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合规之贸易管制与税收征管
发布时间:2018-09-10
文 | 杨杰 汇业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对于进出口企业来说,贸易合规建设是非常重要的内容之一,合规机制处理的完善,能够确保企业经营的血脉畅通,为企业实现商业战略保驾护航,如果贸易合规方面产生纰漏,不仅会极大的提高贸易成本,而且企业的官方信用就要受到影响,甚至可能导致经营失败。
现实中很多企业常常在面对海关核查、稽查的时候不知道该从何入手,公司涉外业务这么多,到底海关管些什么呢,我们说,就企业而言,形式上海关监管的对象是进出口货物、物品,与货物无关的涉外业务,不是海关的管理领域,实质上海关主要监管的是进出口货物的贸易管制和税款征收。贸易管制,就是禁止限制出入境管制,比如一般情况下,毒品、武器以及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等是禁止进出境的,而黄金、军民两用物项、濒危动植物等产品是限制入境的,限制入境意思是需要有关机关颁发的许可证才能入境,税款征收比较好理解,就是进口出口货物需要按照一定规定缴纳关税或增值税、消费税,在特殊情况,还包括反倾销反补贴税,以及最近大家比较关心的保护性关税等。总而言之,海关要监管的事项会很多,但是归根结底,最终都可以溯源到贸易管制和税收征管这两项,因此企业贸易合规建设就与这两方面具有密切关系。
贸易管制与税收征管可以进一步拆分为四个要素,分别是商品归类编码、货物价格、原产地、许可证。其中,许可证件与贸易管制相对应,货物价格、原产地与税收征管相对应。商品编码这比较特别,它不但决定了货物征税的税率,而且直接决定了货物是否需要许可证件,需要哪一种许可证件。
1.商品归类编码
一国的关税政策、贸易管制政策往往需要根据不同用途、材质的商品名称来确定,以反映国家的政策取向。但是以语言文字表述的商品名称有很大局限性,一方面语言不能或者不便简洁的表述某一具体商品,其次、全球贸易的联通性要求同一商品有同一的表述,但如果用世界各国语言来对同一件具体商品作出法定表述,这是一个不可完成的工程,而用一串数字来对应一个具体商品,就方便的多,因此世界海关组织就专门编写了一本商品目录,在这本商品目录里一个具体商品对应唯一的一个数字串,提起某一串数字,全世界的海关或相关组织都知道是具体指代哪一个具体商品。商品归类编码不仅仅是具体商品的代码,就海关监管而言,更重要的是一个具体商品归类编码,对应了一个税率、和一个许可证件要求,即监管条件,因此我们说一个商品的归类编码确定了,那么一般来说它的关税税率和贸易管制要求也就确定了,也正因如此,作为贸易管制和税收征管的监管机关,海关会极为重视企业申报商品编码审核,以确定是否正确适用了贸易管制政策与关税税率。
2.货物价格
绝大多数货物的关税是由货物价格与税率的乘积决定的,因此税金的确定一方面取决于商品归类号码所对应的税率,另一方面就是货物的价格的多少。正因如此,货物价格审核就成了海关监管审核中的重中之重。
需要重点关注的是,关于服务贸易或者说无形贸易,这类贸易一般不涉及进出口货物,所以不是海关监管的对象,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这类贸易与进口货物相关联,就可能受到海关的核查。我们举个例子,某公司与境外权利人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协议,按年度支付商标使用许可费,这时候,并不涉及货物贸易,与海关无关,但是后来公司又向该境外公司进口带有该商标的货物,那么向海关申报货物价格的时候,是不是要把商标许可费也计算在进口货物价格里呢,这里说明一下,绝大大多数情况下,海关是根据货物价格来计算关税金额的,因此货物价格是海关最为关注的申报事项之一。在这个案例中,根据审价办法的规定,商标许可费是要计入货物价格中去的,这个案例是典型的特许权使用费申报案例,目前这种情况在我国企业内很普遍,海关对企业是否将特许权使用费计入货物价格的情况非常关注,而很多企业往往只申报了货物发票价格,而没有将商标权、专利权等特许权使用费计入货物价格,导致海关在后续核查稽查中向企业补税,现实中补税的金额从几十万到几个亿都有,所以我们不能说只要是无形贸易就必然与海关监管没有关系。
3.原产地
前面我们提及商品归类编码确定了商品税率,实际上这时候确定的是一组不同的税率,这些税率的区别在于商品原产国家的不同,因此可能适用不同税率,比如原产于世界贸易组织各国以及签订有双边贸易协定的国家,进口货物适用最惠国税率,原产于签订有优惠贸易协定、特惠贸易协定的国家,则适用优惠税率或者特惠税率,除此之外的国家适用普通税率。这些税率中,通常情况下普通税率最高,而特惠税率最低。原产地规则看似很简单,哪里生产的哪里就是原产地,但实际情况就复杂的多,比如有些商品物流上经过某个国家,这个国家可不可以算作原产国,再比如某国的进口商品进行了简单加工后,再销往中国,那么这个国家能不能算作原产国?因此不同贸易形态下原产国的情况千差万别,而原产国的确定可能很大幅度上影响关税税额的确定,因此海关在核查稽查中,往往也会非常关注商品原产国的确定理由。
4.许可证
许可证件判断的技术难度相对要简单的多,在确定商品的归类编码后,只要具有相对应的许可证,或者没有规定禁止限制条件的,一般就能通过海关审核。这里再要补充一下,很多商品的归类编码中提及要求提交通关单,通关单是国家检验检疫部门制发的,证明货物已经向检验检疫部门申报,检验检疫部门同意放行该批货物的证明,从海关法的观点来讲,通关单不属于贸易管制中的许可证件,但是如果这项商品的商品编码中提示需要通关单,那么如果没有通关单的话,海关也不会放行货物。
上述四个要素,是贸易管制和税收征管的重点,是海关在审核单证、开展核查稽查活动中最为关注的情况,也是企业在进行法律风险防控中需要严肃对待的方面。结合前面提及的监管要素,我们就很容易理解关务活动中主要法律风险:
主要包括涉税和涉证两方面:
涉税方面
(1)归类申报错误,由于归类编号直接决定了商品许可证件要求和税率,因此归类申报错误,可能就意味着漏缴税款,或者无证到货。这种情况下可能导致行政处罚、乃至承担刑事责任的风险。
(2)货物价格申报错误,我们前面知道了货物价格直接关系到企业需要缴纳的关税金额,因此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低报价格就意味漏缴税款。此时可能导致行政处罚、乃至承担刑事责任的风险
(3)原产地申报错误,同理原产地认定的错误导致企业错误的享受了较低税率,意味着实际漏缴了税款,此时可能导致行政处罚、乃至承担刑事责任的风险
涉证方面:
这里主要是指无证到货或者无证发货,就是规定了许可证件的要求,但是企业在实际进出口货物时,确不能提供许可证件,涉证的风险最容易出现在向海关申报的归类发生错误时,即原本申报的归类编号没有提示需要提交许可证件,但是海关认为企业申报的商品编号错误,纠正之后的归类编号需要许可证件,此时企业已经无法获得许可证件。涉税风险首先导致的是货物肯定是无法进出口,如果性质严重的话,就可能涉及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
汇业海关律师指出,通常企业关务法律责任的产生主要源于如实申报义务的违反。
1、如实申报义务:
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申报时,应当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如实向海关提供发票、合同、提单、装箱清单等单证。
根据海关要求,纳税义务人还应当如实提供与货物买卖有关的支付凭证以及证明申报价格真实、准确的其他商业单证、书面资料和电子数据。
货物买卖中发生的《审价办法》规定的价格调整项目的,或者运输及其相关费用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
这里需要说明一下,这里的如实,不仅仅是企业按照进出口的实际情况如实申报,而且还包括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申报,换言之企业虽然没有欺骗的故意,但在没有遵守法律有关规定进行申报的时候,也可以构成对如实申报要求的违反。
2、未如实申报的法律后果:
(1)追征税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十二条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物品放行之日起一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而造成的少征或者漏征,海关在三年以内可以追征。并按日万分之五的比例追加滞纳金。
(2)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分别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
(四)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处漏缴税款30%以上2倍以下罚款;
(五)影响国家外汇、出口退税管理的,处申报价格10%以上50%以下罚款。
如当事人就同一批货物,分别实施了2个以上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且两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应当分别计核罚款,再择其重者处罚;同时,如当事人存在多次申报不实的行为的,则海关依照《行政处罚法》第29条,可对连续两年的申报不实行为进行合并处罚。
(3)刑事责任:
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毒品以及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金银和其他贵重金属以外的货物、物品进出境,偷逃应缴纳关税额10万元以上的行为。所谓“应缴税额”,是指进出口货物、物品应当缴纳的进出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税额。走私货物、物品所偷逃的应缴税额,应当以走私行为案发时所适用的税则、税率、汇率和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计算,并以海关出具的证明为准。
最后,汇业海关律师针对企业的贸易合规管理谈几点体会:
我们先前已经讲到,归类、估价和原产地是决定关税及其他环节税的关键,但是一项商品应当归入何种税号,如果确认商品的价格构成,以及如何确认商品的原产地,这些都是非常专业的技术,归类、估价、原产地均有一套独立的逻辑规则系统,而这套规则系统是经过西方数百年的是实践积淀,并与我国实际情况相结合而形成的体系,是很多专家穷其一生钻研的课题。如果不了解这几套规则系统,就难以结合本企业的进出口实际情况规划贸易合规机制。
不同贸易和物流模式适用不同的监管规则,或者换句话说,海关根据不同贸易物流模式实施差异监管。比如在一般贸易模式下一件商品需要递交许可证才能进口,但是如果我们采用暂时进口这样产品,以后还要出口回去的模式,这种情况下一般就不需要许可证。所以我们做贸易合规,首先就要厘清企业的贸易模式或者物流模式,从而对症下药。
贸易合规一个突出特点是,不仅要涉及我们本国监管政策,可能还要充分顾及外国的贸易管制政策,特别是欧美国家的贸易管制部分,可能有朋友要问,我们中国出口中国的产品难道也要考虑欧美管制?随着贸易全球化的深入,这个问题越来越现实,比如根据美国的出口管制法,它能管辖的范围包括了所有应用美国产品、部件、技术的产品,换言之哪怕中国自己制造的产品,只要这个产品的有一小部分应用了美国的零件或者技术,那么这个产品就要受到美国管制法的管控。而如果被美国认定为违规,作为惩罚措施,企业可能被切断一切与美国相关的经济、金融往来,这是很多企业所不能承受的。这也是为什么越来越多的企业已经把欧美监管措施作为合规管理的重要内容来应对的道理所在。