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解读
发布时间:2018-09-27
文 | 凌霄 合伙人 何博 汇业律师事务所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了“依法规范、分类管理、综合施策、协同治理”四条工作原则,对于构建长效机制、规范培训秩序、维护良好教育生态、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外负担具有重要意义,也将对从事校外培训的机构的发展产生重要影响。以下是对该《意见》重点内容的解读。
一、明确设置标准
《意见》强化了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把标准制订权下放到省级层面,并由省级教育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订校外培训机构设置的具体标准,同一省级区域内市域差距大的,可授权地市级教育部门制订并向省级教育部门备案。为加强指导,促进规范管理,《意见》还提出了三点底线性要求。
场所条件方面:《意见》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有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场所,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消防、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管理规定要求;《意见》还要求通过为参训对象购买人身安全保险等必要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
师资条件方面:《意见》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有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必须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应当与所聘人员依法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聘用外籍人员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管理条件方面:《意见》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有规范的章程和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培训宗旨、议事决策机制、办学资金、保障条件、业务范围和服务承诺等。
二、依法审批登记
针对我国当前仍存在大量机构证照不全、脱离监管的现状,《意见》提出明确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化管理,严格执行“先证后照”制度,即校外培训机构必须经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后,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才能开展培训。
同时,《意见》明确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化管理,由县级教育部门负责审批颁发办学许可证,未经教育部门批准,任何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以家教、咨询、文化传播等名义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业务。《意见》还明确禁止中小学校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
三、规范培训行为
《意见》从校外培训的核心环节入手,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特别是学科知识类培训机构的管理,对培训的内容、时间、班次、进度、形式、宣传、收费等都提出了明确要求。
细化培训安排方面:《意见》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开展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等要向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严禁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
践行诚实守信方面:《意见》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应实事求是地制订招生简章、制作招生广告,向审批机关备案并向社会公示,杜绝培训内容名不符实。
规范收费管理方面:《意见》要求校外培训机构的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培训机构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向社会公示,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培训对象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
四、强化监督管理
《意见》着重健全校外培训机构日常监管机制,明确各部门职责,形成工作合力,通过落实年检年报和公布黑白名单等制度,强化对校外培训机构的全过程监管。
《意见》要求各地完善日常监管,明确各部门具体职责。落实年检年报制度,校外培训机构证照实行年检和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对经年检和年报公示信息抽查检查发现问题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追究有关人员法律责任。《意见》同时要求各地全面推行黑白名单和负面清单制度,对通过审批登记的,在政府网络上公布机构名单及主要信息,对有负面清单行为的机构列入黑名单。
五、提高中小学育人能力
《意见》在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的同时,针对中小学校内教育规范作出安排,提倡减少学生不必要的课外培训,并提出了如下要求:
《意见》要求中小学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发布的课程方案、课程标准和学校教学计划要求开足、开齐、开好每门课程,为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创造条件。坚决查处中小学校不遵守教学计划、“非零起点教学”等行为;对中小学教师“课上不讲课后到校外培训机构讲”、诱导或逼迫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等行为,将进行严肃处理,直至取消有关教师的教师资格。
《意见》同时要求,坚决禁止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招生,坚决查处将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并依法追究有关学校、校外培训机构和相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