构成擅自使用未经检验的属于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接受了行政处罚

评析:商品检验检疫流程的一个特点是,进口口岸地与货物检验检疫地可分离,即除了大宗散货、废物原料、易腐烂商品等之外,有一大部分种类产品可以在进口通关放行后,运至目的地实施检验检疫,这一措施客观上加快了货物在口岸的放行速度,提高了贸易便利性,但同时,对于不熟悉检验检疫规则,或者进口环节沟通不畅的企业而言,可能会造成一种错觉,以为货物被口岸海关放行就等同于检验检疫完成;或者认为即使没有完成检验检疫,只要不将货物销售出去,企业可以自行使用。这些理解并不符合检验检疫规定,根据有关规定,列入检验检疫目录的进出口商品,进口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使用;出口商品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出口。擅自销售、使用未报检或者未经检验的属于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或者擅自销售、使用应当申请进口验证而未申请的进口商品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进口法检商品未在目的地完成检验检疫前,仍属于海关监管货物,企业不能擅自拆箱使用,更不能对外转让或者销售。擅自使用未经检验的属于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是比较频发的检验检疫违规情事,企业应引起充分重视。

同样值得注意的是,如上文所述,由于木质包装属于独立的检疫监管项目,因此,进口货物如在目的地实施检疫,则在检疫完成之前,进口企业也不能随意处置木质包装,根据《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未经海关许可,擅自拆除、遗弃木质包装的,由海关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展望:“关检合并”举措的推行,一方面将检验检疫作业全面融入到全国海关通关一体化“两中心三制度”整体框架,优化作业流程,减少非必要的作业环节和手续,从而降低通关成本,提升通关效率。另一方面,海关将在原有安全准入(出)、税收征管风险防控基础上,增加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商品检验、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等职责,通过建立信息集聚、 优化高效、协调统一的风险防控体系,推行全链条式管理,强化智能监管、精准监管,无疑对进出口企业而言既带来了贸易便利化又增加了贸易合规风险的不确定性。汇业律师事务所贸易合规团队多年来专注于海关法律事务服务,注重以客户需求和结果为导向的服务理念,结合长期贸易合规执业经验,通过为广大进出口企业提供专业优质的贸易合规培训等方式,帮助企业建立海关守法审查制度和风险内控程序,使这些企业在日常进出口活动中保持良好的守法记录,从而最大限度地降低企业的贸易合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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